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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案特情的物建
胡永魁
【摘要】专案特情是为某一专案特别建立并在侦查该专案时使用的特情,其主要任务是以具体案件为工作目标,深入犯罪集团内部或通过接近重大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查明犯罪意图,了解、掌握犯罪活动及内幕情况,同时挖出犯罪同谋,获取犯罪证据,以揭露犯罪、制止犯罪或澄清犯罪嫌疑。其主要的工作方式是进行内线侦查,即由侦查人员指挥专案特情,贴近侦查对象或打入犯罪团伙内部,掌握侦查对象的活动情况,搜集犯罪证据,所以,侦查人员指挥特情对犯罪分子进行侦查的过程,就是运用计策、谋略战胜犯罪分子的过程。使用专案特情是摸清犯罪组织成员结构、了解其活动规律、掌握犯罪事实、收集作案证据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关键词】专案特情;侦查;证据;犯罪事实
Theory of items,the feeling of content to build
Hu Yongkui
[Abstract]The project is for a particular special project established and in the detection of the project using the informant, its main task is to specific cases for the goal, deep in the criminal group or through close to the major crimes, criminal suspects, identification of criminal intent, understand, master criminal activities and inside information, at the same time out of criminal conspiracy, acquisition evidence of a crime, in order to expose crime, prevent crime or clarification of criminal suspects. Its main work is carried out by internal investigation,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command project conditions, close to the investigation object or in gangs, grasp the investigation object activity, collect criminal evidence, therefore, investigation personnel command informant on criminal investigation
process, is the use of trick, ruse against criminal process. Use the project secret is to understand the criminal organization member structure, understanding its activity rule, grasp the facts of the crime, criminal evidence collection is one of the most effective ways.
[Key words] Project special situations; Investigate; Evidence; Criminal facts
《刑事侦查学教程》在阐述什么是刑事特情时,叙述说“特情是我国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内部对执行特殊任务的秘密情报人员的通称;刑事特情是由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领导指挥的,用于搜集犯罪活动情报、进行专案侦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一支秘密力量。刑事特情不是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刑事特情工作,是指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对特情人员进行的选择建立、领导使用和教育管理的一整套工作,是刑事侦查部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一种不可缺少的专门手段,是刑事侦查部门的一项重要基础业务建设。”[1]
一、专案特情的概念、任务及现状
(一)专案特情的概念
专案特情就是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部门用于对犯罪集团(团伙)或重大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进行侦查的特情。这类特情包括深入犯罪分子内部侦查的内线特情和虽未打入犯罪集团内部,但能在专案中了解和反映侦查对象活动情况、控制和监视侦查对象行动的特情。
使用专案特情是刑事侦查部门侦破犯罪集团(团伙)案件,重大、特大疑难案件,预谋犯罪案件的重要手段。
(二)专案特情的任务
专案特情的主要任务就是以具体案件为工作目标,深入犯罪集团(团伙)内部或通过接近重大犯罪分子、犯罪嫌疑分子,查明犯罪意图,了解、掌握犯罪活动及内幕情况,获取犯罪证据,以揭露犯罪、制止犯罪或澄清犯罪嫌疑。[2]
