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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范一飞副行长等公开讲话汇编24篇【精选推荐】

发布时间: 2022-07-03 13:2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范一飞副行长等公开讲话汇编24篇【精选推荐】,供大家参考。

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范一飞副行长等公开讲话汇编24篇【精选推荐】

中国人民银行易纲行长、范一飞副行长等公开讲话汇编24篇

领导讲话

目录

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4

实行综合经营是金融业融合创新的必由之路10

以科技引领金融 让金融惠及民生18

在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工作部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28

在陆家嘴论坛上的讲话38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47

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夯实金融宏观调控和审慎监管基础53

在“滨海动产金融论坛”上的讲话63

在生态金融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67

在世界银行SDR计价债券成功发行仪式上的致辞71

在中国支付清算与互联网金融论坛上的讲话74

“十一五”时期中国人民银行的对外交往与合作80

出席第十一届“北京-东京论坛”经贸分论坛的发言91

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97

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转变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05

坚定不移地落实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117

稳中求进积极有为更好服务实体经济125

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2018)”上的欢迎辞132

在“第十届陆家嘴论坛(2018)”上的主旨演讲135

在Shibor工作会议上的讲话140

在2018年金融街论坛年会上的讲话147

在博鳌亚洲论坛宣布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具体措施和时间表154

在外交部二十国集团杭州峰会媒体吹风会的发言157

综合施策精准发力进一步改进和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161

在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上的致辞

陈雨露副行长

尊敬的各位来宾、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

在四月北京美好的时节,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APEC工商理事会共同主办“个人信息保护与征信管理”国际研讨会,来自世界各地的专家齐聚一堂,共同研究探讨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及其对征信业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向各位来宾特别是远道而来的外国朋友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谢意!

借今天这个机会,我想谈三点认识,供大家参考。

第一点,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首先,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依法维护公众切身利益的迫切需要。就法理权利属性而言,个人信息权具有人格权的特征,与个人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等同样重要;
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人信息权也逐渐具备了财产权的属性,即所有权、收益权、处分权等。“信息就是财富、信息就是竞争力”的观念日益为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所认同和重视。因此,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就是对公民基本权利、个人财富和竞争力的保障。

其次,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正在被大规模电子化、数字化和产业化应用,个人信息采集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信息流动日益突破地域和行业限制。个人信息的挖掘和利用对数字经济的发展意义重大。在这种背景下,只有筑牢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墙,才能为数字经济的持续创新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是积极应对公众信息泄露事件多发的迫切需要。当前,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中国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侵权、网络诈骗等违法活动在一些地方和领域呈现多发态势,不仅严重影响公民的日常生活,而且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需要监管部门依法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公众自身提升个人信息自我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有效遏制侵害公众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态势。

第二点,人民银行认真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征信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

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征信管理职能过程中,始终将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作为监管的核心理念,在五个方面努力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在征信制度下,为保障参与个人信息共享的当事人享受最大的福祉,需要在国家层面推动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人民银行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抓紧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的重要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双线推动的积极作用,促进各类征信机构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推进征信服务对经济金融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和行政司法领域的全覆盖,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和经济金融安全。

二是着力完善征信法规制度。2013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征信业管理条例》,赋予信息主体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等权益,这在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引导征信业规范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条例》发布以来,人民银行不断深化征信法律制度建设,出台了《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征信机构监管指引》、《企业征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及行业标准,始终把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作为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和立足点。

三是不断提高监管的强度和有效性。一方面,强化监管责任担当,对发生信息泄露、违规倒卖客户数据的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依法从严惩处,有效发挥行业监管作用。另一方面,通过监督和引导金融机构做好客户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规范金融机构展业行为,有效强化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和法律合规意识。

四是大力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针对社会公众,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金融知识普及月等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个人信息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提升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和维权意识。针对征信从业人员,加强培训力度,防范岗位风险,提高征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五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双牵头单位之一的职责,深入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发改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积极推动相关行业、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第三点,进一步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管理工作的三点思考。

当前,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推动征信市场规范发展,既面临着历史性的重大机遇,也面临着不少的挑战。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平衡好一对关系,应对好双重压力,把握好三方面的监管协调。

