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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对于硬质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硬景(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 2022-08-12 17:45:04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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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对于硬质景观工程施工合同硬景(精选文档)

 合同编号:

  公司

 项目

 硬质景观 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

 承包人:

 签订 地点:

 签订 日期:

 硬质景观 工程 施工合同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承包人资质等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经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 工程概况 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1.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1.5 资金来源:

 2、 、 工程承包范围

  2.1 承包范围:

 2.2 工程总面积:

 二、合同文件及图纸

 3、 、 本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1 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条款;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包括承诺书);
(4)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5) 招标文件及答疑;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施工图纸;
(8) 工程量清单;
(9) 投标报价单或预算书;
(10) 历次谈判记录和投标要求。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技术核定书面确认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2 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另行签订的文件与前述文件关于同一内容有不同的表述,则应当以签署时间较后的文件的相关内容为准;
但除非有特别的新规定,前述文件的其他内容仍然完全有效。图纸范围外的增加变更工程施工内容,由监理、发包人共同发文后承包人方可施工。

  4、 、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1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有关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

 4.2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88)。

 4.3 双方另有约定列入补充条款。

 5、 、 图纸

  5.1 发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及套数:

 5.2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让给第三人,不得将本工程图纸内容泄漏,不得复印、外借、抄袭或用于其他工程项目。

 5.3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5.4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发包人及相关部门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6、 、 监理

  6.1 监理单位名称:

 6.2 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对本工程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造价等进行控制;
对施工单位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的监督;
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施工过程中的各种协调配合;
组织召开工程例会及质量、安全检查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1) 工程量的增减、设计变更等签证;
(2) 工程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签发

 。

  除本款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监理工程师无权更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7、 、 双方派驻工地代表

 7.1 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1) 主持开展施工现场的全面工作;
(2) 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总控制;
(3) 技术文件的审核、签发;
(4) 签证和变更的确认上报;
(5) 协调监理单位与承包人的工作关系;
(6) 竣工验收的组织等;
(7)更换不称职的施工、监理人员

 7.2 承包人派驻工地代表姓名:

  职权:

 (1)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处理由承包人负责的各项事宜。(2)提前组织好半成品的采购、运输、保护等工作。(3)接受承包人及监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并服从总包单位对工程总进度计划的安排与施工协调。(4)严格按审批后的图纸和国家现行的《施工及技术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5)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按承包人要求及时办理竣工资料的移交,编制工程结算。

  7.3 任何一方驻工地代表发生变更时,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对方,并明确指出交接时间、权限。代表的变更不影响变更一方对其前任代表已经完成工作的承认和履行。

  8、 、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保证施工现场达到具备施工条件的具体要求和完成的时间:项目开工前现场三通一平结束,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等管网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协助总包单位向乙方提供施工所需场地和水电接驳点,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通讯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3)负责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施工场地公共道路通道开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等资料,由发包人、承包人和监理人员进行现场交底。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由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交承包人,并于现场交验;
水准点、坐标控制点交验完毕,即由承包人负责保护,此后由于破坏或失准带来的重新测量、放点费用及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7)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发包人提供相关资料与承包人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承担相关的保护费用,此保护费用已含于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承包人应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如因承包人责任造成损害的,其损失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施工临时设施、环保、环卫等与施工有关的相关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协助,所涉费用已含在合同总价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如有其

 他施工需要,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另行委托。

  9、 、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收到发包人开工通知书后的一周内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主要材料供应购买总计划表;
每月25日前提供本月已完工程量报表、下月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等;
以上计划及报表必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后报发包人。如监理工程师要求对计划或其他所有上报资料进行合理优化及调整,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并在不超过3天的规定时间内完成合格资料的上报。