(三)专案特情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危害性严重的犯罪屡屡发生,而且有些犯罪的诡秘性越来越突出。在某些类型的犯罪中用常规侦查措施难以奏效的情况下,为了揭露和证实那些高隐蔽性的犯罪,侦查机关渐渐地倾向于采用“专案特情”等秘密侦查措施。但是,秘密侦查措施如果不能加以规范的话,或在侦查中不能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去运作,则将出现程序性正义的缺失的结果;程序正义的缺失,同样会给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不利于实现社会正义。“特情侦查的审批权属于公安机关主管领导。然而,特情侦查从决定到具体行使的整个过程都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中没有一个为法律认可的中立‘第三者’的介入和制约,其程序的公正性值得质疑。”[3]当前我国专案特情侦查就是其中一典型情况。
1、特情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不明确。多数国家都把那些对社会危害严重且无被害人的案件规定为可以使用特情侦查的案件。由于我国对特情侦查制度的规定较为滞后,特情侦查到底适用于哪些案件,目前我国的法律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大多用于犯罪等一些没有被害人的案件,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完善和监督的不到位,在部分地方为了提高破案率而用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侦查,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特情的审批程序不规范。从司法实践来看,关于特情的使用,有的是刑警大队出具证明,证明某人是特情,有的是公安分局,有的是公安局出具证明。尽管出具证明的机关并不意味着是特情的审批机关,但这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特情审批的不规范性。另外,目前这种审批只在公安机关内部掌握并不给法院、检察院事先通报,而且用这个手段收集来的证据也不直接归入到诉讼卷里,一般都是写一份情况说明材料随案卷移送检察院,所以检察官、法官基本上看不到这些具体材料,在庭审中特情人员又不能出庭作证。犯罪证据本来就比较稀少比较欠缺,最有价值的证据又不能用,明明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清清楚楚就是这个人,但是由于这种取证制度没有法制化,不具有合法性,在庭审中很难出示和当庭质证,法院也很难认定,导致很多律师将
此作为辩护的“把柄”,造成很多案件因证据不足而不能定案,甚至就疑罪从无,放掉了嫌疑人。
3、特情的物建随意性大。从司法实践中特情的物建情况来看,有的是长期的特情,有的是临时特情;有的是情报特情,有的是专案特情;有的是公安人员,有的是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犯罪人员或社会上的闲散人员,有的是服刑罪犯和劳动教养人员,还有的是未经处理的犯罪的同案犯等,特情的使用随意性大,影响了打击犯罪的力度。
4、特情使用的程序不规范。特情在帮助侦破案件中应遵守什么样的规定缺乏规范,容易出现特情引诱犯罪,甚至报复、陷害他人的情况。甚至在某些地方,公安机关为了完成立案指标,提高破案率,就随便找几个犯罪人员,将犯罪人员做为临时特情,让其与那些犯罪分子接触时,将犯罪分子人赃并获。这种做法明显失去了特情侦查措施的真正内涵,反而成为公安机关完成任务的一种手段。
5、特情的使用缺乏监督。同样实施了犯罪,如果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某人是特情或者已经被物建为特情,便无须负任何刑事责任,有违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为了抓获其他同案犯,将嫌疑人发展为为临时特情,并变更了强制措施;有的在协助抓获其他同案犯后被释放,出现不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由于特情完全在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下工作,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特情使用的情况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容易导致错案冤案的发生。
二、专案特情物建的原则、途径及其方法与步骤
特情的物建,即特情的物色以及选建,要根据案件的性质具体制定选建特情的计划,要和事件发展变化紧紧相随。
(一)专案特情物建的原则
专案特情作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管理使用的难度比较大,情况也比较复杂,用得好可以发挥其巨大作用,用得不好,也容易出现偏差。因此,在侦查中,专案特情物建要注意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根据办案需要和可能的原则
需要与可能是专案特情物建的出发点和依据。一方面,与犯罪作斗争的形势需要大量的特情人员;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受人力、物力、财力的制约,难以大量选建。这就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结合实际选建。需要与可能是辩证的统一,要做到既满足犯罪侦查所需,又强调其合理性,不可盲目滥建,也不可过于强调客观上的困难,要努力创建专案特情的条件。
2、积极慎重、隐蔽精干的原则
所谓积极慎重就是要解放思想,积极主动地物色专案特情,特别是要敢于在犯罪情节轻微、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中、“污点证人”中大胆物色;但也要认真规划,精心物色,注重实效。所谓隐蔽精干就是建立、使用特情必须秘密进行,严守特情的身份及工作中的各项机密,防止暴露;同时还要务必精干,选建的专案特情人员要确保达到特情的条件及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能够充分发挥其重大作用。
