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专题范文 > 公文范文 >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意见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意见

发布时间: 2022-08-01 19:2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意见,供大家参考。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意见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

监督责任方面的意见

加强对班子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工作的领导,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部署的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任务,研究制定措施。欢迎阅读本文,更多优质内容,欢迎关注pincai 网。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意见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是加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具体体现,是从制度机制层面深化全面从严治党、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的重要举措。

今年以来,新都区委在全面强化管党治党、从严构建责任落实体系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展“1+5”同级党建述职,即区委常委及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向区委常委会党建述职,聚焦党建主体责任落实,进一步强化责任问责,以抓实领导干部“关键少数”示范引领带动全区党员干部“绝大多数”,在全区营造出从严从实抓党建、一心一意谋发展的浓厚氛围。

聚焦“关键少数” 明确一个主题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指出:“从严治党的关键是全面,重点是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新都区委主动

延伸党建联述联考联评工作内容,将区委常委和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府、区政协、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五大”党组书记纳入党建述职范围,在年初、年中和年末召开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党建专项述职评议会,压紧压实统领新都经济社会发展“关键少数”的党建主体责任。会议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会议,区委书记代表区委常委会严肃认真开展点评,达到了一针见血、洞见症结、红脸出汗、鼓劲加油的效果。在今年8月召开的述职评议专题汇报会上,前期查摆的11个方面68个具体问题,9个方面的63个问题已完成整改,1个方面的4个问题正在整改中,其余的问题长期整改,年初述职评议的成效已明显展现。

聚焦压力传导明确两大任务

压实党建责任。通过同级党建述职,持续加大对党建工作主体责任的压力传导力度,切实拧紧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五大”书记和区委常委通过聚焦党建主题、深入基层查找问题,从严从实撰写述职报告,充分认识到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解决党建薄弱环节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抓党建促发展的重要性,主动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

破解党建难题。区委坚持把问题导向贯穿始终,每隔半年召开常委会专题听取党建问题整改情况,防止述职评议流于形式,切实做到真抓真严、真管真治,以问责倒逼区委常

委和党组书记真正把基层党建责任放在心上、扛在肩上。

聚焦问题症结建立三张清单

建立责任清单。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认真对照地方党委、党组、问责等工作条例要求,结合本职工作和分工安排,认真梳理自身承担的党建工作责任,建立责任清单,并报区委审核备案。

建立问题清单。通过述职,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共查摆出共性问题4方面14个,查摆个性问题11方面68个。会后,赓即建立问题清单和整改台账,责任到人,逐项落实。

建立任务清单。对照年度党建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和查摆问题,区委常委和“五大”党组书记明确了78项年度党建任务,实行量化、具体化,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表,使党建工作谁来抓、抓什么、怎么抓更加明了、更有遵循。

聚焦责任落实形成三大成果

形成了政治自觉。有效增强了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四个意识”,落实了书记抓党建“第一责任人”职责和班子成员抓党建的“一岗双责”,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大党建”工作格局。

形成了行动自觉。有效增强了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就党建捋思路、定打法的主动性,很大程度摆脱了“会议党建”“口号党建”等就党建说党建的单纯“小循

环”,扛旗帜、增底色、带队伍的责任意识和抓“三亮”(亮党旗、亮党组织、亮党员身份)、建机制、展形象的阵地意识都明显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双强”“三促进”功能不断凸显。

形成了思想自觉。有效增强了各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按照区委安排部署,有效强化党建“最先一公里”的顶层设计和“最后一公里”的落地生效,以“大党建”统领整体工作的能力显著增强。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意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管”和“治”都包含监督。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强化党内监督。党内监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党内监督,并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修订着力解决制度不健全、覆盖不到位、责任不明晰、执行不力的问题,是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新任务、新要求的集中体现。《条例》突出监督重点,强化监督职责,完善监督内容,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统领,以四大监督方式为支撑,以多元责任为抓手,全面构建了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新《条例》亮点纷呈,为全面从严治党进一步夯实了制度基石。