平衡好一对关系。这对关系是指商业化应用所需的数据自由流动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之间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矛盾,但需要平衡。一方面,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应用是征信行业的基石,缺少自由流动的数据,征信在防范信用风险、降低交易成本、改善金融生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能无法充分地显现。另一方面,不排除一些市场机构个别内部人员出于逐利的目的,存在违法买卖数据、危害信息主体权益的动机。因此,征信行业必须在信息共享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动态平衡中前进,关键是要让信息在安全、合规的前提下自由流动,充分释放信息流动所产生的红利。

应对好双重压力。第一重压力是指,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和维权意识日益增强,加上不同信息主体风险暴露和维权诉求的差异比较大,使得个人信息保护和征信维权工作面临点多、面广、条线长的巨大压力。第二重压力是指,个人信息侵权违法犯罪活动采用的技术手段日益复杂,地域跨度较大,现有的管理模式以及人力和技术的配置很难满足有效识别、监测和处理的需求。这不仅体现在征信管理工作中,也是其他信息行业管理面临的共同挑战,直接反映在部分个人信息泄露案件追踪难、取证难等方面。面对上述双重压力,需要继续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完善征信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监管能力和水平。

把握好三方面的监管协调。一是对信息提供方的监管协调。确保信息按照“最低、适用”的理念采集,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二是对信息采集加工方的监管协调。确保征信机构行为遵循征信规则的要求,确保征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三是对信息使用方的监管协调。确保个人征信信息的依法有限使用,确保信息主体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人民银行正在积极稳妥地加快推进个人征信业务牌照发放工作。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非常关心和关注个人信息如何在信息提供、采集加工和使用过程中得到有效保护,并为此提出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人民银行正在抓紧整理、研究和吸收,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个人征信市场准入和业务活动开展中,我们强调注重把握三方面的原则。

第一,第三方征信的独立性原则。征信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和业务开展上应确保独立,防止利益冲突。开展业务要客观中立,不能受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等其他主体的支配。征信产品和服务的使用不能与征信机构股东或出资人的其他业务相捆绑,不能成为股东或出资人谋取他利的手段。

第二,征信活动中的公正性原则。征信业务活动应充分体现社会的公平正义,确保政治上的正确性。征信产品主要用来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违约风险问题,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既不能当作把人分为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工具,也不能应用于某些低俗的社交活动,背离征信的本意。

第三,个人信息隐私权益保护原则。在制度建设和日常监管中,强调征信机构应从保护个人隐私、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角度出发,保持业务透明度,防止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不当加工和非法使用,防范对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侵害,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各位来宾、各位专家: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与促进征信业规范发展密不可分。希望各位专家和学者充分利用本次国际研讨会提供的平台,深入交流看法,分享最佳实践,为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丰富征信管理手段、促进中国征信业持续健康发展贡献思想和智慧。

最后,祝本次研讨会圆满成功!各位嘉宾身体健康!

谢谢大家!

实行综合经营是金融业融合创新的必由之路

范一飞副行长

女士们,先生们,早上好:

今天论坛的主题之一是“融合创新”。围绕这一主题,我就金融业综合经营问题跟大家分享几个观点,请大家讨论,共同努力为我国金融业融合创新创造必要的环境。

第一,我国金融业要不要开展综合经营?

客观看,分业经营是管理规制,综合经营是行业选择。我国最严格的分业经营可以追溯到计划经济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专业银行时代,例如工商企业短期流动资金和长期基本建设投资来自不同的金融机构贷款。专业银行导致了市场人为分割和行政垄断,形成了低效率和高成本。最初的金融改革实际上秉承了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理念精髓。商业化改革以后,银行从垄断转向竞争,服务从单一化转向多样化,产品从信用中介转向资产管理,可以说是势在必行。抓住了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一对看似矛盾的现象——为什么上世纪九十年代我国确立了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但是金融业的跨业融合创新从来没有停顿?究其原因,是因为更为根本的金融改革目标是确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即“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发展”,以及“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上述“四自三性”实际上决定了金融机构必须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开展服务竞争以赢得生存和发展。而综合经营往往是金融机构取得竞争优势的必要手段——服务更多更全更新,因而更具吸引力。自国家“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金融业综合经营步伐明确加快。目前,综合经营已经走到了一个十字路口,是允许开展综合经营,还是退回到分业经营,对此有一些不同看法。在我看来,允许金融业开展综合经营是尊重市场的现实选择,而回归分业经营已无现实可能。