3、专案特情只能用于侦查、控制刑事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
刑事侦查部门必须牢牢地把专案特情这个武器掌握在自己手里,绝不能让其活动脱离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的轨道。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准在党的组织内部和国家机关内部建立专案特情,用一部分党员或干部去侦查、控制另一部分党员和干部的行动。专案特情只能用于侦查控制刑事犯罪分子和刑事犯罪嫌疑分子,不能用于解决人民内部纠纷问题。同时在使用特情进行专案侦查时,要注意案件的性质和情节,需要使用专案特情侦查的案件,应当是情节比较严重而又复杂的案件或犯罪集团案件。只要我们认真坚持这条原则,专案特情这个武器就能充分发挥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作用。
4、绝对保守秘密的原则
没有秘密就没有特情工作。保守特情工作秘密,是保持特情隐蔽性和发挥其作用的根本条件。因此,专案特情的建立,工作的部署、计划和总结,对特情的管理,特情的一切活动,指挥联络特情的秘密据点和有关的档案资料等等,都属于绝密范围,必须严格保守秘密,任何专案侦查人员都不得向
外提供这类材料,不得向报刊或新闻单位反映或提供有关特情工作的情况和资料。专案特情是公安机关内部使用的专用名称,不得对外公开,也不能向特情本人宣布。使用电话报告特情数字,通报特情事项,一律用规定的代号和暗语。
5、专案特情工作必须置于党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监督之下
党委领导是公安工作的一贯优良传统,专案特情工作不仅不能例外,而且要更加自觉地接受党委的领导。刑事侦查部门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汇报特情工作,使党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心中有数,及时地给予专案特情工作以有力支持。经常向党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汇报请示,党委和公安机关的领导就能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工作中的偏差,减少损失,保证专案特情工作健康发展。
(二)专案特情物建的途径
专案特情最好从组织成员或者与组织成员较密切的关系人中物建,如果从组织成员或者与组织成员较密切的关系人中物建比较困难,也可以从被组织或组织成员侵害过的当事人中物建,或从组织成员势力控制范围内的重点人群中物建。物建专案特情要选择有接触组织主要成员的条件,具有为我们工作的能力,有获得我们所要的信息的能力的人。
犯罪侦查工作中选建专案特情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一是从重点部门及热点行业的工作人员中物色;二是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工作人员中物色;三是从案件线索的署名举报人、知情人中物色;四是从与被查对象有矛盾的人员中物色;五是从表现积极的在押犯中物色;六是从犯罪情节轻微、未立案侦查的嫌疑人中或者“污点证人”中物色。
(三)专案特情物建的方法与步骤
专案特情人员是构成专案特情工作的最基本的要素,是专案特情工作的主体。专案特情人员的选建在专案特情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它是特情工作的第一道工序,是全部特情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石。侦查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地对待选择、吸收特情人员的工作,正确地选择对象,讲究吸收方法,把好
特情工作的第一关。
为保证犯罪侦查中刑事特情的质量,侦查人员在选建专案特情时要注意以下方法与步骤:一是要全面审查专案特情是否符合特情的条件;二是要对其进行正面的谈话,进一步审查其条件,并对其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三是要进行呈报审批,侦查人员办理专案特情的有关资料报检察长审批决定;四是对专案特情进行初步的辅导,明确任务,指明工作方式、方法和策略。
三、专案特情的使用及其权利保障
(一)专案特情的使用
使用专案特情是一项极为复杂的工作。特情同侦查对象之间的斗争,多系短兵相接,直接斗智斗谋。所以,侦查人员指挥特情对犯罪分子进行侦查的过程,就是运用计策、谋略战胜犯罪分子的过程。交朋友讲信任、诚实,同犯罪分子打交道则无诚实可言。在同狡诈的犯罪分子斗争中,如果我们不能运用计谋诓骗犯罪分子,那必然被犯罪分子所欺骗。在指挥使用专案特情同犯罪分子进行斗争时,要善于施计用谋;要善于指挥特情把自己的真实意图伪装起来,用假象把真相掩盖起来,用形式把内容掩盖起来。在与侦查对象的接触中,做到“能而示之不能”、“知而示之不知”;真真假假,虚虚实实,给犯罪分子造成错觉,是犯罪分子落入圈套。特情目标确定后,要经常与特情接触,对于存在顾虑的特情,要与其单独见面做其思想工作,最终让他消除顾虑为我们工作。
在使用特情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实行专人管理、单线领导原则。由侦查员各自领导和使用所选建的特情人员。2、根据办案整体部署,量材使用,精心指挥。侦查人员要及时督促特情人员汇报工作情况,一旦发现犯罪情报信息,随时与侦查人员报告。3、侦查人员与特情要主动保持联系,注重对特情的监督和教育。
(二)专案特情权利保障
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还没有给专案特情一个明确的身份和地位,有人认为专案特情多数是一种正义感使然,是一种义务性工作。但是,我们也看到,