第一,全面从严治党统领《条例》始终。

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重要保障。全面从严治党是党的建设的系统工程。“全面”意味着党的各个领域、各项活动的全覆盖,既包括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各个方面;也包括党的重大决策、执行及党内监督、问责的各个环节。“严”字以高标准明确行为指向和不可逾越的行为底线,逾线既查,动辄则纠。《条例》紧紧扣住“全面从严治党”这一主题:在修订动议上,全面从严治党是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一个重要目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中国人民团结一致、奋斗前进的主心骨。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维护党的权威性,必须着力建设一支有凝聚力和战斗力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加强党内监督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修订《条例(试行)》是发挥“党的制度建设”保障全面从严治党的实际行动。

在任务设定上,党内监督突出问题导向,重点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的软肋,直指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弛,管党治党宽松软问题,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在监督内容上,党内监督主要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等情况。监督关口前移,把纪律挺在前面,实现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具体的监督制度设计,无论是巡视巡察制度、干部考察考核制度、领导干部述责述廉制度、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还是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制度等都是围绕着“全面从严治党”予以运行的,可谓方向明确,指向清晰,实际可行。

第二,抓住“关键少数”,实现以点带面。

党内不允许有不受制约的权力,也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党员。党的各级领导干部不但不能免于党内监督,而且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和“关键少数”。其中,主要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领导干部”是党内“重点监督”的“重中之重”;同时,主要领导干部中的“一把手”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党内监督必须抓住重点,突出高级领导干部的“示”和“范”的作用;强调“关键少数”的“领”和“导”功能,才能保证党的组织充分履行职能、发挥核心作用,保证全体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党的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

各级领导干部不但是监督的重点对象,更是推动监督各项制度落实的重要推动力。《条例》明确中央领导必须自觉接受监督,“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同时,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也是党内监

督实施的主体。《条例》规定“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有主体责任,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把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这就明确了党中央的领导职责;党委(党组)书记、党委常委会委员(党组成员)和党委委员的监督职责,保证了“高级干部”“关键少数”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开展监督的积极性。

第三,多种监督并重,完善监督体系。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党的共同任务。党内监督只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督体系,才能实现监督的无例外、全覆盖。而党内监督体系的形成也是党内监督制度成熟的重要标志。《条例》对监督体系的规定体现了十八大以来党内监督实践中的重要经验和成果的总结,并实现了向制度层面的升华。一是正向的“引导激励”与严格的“监督约束”有机结合,实现两手抓,双向着力。《条例》明确,“各级党组织应当把信任激励同严格监督结合起来,促使党的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信任不能代替监督”,信任是基础,监督是保障,《条例》注重“信任”这一党组织选任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前提,这也是各级领导干部推动各项工作开展的动力和基础;同时也重视对于各级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过程的监管,有力的监督是

保障各级领导干部在长期的权力运行中不误入歧途的重要保障。二者是不可或缺,相辅相成,互相配合,互相支撑的关系。二是上中下联动,实现上级、同级、下级三级同时发力,合力监督。《条例》“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这就从党的组织原则的高度,构建了不同级别党组织、同一级别党组织以及党员与党组织之间相互监督的制度安排,为党内监督体系从“上中下”三个维度搭建了主要的体系框架。三是党的各级组织和个人层层相关、环环相扣,实现无缝隙监督。首先,《条例》肯定了领导干部的自我修养、自省自察的自觉性和能动性的发挥。提出“加强自我约束”的要求。其次,《条例》构建了由上而下的党内监督体系。提出“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各级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由此,通过“自我监督”、“全面监督、专责监督、职能监督、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实现了无缝隙、全覆盖完善的监督体系。特别是《条例》专门就党的中央组织的监督单设一章,强调中央委员会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突出了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的引领和示范作用。党的高级领导干部身居要职,身体力行对下级领导干部及普通民众有重要影响。所谓“官风如疾风,民风如草芥”,风吹之处,

草倾一片。只要党中央带头严以律己,自觉地接受监督,以上率下,必会实现党风纯正,干部清正,民风淳朴。此外,《条例》也完善了“以下促上”的“日常监督和民主监督”。“日常监督”使党内监督职责落实到每个党支部、每一名党员,真正覆盖到党组织的最基层,为保障全面监督、有效监督提供了制度保障。而“民主监督”是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要实现党员的民主监督,党的各级组织必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畅通党员参与讨论党内事务的途径,拓宽党员表达意见渠道,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的政治氛围。具体到党员个人,要积极行使党员权利,党员有权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提倡实名举报,不断加强对党的领导干部的民主监督。