一是从尊重现实的角度看,综合经营已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客观存在。目前,绝大多数大中型银行、证券公司和主要保险公司都已通过设立、并购其他金融行业的子公司和以资产管理业务为代表的交叉性金融业务,跨行业跨市场开展综合经营。同时,金融控股公司也在快速发展,投资控股了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等机构的一些金融集团和资产管理公司等都已成为实质上的金融控股公司,一些地方政府也组建了地方金融控股公司。在产品方面,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资产管理规模达到50多万亿元,与银、证、保金融业表内总资产相比,比例达到1:4,已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货币供应量波动也产生了明显影响。互联网技术迅速发展使得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的相互交叉和融合更加深化,一些互联网企业陆续进入金融领域,在支付、小微贷款、金融产品销售等方面快速发展,部分企业已构建了涵盖银行、证券、保险业的综合化金融平台。

二是从提升金融业竞争力角度看,综合经营是实现收益与风险平衡的创新方向。长期以来,我国金融机构的主要缺陷是业务结构单一、经营方式粗放、金融服务水平不高,金融产品的深度和广度难以满足多元化金融需求。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改革背景下,金融业有效管控风险实现可持续增长的压力日益突出。综合经营促进金融机构的业务和收入更加多元化和均衡化,更好地抵御周期性风险,提升跨周期经营能力。

三是从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需求看,综合经营是实现金融结构调整、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必要措施。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的重点任务,金融业肩负着以金融创新推动企业去杠杆、补短板的重大使命。从去杠杆看,一直以来我国金融体系发展结构失衡,融资方式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要发展找贷款、要贷款去银行”造成企业债务持续攀升,杠杆率高企。在经济上行期,资产负债水涨船高,企业效益掩盖了债务压力;
当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高杠杆则凸显为经济金融领域的突出风险。去杠杆需要创新思维。资产证券化和市场化债转股等必要手段客观上要求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密切配合,联动创新。从近年来综合经营的效果看,一些金融机构整合不同行业子公司的优势,通过交叉销售、合作营销、联合投资等方式,满足了部分企业的多元化融资需求,有利于改变融资过度依赖银行体系的状况。从补短板看,我国企业长期依靠低成本劳动力、土地和资源取得比较优势,但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不足,小微企业发展缺乏后劲。补短板同样需要新思维。针对科技创新企业和小微企业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殊性,各类金融机构应该共同采取采取投贷联动、股债结合等方式,多渠道支持科技企业发展;
引进大数据技术,在高效率管理风险的前提下补足银行在长尾客户服务方面的短板。实践中,部分金融机构也已通过综合开展银行、信托、金融租赁、投资银行、保险等业务,在拓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保障房建设、扶持中小企业、支持县域经济与“三农”等方面改进了金融服务。然而,受制于创新能力不足和现行监管约束,我国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总体上还停留在追求金融全牌照的层面,不同金融业务的相互补充和联动仍然有限,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之间的协同效应还没有充分发挥,储蓄资金向股权投资的转化十分不足。金融业通过综合经营服务实体经济的效能还需要大幅提升。

实践表明,金融业综合经营增加了金融产品、服务供给的多样性和竞争性,使企业和消费者有了更多选择,促进了社会经济发展,也助推了金融业自身的改革开放,提升了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能力。虽然其间也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尤其是监管体制不相适应的矛盾日趋严重。但总体来说,继续发展综合经营符合金融业风险和收益平衡需要,也是当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尊重规律,敬畏市场,因势利导,应作为改革的基本原则。

第二,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步伐停滞了吗?