 (2)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和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施工人员的治安教育和管理工作以及施工照明。发生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向发包人提供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规定办理泥浆外运、夜间施工、材料及机械进退场、市区道路通行许可、现场噪声、排污、排水、与周边居民单位的协调工作等工程所需的一切手续;
涉及的相关手续由发包人协助办理。现场尽量降低噪音污染,管理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合同总价中已包含的相关费用不再另行支付。因上述因素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赔偿,由承包人承担。

 (5)承担费用负责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保护工作;
对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中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有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拆改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后在未与发包人办理工程验收交付手续前,成品由承包人保护,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6)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具体要求及费用承担:在发包人提供相关信息范围内的保护工作及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如有保护不周而至毁坏、死亡者,承包人依法恢复原状或进行赔偿。

 (7)保障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及时清理建筑垃圾,做到即出即清;
做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道路畅通,工地范围内、出入口、临近道路必须有专人清扫,运输车辆应按指定路线行驶;
装载物做到不滴、不漏、不洒、不扬,对进出工地的车辆须派专人及时进行冲洗清扫,防止污染交通道路。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发包人有权检查,对发包人要求整改部分承包人逾期未整改的,发包人可另行处理,并有权从工程进度款中扣减所发生费用双倍的金额。

 ( (8 )双方 约定的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① 承包人必须按合同及投标书进行施工组织,承包人项目经理部所有管理人员在所辖工程或分项工程施工期间(包括准备和收尾阶段),均须专职在岗,不得兼任其他项目任何职务。如需

 从本项目中减少或调换人员、机械设备或施工方案等,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后任必须无条件全面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否则每违约一项或(一人),承包人需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逾期达7日,自第8天开始承包人需按日支付10000元违约金。

 ② 承包人项目经理每天至少8小时,每周不少于 6 天在本工程现场工作,且必须参加每周工程例会,因故不能参加的应提前4个小时提出申请,在获得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缺席。

 承包人违反本合同专用条款第9.1款第(9)项②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批准擅自缺席工程例会的,每发生一次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00 元。如发现承包人项目经理每周在现场管理的时间不足,每缺席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2000 元;
连续三天不在现场,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并承担 50000 元违约金;
承包人应在七日内安排经甲方确认的项目经理驻场办公,逾期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支付合同总价的1%的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否则承包人应自擅自变更之日起按日支付2000的违约金。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1%违约金。

 ③ 承包人有以下条款所述问题之一的人员,经发包人要求,必须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同时,承包人应在3天内安排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相应岗位人员。

 a、发包人确认无法胜任工作者,包括:对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及施工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负有责任的施工人员,不熟悉熟练本专业工作的施工人员,工作责任心不强的施工人员等;

b、在接到发包人通知后不能积极配合发包人正常工作者;

c、违反发包人或承包人工地现场管理规定者;

d、无证上岗者(适用于按规定必须有上岗证的人员);

e、与本工程无关人员。

 承包人未将本款所述人员在24小时内调离本工程范围的,则因按每人次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500元;
承包人未在3天内内安排经发包人批准的合格人员代替上述调离的相应岗位人员的,则每延迟一天,按每人次每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

 ④ 承包人在开工前应向发包人提供有关人员上岗证、有关设备合格证、年审证等证件。

 ⑤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发包人和监理的指令,配置足够的人力、物力、财力和机械设备,按照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单、图纸会审纪要、例会纪要、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进行施工。

 ⑥ 承包人应按合同要求向发包人书面报送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下一阶段工程进度计划、材料供应计划。下一阶段进度计划必须具体详细,包括人力安排、增加人力的来源、工程量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⑦ 工地实行周报制度,周报在每周工程例会前一天报送发包人和监理。周报包括本周计划和上周完成工作、未完成情况说明(包括拟采措施、最终完成时间)等。如不按时、按要求报送,

 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期进度款或支付时间顺延。

 ⑧ 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记录,汇集施工技术资料作为交工文件移交发包人。

 ⑨ 本工程无关的设备、材料均不得进入现场,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发包人有权进行检查,每发现一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 2000 元。逾期7天,仍不清场的,自第8天起,承包人应按照每日4000元向发包人支付场地占用费。