在公安机关使用的专案特情,他们常常冒着生命危险,去获取情报,通宵达旦守候监视,一旦身份暴露往往会危及生命,其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障,人们常将其称为“刀尖上的舞者”。侦查中的专案特情虽然不象公安机关的专案特情那么危险,但其合法的权益也应该予以足够的重视。首先,专案特情人员因协助办案所支用的交通、通讯费用应该酌情给予补偿;其次,对于特情提供的情报信息的多少、价值大小,应酌情给予奖励;最后,特情因提供情报信息遭打击报复的,要视情给予一定的补偿,同时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法律责任。
应当特别注意对专案特情适用中的权利保障。大多数专案特情设立和运用的主要目的在于收集情报,作为一种秘密侦查手段,专案特情应当特别强调保密和单线领导的原则,保密是特情侦查所必须遵守的最重要的原则之一,仅是在侦查部门内部,也要把特情的知密面缩得越小越好。[4]
四、专案特情的特殊功效
专案特情作为刑事侦查不可缺少的一种专门手段,如果能够适时运用于犯罪侦查中,对侦查犯罪必将大有裨益。理想的专案特情能够为我们提供该组织的主要成员及其基本情况、手机号码、住址等;提前预知组织活动情况;了解主要犯罪事实;寻找有关受害人。专案特情提供的这些情况对我们继续使用其它侦查手段、及时收集证据、为最终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创造条件。所以,使用专案特情是摸清犯罪组织成员结构、了解其活动规律、掌握犯罪事实、收集作案证据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一)能广泛搜集犯罪情报信息,有效拓展案源渠道
由于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往往工于心计,善于谋划,犯罪手段狡猾而具有隐蔽性,不易被群众发现,造成了一定程度上群众知情面狭窄,举报线索大幅度下降,线索质量不高,犯罪的案源匮乏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检察机关坐等群众举报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打击犯罪的需要,侦查工作必将陷于举步维艰的境地,而培养和选建专案特情不失为积极拓展信息情报来源渠道的有效途径。犯罪情报是犯罪活动产生的,了解犯罪情况的人是主要的情报来源,
特别是那些行业化、专业化、技术化的犯罪,专案特情更是搜集犯罪情况的最主要渠道。培养和选建专案特情,能有效改善犯罪侦查工作的被动局面,使侦查部门掌握主动权。
(二)能有效节约司法成本,提高侦查质量和效率
专案特情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隐蔽力量的主体,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他们不仅能收集犯罪情报,提供犯罪线索,有的甚至可以协助侦查机关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犯罪的隐蔽性使得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了解不多;而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又使得侦查机关在侦查犯罪上干扰多,阻力大,而专案特情则更易于接近侦查对象,了解犯罪内幕。因此,如果在初查阶段能通过专案特情了解犯罪的专业化、行业化和技术化等特点及规律,同时通过专案特情隐蔽身份进行前期一些调查,必将可以大大降低司法成本,使犯罪的侦查更具针对性,更能找准突破口,最终掌握主动,提高侦查质量与侦查效率。
(三)能获取其他方法难以获取的重要证据
侦查的主要任务就是发现、收集证据。侦查任务是通过实施侦查行为达到侦查目的和实现侦查价值而担负的事项。侦查过程中收集证据既是一项复杂的认识过程,也是严格的执法过程。由于犯罪活动的诡秘性和狡诈性,有些犯罪仅靠公开调查难以有效取得有价值的证据,而没有证据就无法破案和揭露犯罪。因此,在犯罪侦查中,要充分发挥专案特情的特殊作用,与其他侦查手段相互配合,综合运用,以完成收集证据的艰巨任务。[5]
五、专案特情工作进一步完善的建议
(一)对专案特情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范围应作出明确的规定
宋朝郑克曾指出,侦查人员容易因三种情况而故意违法:一是为邀功请赏,二是为推托自己个人责任,三是出于个人目的来挟私报复[5]。为了尽最大限度减少专案特情侦查行为对公民合法权益侵害的风险,很多国家都在有关专案特情侦查的法律当中明确规定,只有当采用其他方式侦查将成渺茫或者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才允许实施特情侦查。
(二)规范专案特情人员使用的范围和审批程序
应当通过立法或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专案特情人员为侦查机关人员或侦查机关控制的人员,对于那些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就不能因为被发展为特情人员而不论罪行大小,一概免除其刑事责任。通过完善立法,将专案特情人员所提供的材料转换为符合刑事诉讼法要求并可在庭审中公开出示的证据,在庭审中法官对这类已经法定化的证据就应当采纳。
参考文献:
[1]张月亭.刑事侦查学教程[M].群众出版社,1998.
[2]谢衡.刑事特情[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6.
[3]游伟.谢锡美.论犯罪特情侦查及其制度设计[J].政治与法律,2001(5).
[4]慕丰韵.特情侦察[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7.
[5]薛炳尧.侦查学基础理论[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9.
[6] [宋]郑克.折狱龟鉴[M].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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