从世界范围看,综合经营一直都是金融业的主要经营模式。1929年美国经济大萧条导致了美国银行业与证券业的严格分离,但与此同时以德国为代表的欧洲大陆国家一直实行全能银行(UniversalBanking)制度。二十世纪八十年代,英国进行金融大爆炸(BigBang)改革,提供综合化金融服务的金融集团广泛出现。受其影响,日本也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通过立法,由此也带动了韩国、台湾等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的金融业综合经营。1999年,美国颁布《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模式开展综合经营,标志着综合经营在全球范围内彻底取代了分业经营。这背后的驱动因素主要有两个:一是金融结构更加市场化,资本市场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商业银行很难完全不介入证券业务中;
二是金融机构有追求规模效应、范围经济从而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盈利能力的内在动力。目前,主要发达经济体和主要新兴市场经济体均允许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从具体模式看,相当多国家主要通过控股公司结构实现综合经营,同时,银行、证券、保险的业务和产品交叉情况也很普遍。

从最新发展趋势看,后金融危机时期全球金融业总体方向是优化综合经营、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危机爆发后,有人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使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过于复杂,加剧了金融风险的识别和管理难度,是危机产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应限制金融机构的规模和经营范围。但国际社会经过不断反思,认识逐步由浅入深,由直观转入理性。一些观点和做法值得我们借鉴与讨论。

一是理性认识分业经营、综合经营与危机爆发的因果关系。2009年5月,美国国会授权6名民主党成员、4名共和党成员组成了“金融危机调查委员会”,目的是调查美国本次金融危机的成因。该委员会走访了700余位证人,举行了19天听证会,给出的危机成因是:监管失败、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失败、过度借贷和高风险投资、应对危机准备不足与政策前后不一致、问责缺失、住房抵押贷款门槛过低、衍生品失控、评级机构失灵等八大原因,其中并无综合经营。实践证明,在金融危机的暴风骤雨中,相比单一化经营,综合经营具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据麦肯锡公司统计,中小型单一业务银行占了金融危机中失败金融机构的绝大多数,在危机最严重的2008年和2009年,美国149家失败金融机构中综合经营集团只有3家。

二是优化综合经营格局。危机后,美国“沃尔克”规则、英国“威克斯规则”、欧盟“利卡宁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在商业银行的储蓄业务和高风险业务之间建立防火墙,目标是提高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并非禁止或限制综合经营。特别是,由G20引领、IMF和FSB等国际金融组织推动的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更好地优化了金融业综合经营的顶层设计。危机后,一些金融机构也全面优化了综合经营格局。如花旗集团将保险、证券经纪等集中纳入旗下的“花旗控股”,以减轻资本金压力。摩根大通仍然保持多元化业务结构,大力发展交叉销售和业务协同,降低投资银行经营成本。摩根斯坦利和高盛在转型为金融控股公司后,重新树立起在投资银行领域的优势地位,摩根斯坦利还由此进入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目前国际前20大银行集团、前20大保险公司都拥有多元化的业务结构和经营模式。在此可以做一个比喻:假如洗澡水是风险管理失控,婴儿是综合经营优势,倒洗澡水而不扔掉婴儿就是各国兴利除弊的良好实践。

三是加强宏观审慎管理制度建设。危机后,各国并不否定金融业的融合创新,而是从如何解决监管失败的角度构建着力防范系统性风险、有效管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新框架。宏观审慎管理制度随之建立并不断完善,在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监管方面正在构建一套更加清晰而严格的监管规则,金融业综合经营将遵循新的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发展。

第三,在承认金融业综合经营是大势所趋的前提下,怎样建设良好的制度环境?

我们面临金融业融合创新的道路选择。综合国际实践经验、我国实体经济需要和金融业发展现状,发展金融控股公司是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的基本方向。可以按“集团综合经营、金融控股公司管理股权、子公司分业经营”模式设计并规范我国的金融机构跨业发展基本框架。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完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落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减少套利投机,建立完整的风险管理及内控机制和信息数据平台,提高持续的风险管控能力。

我们面临金融业融合创新的规制选择。必须承认,金融业综合经营使得金融体系的关联性增加,对金融规制提出了挑战。如: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真空导致层层控股和整体杠杆率上升,单体风险传染至整个系统,跨市场监管套利活动以及复杂而难以管理等问题。但是,我们不能因为金融创新而采取简单回归分业经营的监管“懒政”。建立面向所有投融资行为的功能监管以保证监管全覆盖,建立立足严格的消费者保护的行为监管以确保创新负作用最小化,建立穿透式监管以确保杠杆率保持在合理水平,才是合理的规制选择。同时还要建立良好的监管问责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五中全会上明确指出,“近年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明显加快,形成了多样化的金融机构体系、复杂的产品结构体系、信息化的交易体系、更加开放的金融市场,特别是综合经营趋势明显”。为此,明确要求我们“要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要统筹监管系统重要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积极响应总书记的号召,加大结构性改革力度,通过不断的融合创新积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和“三去一降一补”,努力防控风险,是我们应该而且必须坚持的方向。

刚刚结束的G20杭州峰会的主题是“构建创新、活力、联动、包容的世界经济”。可以说,不论是经济还是金融,长远发展的动力都源自创新,良好的体制机制都立足于鼓励创新。综合经营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设计合理的政策环境下,我国金融机构必将藉此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成为全球金融体系中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中流砥柱!

