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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与民政局在征兵工作会议讲话汇编

发布时间: 2022-08-09 13: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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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与民政局在征兵工作会议讲话汇编

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与民政局在征兵工作会议讲

话汇编

民政局减免丧葬费用通知

为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市政府确定对部分群众基本丧葬费用实行“三免一减”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范围

具有本市户籍,且去世后到殡仪馆火化的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老人。其中,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对象、90岁以上的老人基本丧葬费全免,城乡低保对象基本丧葬费减半。

二、减免程序

(一)减免对象死亡后在户籍所在县(市)殡仪馆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减免对象的死亡证明及有关证件(优待抚恤证、低保证、五保证、老年证),由逝者亲属签字,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救助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在结算殡葬服务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减免相关费用。

(二)减免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市、区)以外地区死亡并就地火化遗体的,丧事承办人应持第(一)款规定的材料,以及有效的遗体火化证明、收费票据,到户籍所在地殡仪馆申请办理基本殡葬减免手续,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按本地殡葬收费标准减免相关费用。在外地产生的骨灰寄存费用不予减免。

(三)殡仪馆是政府举办的殡葬服务事业单位,依法行使基本殡葬服务职能。减免对象应遵守国家殡葬法规政策,在殡仪馆办理基本殡葬事宜。凡在殡仪馆之外产生的殡葬服务费用,以及在户籍所在县(市、区)死亡但在非户籍所在地火化遗体的,不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三、减免费用项目(基本丧葬费)

(一)遗体运输费(普通车辆);

(二)遗体冷藏费(5天以内);

(三)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炉);

(四)骨灰寄存费(免除)。

四、费用补贴渠道殡仪馆减免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同级民政部门按规定标准核实后,直接拨付到殡仪馆。殡葬减免所需费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减免对象户籍所在地同级财政负担。

五、保障措施各县(市、区)要将殡葬改革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定期研究、检查、考核、总结殡葬改革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丧主的押金或保证金,变相搞以罚代化。民政部门负责丧葬费用免除相关手续的审核、减免工作,要与财政部门密切配合,监督检查丧葬减免政策的实施和减免资金的运行。

本通知自11月1日起执行。

民政局在征兵工作会议讲话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统一部署,XX年冬季征兵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这是关系到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件大事。市政府、**军分区高度重视今年征兵工作,对我市贯彻落实全省征兵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做好今冬征兵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市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下面,我就民政部门如何发挥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兵役机关共同做好今冬新兵征集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

征兵是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事关国防实力的提升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各项事业的顺利推进。国防实力的核心在于军队战斗力的强弱,而兵员素质直接决定部队战斗力,战斗力的基础在士兵,士兵队伍建设的起点在征兵。抓好征兵工作,努力为部队输送高素质新兵,就能从源头上为我军履行新的历史使命提供可靠的兵员保证,为加快军队战斗力生成和提升提供新的人才、智力支持。今年,在抗击冰冻雨雪灾害、藏区维稳、抗震救灾、奥运安保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大批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指战员以大无畏的英雄气概,坚韧不拔、百折不挠的精神品质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英雄赞歌。在这样的背景下,做好征兵工作,意义更加深远,责任更加重大,使命更加光荣。征兵和优抚安置工作相辅相成,互为促进。“天下虽安,忘战必危”。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各级民政部门要始终讲政治、顾大局,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胡主席关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一系列指示

精神,从事关国家安危、社会稳定和国防建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征兵工作的重大现实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兵征集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征兵命令和市政府、**军分区对征兵工作的重要指示,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配合兵役机关做好工作,确保今年新兵征集任务的圆满完成。

二、严格政策

优抚安置工作是民政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工作,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人民子弟兵的关怀。认真做好优抚安置工作,对激发适龄青年的爱国热情,积极踊跃报名参军,献身国防事业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从士兵退出现役的“出口”上促进兵员源头永葆活力的重要保障。落实优抚安置政策,重点要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保障优抚对象待遇。要以双拥工作为龙头,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各项待遇,切实帮助入伍青年家庭解决好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要按照民政部民发〔XX〕156号文件和各地关于义务兵优待金发放的有关要求,切实兑现义务兵优待金待遇;积极配合部队,对立功受奖的战士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待奖励,激发现役士兵爱军习武的热情;要继续搞好对军烈属的“扶贫帮困”、“献爱心”活动,抓好各项优抚政策制度的落实,努力保障优抚对象的待遇,妥善解决入伍青年的家庭顾虑,为征兵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二是依法保障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在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框架下,继续坚决按照国发〔XX〕23号文件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年度退伍通知要求,结合考试考核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挖掘安置潜力和就业岗位资源,依法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上岗就业。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

织形式,都有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依法予以处罚。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双考”安置分配的,取消其安置资格;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处理。

三是认真落实自谋职业政策和教育培训工作。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是安置退役士兵的基本途径。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10号)要求,把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坚持“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安置工作理念,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云办发〔XX〕2号)、《**省民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加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民安〔XX〕22号)、《**省民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民安〔XX〕13号)精神,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培训工作。广泛宣传、动员、组织退役士兵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实际,整合资源,把退役士兵短期培训纳入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范畴,依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严密组织实施,着力提高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并通过广泛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着力促就城乡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三、确保质量

从XX年开始,应征入伍青年一律启用民政部统一编号印制下发的《优待安置证》,该证是义务兵及其家属、复员士官享受优先优待安置政策的合法凭证,是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一项重要措施。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明确,今年新兵征集对象的主体为各级各类院校(普通本科、高职高专、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XX年度应届毕业生。按照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XX年度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XX〕13号)要求,对征集的普通本科、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退役后,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按照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安置;对征集的普通高中、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仍按照城乡有别的相应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各地要结合该文件精神,坚决执行现行优待安置政策。在发放《优待安置证》过程中,坚决纠正农业人口使用非农《优待安置证》,非农人口使用农业《优待安置证》的情况,高度重视《优待安置证》的发放工作,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优待安置证)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安〔XX〕59号)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该项工作的严肃性、合法性。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省廉洁征兵工作规定》及省政府、省军区对今冬征兵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命令,积极配合兵役机关有效控制好城镇兵的征集比例。对违反征兵命令和政策的,或擅自提高非农征集比例的,按照“谁主管、谁签字、谁负责、谁突破、谁安置”的原则,政府安置部门一律不予优待和安置。

同志们,我市的征兵工作即将开始,希望各级民政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在兵役机关的组织下,爱岗敬业,甘于奉献,严谨认真,团结协作,配合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共同作好今冬征兵的宣传、教育和实施工作,同时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的优待安置政策,做好优待安置工作,按照省政府、省军区的征兵要求,保质、保量、安全、圆满、顺利地完成今冬征兵任务。另外,各级民政部门和军供站在征兵过程中,要热情周到地为接兵部队服务,按照优质、快速、安全、保密的要求,做好新兵运输过程中的食宿保障工作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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