第四,责任多管齐下,倒逼监督落地。

“权责一致”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权责一体”是政治体制设计的通常安排。实现权力与责任的对等统一是政治安排是否成熟的重要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各级领导干部都负有监督的职责。监督既是权力也是责任,有权必有责、用权必担责、滥权必追责是权力监督的重要制度安排。如果只有监督权力而不(或不全部)承担监督责任,容易使有权监督者任意行事,要么滥用权力,要么不作为,监督就会流于形式;如果只有监督责任而没有(或不充分)享有监督权

力,则会使监督无法正常开展,实际上形同虚设。

《条例》以责任为抓手,对负有监督职责的各级党组织厘清了责任边界,其中“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全面领导党内监督工作。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负主体责任,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党的工作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党内监督工作。党的基层组织要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这就在“上至党中央下至基层党组织”之间清晰划分了各自的职责界线,有效地防止各级组织之间相互推诿扯皮。对于责任不担当的消极不作为现象,通过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问责条例》的有效衔接,设置了一系列的责任追究情形,从而保证党内监督全面落地。

第五,内外监督结合,增强监督合力。

党内监督是党的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自我提高的重要举措,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内监督在党和国家各种监督形式中是最基本的,最首要的。必须以党内监督带动其他监督,使党内监督与群众监督、国家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才能形成监督合力,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一是坚持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相结合是《条例》的重要原则。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虽然各有相对独立的结

构和功能,但二者之间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在根本性质和目标上是一致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有严密的组织性和纪律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组织和人民监督天经地义。”在坚持和完善党内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大推进“党务公开”的力度,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引导人民群众有效参与,切实保证其监督权的实现。群众监督是在党的肌体外部增加了一道权力监督的藩篱和权力约束的屏障,并在外部形成压力机制,推动党内监督的不断推进和完善。

二是支持和保证国家监督的有效开展是《条例》的明确要求。党内监督不能代替更不能取代国家监督。把党的优秀分子推荐到国家机关的重要岗位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的重要方式。党内监督是通过自律保证党的纯洁性,还需要外在约束才能有效约束国家机关、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的用权行为。为此,《条例》明确“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实现党内监督、权力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的有效衔接,实现全方位监督的立体效果。

三是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公众的社会监督是《条例》重要方针。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长期合作的关系。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政党对执政党的监督是民主监督的重要

体现。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党内民主监督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政党之间民主监督的重要作用。《条例》要求支持“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重视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充分体现我国政党制度的优越性。

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手段的普及和应用,进一步丰富了党务公开的载体,也进一步拓展了社会公众监督的渠道。社会监督虽然不具有权力属性,但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不但不能忽视和漠视,还要因势利导,充分利用其便捷性、广泛性、时效性等特点实现为我所用,发挥其在党的大政方针政策宣传方面的平台作用和权力监督方面重要的约束作用。

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方面的意见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和执行党的纪律的职能部门,落实监督责任是纪委必须担负的重大政治责任,这既是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现实要求,也是保证党委主体责任落到实处的客观需要,更是聚焦纪检监察主责主业,实现深化监督、执纪、问责的目标。“如何监督,怎么监督”,这就需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充分理解和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拿起执纪戒尺,“严”字当头,守土有责,切实把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抓协调,建立全覆盖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机制

定位准才能责任清。党章第44条明确规定,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如何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整合各方力量,攥成从严管党治党的有力拳头,是各级纪委的必答题。要围绕“协调什么”、“如何协调”做文章,凝聚起反腐倡廉的强大合力。

建立健全执纪监督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发挥各自优势,整合力量,努力形成反腐败工作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形成“1+1>2”的联动效果。定期组织召开反腐败协调工作联席会议,总结交流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加强沟通协调,研究部署工作。注重加强反映问题线索的协调,将不同渠道线索有机整合。加强对执纪成果的运用,对违纪案件及时通报分析,加强警示教育,发挥纪律审查的综合效果。

建立健全及时发现腐败问题机制。完善信访举报受理机制,巩固传统信访举报渠道,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加快构建便捷高效、反馈及时的信访举报平台。健全信访问题分类处置制度,加大对举报信息的及时梳理、综合分析和研判,从中筛选有价值的案源线索。针对腐败问题多发易发部门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领域,组织力量开展专项巡察。建立案