最后,预祝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以科技引领金融 让金融惠及民生

范一飞副行长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不断强调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改革。习近平总书记特别指出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增强科技创新活力,集中力量推进科技创新,真正把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到实处”。一直以来,我们见证了科技进步对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力量。随着移动互联、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科技创新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影响正从线性速度快速提升至指数级速度。科技是第一生产力,对金融业而言同样如此,科技与金融的发展互相融合,密不可分。

科技进步引领金融发展

科技进步促进我国金融业跨越式发展

我国现代金融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从一开始就高度重视吸收运用科技进步成果,仅用短短二三十年时间,就走完了西方国家的百年发展之路。

从1984年人民银行成立电子清算中心,到上世纪90年代金融机构开始相继引入国外较为先进的主机系统,并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内部联机业务处理,以及随后的跨省数据大集中,再到本世纪互联网浪潮推动下各类金融服务创新和新兴业态的发展,我国金融信息化先后经历了电子辅助处理、联网处理、央行集中清算、互联网金融以及现在的移动互联、云计算和大数据等几个阶段,金融科技进步不断实现历史性突破,成就举世瞩目。

在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我们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等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在利用互联网技术拓宽服务渠道方面,我们不断创新。互联网技术在各行各业创新应用、飞速发展,与电子商务相伴生出现了互联网金融,支付机构、网络公司、电子商务公司等新兴机构基于互联网技术从事金融业务,传统金融机构也通过互联网技术拓宽销售与服务渠道、开展创新业务。

当前,借助移动互联、云计算和大数据,金融服务将更加智能化和人性化。移动互联对我们这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意义重大,它不仅意味着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变得更“轻”,也使得金融服务可以“随时、随地、随身”。金融业是大数据的重要产生者,也是典型的数据驱动行业。云计算与大数据在金融业广泛应用,为金融业提供了功能强大的技术工具,服务于金融管理决策、精准营销、业务流程再造,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和欺诈问题,大大提升了金融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增强了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能力和产品创新能力。

科技进步推动金融业组织管理变革

一方面,科技在给金融业物理特征和运行方式带来急剧改变的同时,也驱动金融业的组织架构、经营方式和管理模式作出相应调整和变革。比如,移动金融、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使得金融机构从依赖物理网点拓展业务,变成更多地依赖网络和手机等平台拓展业务。现代金融越来越呈现为一项服务功能,客户真正需要的是便利的金融服务体验,而不是物理渠道本身。因此,客户在哪里,金融服务的触角就应该延展到哪里。

另一方面,科技进步也促进了金融组织管理系统创新。当前,利用信息技术创新管理模式推动流程再造和产品服务创新,已经成为国际金融界通行的战略思维。例如,国内已经有不少银行采用影像平台和数据切片技术,推进运营服务集中作业,提高服务效率,降低作业成本。类似案例不胜枚举,体现了科技进步对金融业组织管理架构的革命性影响。

科技是金融发展的第一生产力

在我国金融科技水平大踏步发展的历史进程中,科技持续发挥着“发动机”作用,推动我国金融服务生产力车轮快速前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取得了长足发展,资产规模、盈利能力和资本充足率迅猛增加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幅提升。根据有关基于增长核算理论的测算,科技进步(包括管理)是我国金融业全要素生产率(TFP)提高的主要因素,进而也构成了金融业增加值的主要来源。在过去的十几年间(2001~2014年),科技进步(包括管理)对金融业增加值平均贡献为44%左右,分别超过资本(40%)和劳动力(16%)的贡献度。除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影响外,科技进步对金融业增加值的贡献稳步增长,全要素生产率的增速也有所加快。从这一角度看,我们更加可以断言,科技是金融发展的第一生产力。

