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答复意见2,供大家参考。
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二)
1、对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按照全国贯彻落实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工作会议精神,对经组织批准在机构改革中离岗退养目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鉴于他们实际已经离开公务员工作岗位,可将这部分人员与其他在岗公务员分开进行登记,单独统计,纳入工资套改。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借公务员登记工作开新口子,不准搞新的离岗退养。
2、没有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选调生是否予以登记?
答:没有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的选调生,由现工作单位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后,予以登记。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应报送以下材料:(一)补办单位关于要求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的请示或函;(二)《录用公务员审批表》;(三)《录用公务员体检表》;(四)补办人员在进入机关后首次起薪的工资审批表;(五)毕业证书复印件(补办单位盖公章确认)。此外,将考察情况在《录用公务员审批表》“录用单位考核审查意见”中予以体现,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应反映出在补办单位和原单位的情况。
3、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如何确定?
答:市委组织部派出的选调生参加工作时间以选调生到工作单位起薪之月起算。
4、重庆市重点引进人才和具有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是否予以登记?
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人才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府发…1999?61号)精神,在1999年8月13日至2003年9月16日期间,重庆市重点引进人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以及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的决定》(渝府发…2000?63号),在2000年7月1日至2003年9月16日期间,具有双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未办理公务员录用手续进入机关的,由现工作单位按规定程序补办公务员录用手续后再予以登记。
5、原在机关中已过渡为公务员或通过录用考试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现已调动到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的,是否予以登记?
答:原在机关中过渡为公务员或通过录用考试取得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现已调动到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的,待下一步其所在单位经审核批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后再作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进行登记;若经审核,所在单位不符合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条件,则不予登记。
6、原在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现已调动到机关工作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原在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工作,且按照相关规定经考试录用或办理了原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人员过渡手续并具备经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过渡表)的人员,经组织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到机关工作的,予以登记。
7、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统战委员的职务如何登记?
答:按照渝委发…2006?28号文件规定,乡镇党委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和统战委员的职务按乡镇同级领导职务副职登记。
8、1997年12月18日以后进入现工作机关的调任、转任人员如何提供登记审核材料?
答:1997年12月18日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任到机关担任领导成员或副处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应提供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调任审批表和所调任职务的任职文件;从机关转任到机关的人员,应提供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调动审批表,以及有权机关审批签章的《重庆市国家公务员登记表》(过渡表)、《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或《机关聘用制干部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并提供过渡或录用文号。
9、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现同音不同字情况的,如何进行登记?
答:登记人员的姓名出现同音不同字情况的,以本人户口所在辖区派出所登记的姓名记录为准。
10、因违法违纪受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人员,是否予以登记?
答:因违法违纪受开除以外行政处分的人员,现已解除处分的,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登记。现仍在处分期限内,并且按照《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办法>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发…1999?113号)第十条规定,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的,暂缓登记;待处分解除,并且按照渝人发…1999?113号规定参加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等次后,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批准可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