 ⑩ 配合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所发生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中,以后不再调整,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任何费用。

 ⑪ 凡在本项目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设施设备,均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统一管理。如发生任何不规范行为,发包人均有权对承包人采取相应的如限期整改、勒令停止等措施,承包人必须服从发包人的指令,每违反一次,发包人视情节轻重可以要求承包人支付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直至采取清除出场等措施。

 ⑫ 承包人对于发包人提供的且已到施工现场的材料负有保管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发包人所提供的材料运离施工现场挪作他用。否则,发包方一经查实,将按承包人实际运出量乘以市场价格的双倍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⑫承包人应在竣工后7天,撤出全部临建、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和剩余材料(除收尾工程所需的以外),并将工程承包范围内的所有临建拆除及垃圾清理干净,如承包人不能及时拆除和清理,发包人有权派人强行拆除并清理,并有权从工程款中扣除因此发生的费用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

  11、 、 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11.2 发包人对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予以书面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时间:

 11.3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1.4 承包人必须按照经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并接受监督和检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的,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2、 、 延期开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延期开工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并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的,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同意延期的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延期通知的,工期不顺延。

 13、 、 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受到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顺延。

 14、 、 工期延误 14.1 由于

 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4.2 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3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经济支出向发包人、监理方提出报告。发包人在收到报告后7日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延期要求已被确认。

 五、质量与检验

  16、 、 工程质量

  16.1 工程质量标准:

  16.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发包人代表一经发现,有权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发包人代表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并赔偿发包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17、 、 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 17.1 双方约定的中间验收的部位:按国家施工规范和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执行。

 17.2 隐蔽工程必须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通知监理工程师(重要部位须通知发包人项目部现场工程师)参加检验。此类通知应包括承包人自检的记录、隐蔽或中间验收的部位和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等。

 承包人未提前通知监理人到场进行检查而自行隐蔽的,监理人有权要求重新检查,因此造成的返工费用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前通知后,监理人因故不能到场的,必须经发包人项目部经理批准,并委派其他监理人代理方可;
监理人未经批准迟延到场达1小时的,承包人须及时通知发包人。检验过程中由承包人准备并填写检验记录,如检验结果表明其施工符合规范验收标准的,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确认合格后,承包人方可进行包装、覆盖、隐蔽和

 继续施工,如不符合规范验收标准则承包人应立即组织整改,重新进行验收。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则每发生一次,承包人应支付违约金500~5000元。

 六、安全施工

  18、 、 安全施工 工 18.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8.2 施工现场的各类安全防护由承包人统一实施并协调管理,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负责进入现场施工人员及财物的安全,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任何伤亡事故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按规定自行解决;
承包人应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现场安全施工和管理,否则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施工期间若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发包人的现场代表,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以及所发生的费用。

 18.3 承包人事先预防由于承包人的施工可能对周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产生的各种影响,尤其应避免对周边房屋和构筑物产生不良影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充分考虑相应技术措施。

 18.4 施工期间由于承包人违反安全操作规范,造成人员伤亡而导致停工的,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如通报批评、警告和罚款等,承包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因此给发包人造成负面影响的,应支付违约金10000~100000元。

 18.5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9、 、 事故处理

 19.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发包人,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9.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七、合同价款与支付

  20、 、 合同价款

 20.1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20.2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21、 、 合同价款的调整

  21.1 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该价格包括

 21.2 合同价款在发生设计变更或洽商的情况时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

 22、 、 工程量的确认 22.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2 发包人核实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22.3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确认。

 23、 、 工程款支付

  23.1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23.2 承包人提交付款申请前,应提供等额合法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延付相应款项。

 八、材料设备供应

  24、 、 发包人供应 材料设备 (甲供材)