金融科技惠及民生

科技引领金融发展,推动金融业更好地服务社会,造福民生。伴随着科技进步,我国金融惠民成效显著。

科技进步促进渠道创新,不断贴近百姓民生。渠道是社会大众获取金融服务的窗口,直接关系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和用户体验,也是社会公众对金融科技进步最直观的感受。我国金融服务渠道发展经历了单一渠道、渠道电子化、渠道信息化、移动网络渠道等阶段,即消费者从必须到金融机构实体网点面对面办理业务,到使用银行卡、ATM等机具自助办理,再到使用网络银行、网络证券、网络保险足不出户就可办理业务,以及当前使用手机等移动终端随时随地享受便利金融服务。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基本实现实体网点、自助机具、网络金融、移动金融等服务渠道全覆盖。网络经济的突飞猛进推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催生了多样性的金融业态,进一步提升了金融服务渠道覆盖率、渗透率及便捷性,缓解了欠发达地区因金融网点、金融机具不足导致的金融服务相对薄弱问题。

科技进步带来支付清算变革,切实提升服务效率。支付清算是整个金融服务体系的后台支撑,直接关系到经济金融体系正常运行和人民大众日常生活。虽然处在后台,但科技创新带来的支付清算变革可直接影响金融服务的便捷性。我国支付清算体系经历了手工核算、同城票据交换、电子化和信息化等发展阶段。在手工核算阶段,资金从一个城市转到另外一个城市必须通过信汇、电汇这些方式,需要数天甚至一周才能完成。随着人民银行建成运行电子联行系统,商业银行也建立了行内通存通兑系统,可以用一天时间完成资金跨地区转移。现在,受益于大小额支付系统、银行卡清算系统、外汇交易系统和各商业银行核心系统构成的现代化支付清算体系,社会大众可以享受到跨地区、跨银行通存通兑、银行卡异地消费、网络转移资金瞬间到账、本外币在账户间自由转换等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包括当前备受热议的第三方支付和各种“宝宝”类理财产品,都是在我国高效的支付清算体系基础上才得以正常运行。

科技进步提升风险控制能力,不断夯实服务基础。风险控制是现代金融的核心,由于其在后台运行,通常不为社会公众所感知和了解,但是风控系统直接关系到金融机构稳定运营且与公众财富安全密切相关,一直是应用高科技手段的重点领域。随着科技进步,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发展先后经历了人工风控、联网分级风控、集中全面风控等阶段。早期金融业风控采用人工授权与复核方式,重点防范操作风险,因为风险发现时效差、难度大,不法分子挪用资金案件时有发生,对风险的严密防范也使金融服务创新受到较大抑制。随着计算机和网络的广泛应用,我国金融业逐步建立了联网分级风控体系,实现了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风险度量和控制。风控能力提升增进了金融机构对客户的了解,投资、理财、信贷等金融服务可获得性得到了极大提高。随着科技发展,数据仓库、数字影像、数字证书、生物识别等技术成熟,集中全面风控成为主流,金融机构实现业务前后台分离。同时,全国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的建成全面激活了金融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数据为银行分析小微企业、普通公众的信贷风险提供基础环境支撑,极大地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普惠性。

科技进步增强安全保障能力,维护金融稳定和金融安全。当前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成为金融的重要特征,金融网络及信息系统与公众财富管理和国民经济运行密切相关,一旦出现数据丢失或服务中断等安全问题,将直接影响公众利益、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金融领域始终高度重视网络安全,在安全保障方面投入巨大成本,包括按照全世界最高要求建设的“两地三中心”灾备体系、高度稳定的信息系统、高等级的网络安全防护体系以及高水平的科技队伍。这些巨大投入的成效虽然无法直接在金融服务中体现,但每时每刻都在保护公众资金安全,确保金融体系安全稳定运行。

进一步发挥科技创新的惠民作用

融合新业态,引领科技惠民新趋势

金融业历来是科技应用的重点领域。事实上,对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而言,互联网等新技术已运用得比较充分。今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早已跨越了“水泥+鼠标”阶段。对金融服务而言,移动互联已经不仅仅是一种便捷高效的渠道。金融业也不应仅把眼睛盯在提升网络渠道的直销比例上,把思维停留在“增设网站做金融”上,而应该以互联网思维重新思考自身与客户的关系和定位,回归客户服务本源,重新规划商业模式,重塑自身核心竞争力。