件线索汇集梳理和定期评估制度,加强线索的集中管理,落实线索处置标准,对重要线索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集中排查。

建立健全有效查办腐败案件机制。整合信息汇集和管理平台,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信息的收集,促进人口、房产、工商、金融等信息资源共享。加强纪律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问题线索和审查工作流程管理,落实执纪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对纪律审查全过程的监管,提升执纪效果。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分级建立办案人才库,统一调度,优化配置。

抓监督,盯住重点人、重点事,提高发现问题的精准度当前,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各级纪委必须找准职责定位,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中心任务,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把牢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瞪大眼睛去发现在腐败、作风、纪律和选人用人上存在的问题。

从“眉毛胡子一把抓”向“抓重点”转变。紧紧盯住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岗位,盯住“关键的少数”、“少数的关键”,强化对党员干部的监督。在监督的重点上,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加强对权力运行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的监督。比如,在从严管理领导干部方面,要紧盯领导干部重要事项报告规定,明确各部门单位在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时必须按规定请示报告,严格遵守组织

纪律和组织原则。又如,针对“三资”管理存在漏洞的问题,抓住“新官必须理旧账”,强化主体责任,完善统一监管平台,强化责任追究,用制度机制保障管理到位。

从“单向监督”向“综合监督”转变。要大力开展联合督查。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依靠专业部门的力量,共同抓好对主要工作特别是政策性、专业性强的重要事项的督查。要注重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引导群众参与监督,扎实推进党员干部联系基层、领导干部信访接待等制度,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重点保障群众意见建议的有效落实;要不断聚焦和提升网络监督的正能量,建立健全网络舆情收集、研判、处置机制;要运用好督查结果,加强奖励惩处,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总结推广,对发现的相关问题督促整改,涉及违纪违法的严肃查处;要把监督检查结果纳入部门和干部目标考核范围,切实作为单位评先评优和干部选拔任用、考核的重要依据。

从“笼统监督”向“精准有效监督”转变。要由全面巡视巡察向有针对性重点巡视巡察转变,重点对象要突出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重点内容也要聚焦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政治纪律和选人用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切实担负起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的重要监督职责。要积极推动对下级纪委监督的“落地”,通过所属纪检监察组织纪委书

记向上级纪委常委会报告工作,督促纪委书记改变过去“不敢管、不愿管、不能管、不想管”的错误思想,真正发挥各级纪委的监督职能,成为上级纪委的“耳朵、眼睛和拳头”。

抓问责,运用“四种形态”确保监督执纪落到实处

以往在党员的日常管理监督中有一种倾向,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带来的后果自然是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要转变这种状况,就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及时治“病树”、拔“烂树”。

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武器,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常态。严格规范民主生活会各个环节工作,明确要求民主生活会要以问题为导向,党员干部要习惯在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氛围中,查找出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同时,对反映干部的一般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谈话和函询,让有反映的干部讲清问题,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对信访反映问题较多的部门,及时约谈部门一把手,要让压力层层传导,直至通过有效提醒促进问题解决。

坚持纪挺法前,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多种方式,挽救党员干部。要抓早抓小,要及时将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更多地运用党纪轻处分和各种处理方式来处理。组织处理不能局限

于狭义上的岗位、职务调整,而要充分运用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提醒、函询、诫勉等各种方式。

坚持问题导向,管好“关键少数”。针对“关键少数”,必须坚决摒弃“违纪只是小节,违法才去处理”的观念,坚决实行严格的纪律审查。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对问题线索进行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五类处置标准科学处置。在纪律审查环节,要将违反“六大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审查重点,用党章党规党纪称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要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

坚决遏制腐败,让立案审查成为极极少数。加大纪律审查力度,突出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问题的纪律审查,不定指标。纪律审查要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违纪问题要快进快出、快查快结,违法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避免问题久拖不决或放任自流。

推荐访问: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责任情况 责任 领导班子 主体

版权所有:以恒秘书网 2018-2024 未经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以恒秘书网]所有资源完全免费共享

Powered by 以恒秘书网 © All Rights Reserved.。备案号:辽ICP备18005056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