  24.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4.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24.3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1) 承包人对发包人供应的甲供材计价按招标文件约定价格计取。若承包人实际使用数量超出设计图纸计算数量加定额损耗之和,则该超出部分按发包人实际购买的材料合同价从承包人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2) 上述承包人使用的材料,工程施工中正常的材料检验试验费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25、 、 承包人采购 材料设备 (乙供材)

 25.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自购材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有关验收标准,在此基础上,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清单和招标文件约定材料的品牌、规格、质量等供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才能用于本工程,对于暂估价的材料,在采购前须经发包人认质认价,确定后用于本工程,否则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包人负责。所有材料运输、上下力保管费均由承包人负责。

 发包人指定品牌的乙购材必须质量合格,防止以次充好,否则,对未使用的材料发包人将停止使用,对施工中已使用的部分承包人应无偿返工,并应支付该材料总价100%的违约金;
由此造成的停工、延误工期等一切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应在其项目经理部中配置有专门的、熟悉业务的采购人员。

 承包人在报送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向发包人提供本公司在项目中使用的采购程序和质量控制办法报发包人批准。

 25.2 发包人有权对任何材料品牌、质量等做出要求,必要时为确保质量,发包人可指定厂家,再由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承包人不得无故拒绝。

 九、工程变更 (1) 工程中若发生变更增减项,款项增减额累计超过合同价款

 5

 %时,应签订补充协议后方可在同期进度款中同比例支付,否则不予计量和结算;
未超过合同价款 5% 时,则放入工程竣工结算中,与结算款一并支付。

 (2) 图纸以外的工作量及设计变更必须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签批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3) 承包人须在签证工作量完成后

 7

 日内,将完成的签证单交监理、发包人办理签字手续,否则发包人有权视其为承包人自动让利,不再予以认可。

 (4) 设计变更和签证应实行编号管理,所有的设计变更、签证都应报工程监理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实施完成后办理签证,设计变更或核定应与签证一一对应,对未执行该手续的项目事后不得进行结算。

 十、竣工验收与结算

  29、 、 竣工验收 29.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需按工程所在地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及报送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并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一周内提供完整的竣工图(肆套原件)、竣工资料(两套原件,两套复印件)。若资料有严重缺项或竣工图不完整等,资料及图纸则不算提供完整。

 29.2 竣工日期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的日期。

 29.3 因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并明确双方责任。

 29.4 中间交工工程的竣工时间以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合格日期为准。

 30、 、 竣工结算 30.1 双方办理工程验收手续后,双方进行工程结算。

 30.2 承包人在竣工验收

 30日

 内向发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竣工图一式

 肆

 套。

 30.3 发包人自签收结算资料报告之日起半年内结算审计结束,因竣工结算资料不全,则发包人有权顺延结算周期。

 30.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承包人应将工程交付给发包人。

 十一、质量保修

  31、 、 质量保修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31.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31.2 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土建工程:

  壹年

 (2)小品、工艺塑品:

  壹年

 (3)喷泉工程:

  壹年

 (4)电器线路、控制工程:

 壹年

 (5)市政管网结构、面层工程:

 壹年

  (6)其他附属工程:

 壹年

  32、 、 质 量保修责任

  32.1 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日内派人保修。

 32.2 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在24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3、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4、 、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保修事项:

  十二、违约与争议

  35、 、 违约责任

  35.1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5.2 因承包人原因延期竣工的,应交付的违约金额和计算方法:每延误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合同总价千分之

 的违约金。超期时间达到30天的,则自第31天起每日的逾期完工违约金为合同总价千分之

 。

 35.3如工程质量验收后一次整改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发包人损失的,还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并承担所有返工恢复的费用,如因返工造成工期延误,还应按本合同延误工期的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如因施工质量导致安全事故,承包人还应承担事故处理的一切费用并赔偿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如承包人提供的材料不合格,应按照不合格材料价款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所有退换货费用,因退换货造成工期延误,还应按本合同延误工期的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35.4 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的违约责任:每延误一日,应按逾期支付款项的千分之