具体而言,金融服务对于人类只是“衍生需求”,不能直接解决客户的衣食住行问题。虽说商业离不开信用,交易活动不能没有支付支持,但在过去,解决人们“最终需求”的商业环节与解决金融“衍生需求”的支付环节是分离的。移动互联技术的成熟和运用,深刻地改变着我们的生活习惯和商业模式,并推动商业和金融融合。目前,在很多“脱卡”支付场景下,已经很难区分商业环节与金融环节,已经“看不到”金融的动作,但支付确已发生。在这些场景下,金融已经与商业合而为一,成为广义商业流程的一部分。

因此,面对互联网企业的跨界竞争和冲击,金融业特别是商业银行不应该封闭、麻木或者恐惧,而应该以开放心态拥抱互联网,放下身段、主动融合,敢于自我革命。商业银行要以“归位”思维重新设计与客户的关系,聚焦客户需求“痛点”,主动连接应用场景,发挥金融“芯片”作用,推动自身流程再造和组织变革,从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实现科技惠民的目的。

充分发挥融资和风险分担功能,助力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具有不确定性高、失败风险大、研发周期长等特点,金融通过发挥筹集资金、风险管理、价值发现、信息处理等功能,在促进科技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金融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跨部门沟通合作,积极构建多元化融资渠道,改进和完善对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取得了积极成效。人民银行一直重视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工作,通过信贷政策引导、发展银行间债券市场等举措,推动金融资源与科技领域对接。下一步,金融业要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着力提高科技创新金融服务的可得性,特别是要加强和完善对助学、创业、科技型小微企业、初创期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配合实施国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科技发展战略。

一是推动中介市场服务体系创新,为科技与金融结合提供专业服务。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平台,提高担保机构对科技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

二是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展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商标权质押、专利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质押融资,有效突破科技型企业“轻资产”融资困境。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知识产权抵押质押登记系统。

三是创新多元化融资渠道。鼓励银行与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产业投资等机构合作,引导资本向创新集聚。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功能,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运用包括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区域集优、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和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信用增进、担保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降低其融资成本。规范发展创业板、中小企业板市场,推动发展未上市股权转让市场。

树立功能监管理念,维护消费者权益

互联网金融、移动金融、电子现金、数字货币等新业务、新概念快速涌现,对于这些新生事物加以认识、理解并纳入现有金融监管和宏观调控体系需要一定过程。与此同时,在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新业态层出不穷、跨界竞争无所不在的形势下,不仅金融机构混业经营已成定势,甚至金融业与其他产业融合也是大势所趋。相应地,金融监管的基础和条件也发生了深刻变化。在这一形势下,金融监管应树立并强化功能监管理念,在充分发挥机构监管专业化与可操作性强等优势的基础上,逐步实施功能监管,加强各监管机构的横向协调,完善金融产品的横向规制体系,鼓励和引导金融创新,确保市场参与者责权利的平衡。

此外,金融业在强调技术升级运用的同时,也要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加强应急处置、安全防护建设,积极提升系统和设备安全可控水平。金融机构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协作互助,形成网络安全保障合力。金融机构在开发新产品、新业务过程中,要按照“展业三原则”和有关监管要求,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处置金融消费纠纷的体制机制。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数据挖掘技术,生物识别技术等先进科技手段提高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能力。

中国当代金融业的发展史,就是一段加快开拓创新、扩大对外开放的历史。回顾过去,我们坚持拿来主义和自主创新相结合,敢于吸收国外先进科技成果为我所用,将后发劣势转变为后发优势,实现了后来居上。展望未来,科技进步作为一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巨大力量,仍将继续促进金融业蓬勃发展。人民银行将坚持包容创新的监管理念,紧跟先进科技发展步伐,加强对新科技风险识别、控制、管理的前瞻性研究,积极稳妥推广运用各项先进技术,努力提升科技应用与监管水平。面对新常态下的新形势、新挑战,金融业也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手段,不断提升金融支持科技进步和创新驱动发展的力度,让现代金融更多惠及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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