 支付承包人违约金。

 35.5 承包人如未按本合同、招标文件、双方会谈纪要、图纸所定义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和现行施工规范要求施工,承包人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相应损失,发包人有权扣减相应的工程价款并有权追究违约责任,违约金按每次5000元~50000元标准执行,所扣减的工程价款和违约金从当期工程款中扣除。

 35.6 承包人未按发包人出具的开工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组织施工的,每拖延一天支付违约金2000元,6日内不进场取消其承包资格。

 35.7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擅自将工程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退场,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合同总价的 30 %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同时视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5.8 承包人不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工作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停工和暂停支付工程款直到问题解决,并可先行处理,费用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工期不予顺延,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按本合同延误工期的约定条款执行。

 35.9 发包人有权自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及赔偿金。

 36、 、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甲方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其他

  37、 、 工程分包

 本工程均须承包人自行完成,不允许转包或非法分包。

  38、 、 不可抗力

 38.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范围的约定: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洪、震等自然灾害。

  38.2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停工期间,承包人应监理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8.3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8.4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向发包人通报受灾情况。不可抗力结束后三日内向发包人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

  39、 、 担保

  39.1 本工程双方约定的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函:

 【】其他: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0、 、 合同解除

  40.1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0.2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可停止施工,停止施工超过30日,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0.3 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

 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须按本合同35.10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0.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0.5 合同按司法程序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0.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1.保险 41.1 乙方应自费投保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雇主责任险等工程施工保险,应当甲方列为本险种共同被保险人,并保证该保险在施工期限内持续有效,其中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1500万元,雇主责任险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并有效覆盖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限。乙方如未根据本合同按时购买上述保险,甲方有权推迟乙方进场时间、暂停支付所有未结工程款,并要求乙方按每个工程二万元标准支付违约金。

 41.2 乙方必须于工程开工前办理相关的保险,并于进场时向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出示相关保单或保险凭证,并提交保单或保险凭证复印件,甲方有权随时查阅。如乙方截止进场前仍未办理相应险种,甲方有权以甲方名义购买合同约定险种并在工程款项中直接予以扣除,在此条件下乙方仍应当按照本合同41.1条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责任。

  42、 、 合同生效及终止

  42.1 本合同自

  之日起生效。

  42.2 本合同在双方完成了相互约定的工作内容后即告终止。

 43、 、 合同份数 43.1 本合同正本

 份,发包人持

  份,承包人持

  份。本合同副本份数

  份,发包人持

  份,承包人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4、 、 廉政条款

 委托方(甲方)一旦发现受托方(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后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其工作人员以公司或私人名义向委托方(甲方)工作人员私下直接或间接赠送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等,或采取其他变相手段提供不当利益(宴请、旅游、子女就业升学等)的,或委托方(甲方)人员私下向受托方(乙方)或受托方(乙方)业务人员索取费用,受托方(乙方)有义务

 拒绝支付并向委托方(甲方)举报,举报电话:025-84209982,邮箱:jcb@suningestate.cn。委托方(甲方)发现受托方(乙方)有上述行为的,受托方(乙方)应向委托方(甲方)支付伍拾万元或委托方(甲方)查实的不正当利益所涉金额的十倍两者取其高作为违约金。同时,委托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取消受托方(乙方)参与委托方(甲方)其他项目的投标权。

 45 、特别条款 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述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承包人将被永久取消今后参加发包人其他项目的投标权。

 1、提供的产品、服务或施工原因出现质量问题,造成发包人工程质量问题或未达到合同约定质量标准。

 2、未按发包人要求积极配合发包人工作。

 3、未按合同约定进行现场安全文明管理。

 4、未按合同规定,将工程转包或分包。

 5、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

 46、 、 补充条款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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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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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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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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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雨江南,画屏如展。在那桃花盛开的地方,在这醉人芬芳的季节,愿你生活像春天一样阳光,心情像桃花一样美丽,感谢你的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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