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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人(全称):
陕西鼎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重点镇 2 号地块安置房一期;
2. 工程地点:西咸新区泾河新城;
3. 工程规模:崇文重点镇 2 号地块安置房一期设计图纸所含内容的全过程,全方位监理,总建筑面积约 14 万平方米;
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39000 万元。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 专用条件;
5. 通用条件;
6.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7. 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规范。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身份证号码:
,注册号:
。
五、签约酬金
签约酬金:本工程暂定含税监理服务费为(大写):伍佰伍拾柒万柒仟元整
(¥ 5,577,000.00),含税监理服务费包干综合费率为 1.1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按本工程实际竣工结算价×包干综合费率作为监理费结算价。
六、期限
监理期限:本合同自委托人通知的开工日期起,至所委托监理工作范围内的工程保修期满止。
七、双方承诺
1. 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 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资料、设备,并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酬金。
八、合同订立
1. 订立时间:2014 年 06 月 30 日。
2. 订立地点: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委会。
3.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肆份。
委托人:
(盖章)
监理人:
(盖章)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 的代理人:(签字)
的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
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
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
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
的金额。
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
“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
“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专用条件;
(4)通用条件;
(5)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1.3 相关服务的范围和内容在附录 A 中约定。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 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 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
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 24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监理人无偿使用附录 B 中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人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这些房屋、设备的清单提交委托人,并按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
3 3 .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3.3.1 委托人应按照附录 B 约定,派遣相应的人员,提供房屋、设备,供监理人无偿使用。
3.3.2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 7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 7 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酬金。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 28 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
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酬金均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外币支付的,所采用的货币种类、比例和汇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5.2 支付申请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 7 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3 支付酬金 支付的酬金包括正常工作酬金、附加工作酬金、合理化建议奖励金额及费用。
5.4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 7 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 7 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 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 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 28 天。
6.2.4 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
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
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 182 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 4.2 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 7 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 7 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 4.1 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 5.3 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 28 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 14 天后
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 14 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酬金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 4.2.3 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酬金。
7. 争议解决 7.1 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 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 14 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外出考察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员外出考察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审核后支付。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测所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咨询费用 经委托人同意,根据工程需要由监理人组织的相关咨询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发生的费用由委托人支付,支付时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4 奖励 监理人在服务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获得经济效益的,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奖励金额的确定方法。奖励金额在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与最近一期的正常工作酬金同期支付。
8.5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6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7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8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不使用其它语言文字。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
2)专用合同条件;
3)通用合同条件;
4)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书(如果有)、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设计文件及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等。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本合同协议书、合同补充协议书(如果有)、专用条件、本合同通用条件、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及图纸、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等。
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第 2.3.2、2.3.3 项的内容重新约定为:
监理单位应使驻地监理人员保持稳定,除健康、失职、渎职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当监理单位因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换监理人员时,须提前 1 个月书面通知委托人并得到委托人的同意。更换监理人员应办理审批手续,且委托人有权按照合同专用条件 4.1.3 款收取违约金,更换人员的违约金在监理单位的任何应得款项中扣除。
尽管如此,施工期监理人员的调换不得超过以下比例(指进场后在施工阶段更换的监理人员之和):主要监理人员(不含总监)不得超过 20%,监理员不得超过 30%,但监理人投标文件中拟投入本项目的总监不得更换,若监理人违反上述约定,按监理人违约处理。
即使是委托人要求或同意更换的监理人员,其代替人员的资质不得低于被代替人员且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更换监理人员应办理审批手续,且委托人有权按
照合同专用条件 4.1.3 款处以违约金,更换人员的违约金在监理人的任何应得款项中扣除。
2.3.4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无 。
第 2.3.5 项后增加以下内容:
由此而导致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自负;
且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专用条件 4.1.3 款处以人员更换违约金。
增加第 2.3.6~第 2.3.8 项 2.3.6 监理人派驻到工程所在地进行监理服务的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每月不得少于 22 天,所有人员一律不得在同一时间内承担其他项目的监理任务。若出于某种原因需要暂时离开现场时,必须提请发包人批准后方可离开,如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 48 小时,须取得发包人的书面批准。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需离开现场的时间超过 14 天,则监理人必须按第 2.3.2、2.3.3 款规定派同样资质的人员来替换,且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专用条件 4.1.3 款处以人员更换违约金。
监理人应如实记录各监理人员及行政事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及工作内容,并在每月月末提交发包人签字确认。
2.3.7 尽管监理人已按人员进场计划派遣了监理人员,但若发包人认为现场监理人员仍不足以满足施工监理服务的需要可能影响工程质量及进度的监控时,发包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另外增派或雇用监理人员。监理人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发包人的指示,不得拖延。监理人因此增加的费用支出应视为已包括在其投标报价之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
如果监理人需要对其提出的人员进场计划进行调整,必须事先经过发包人的书面批准。监理人员的撤换或其他岗位变动的行为,不得影响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监理资料的完善工作。
2.3.8
监理人员进场后,发包人将组织对监理人员进行上岗前考核,同时在监理服务期限内,发包人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监理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监理人员将不准上岗,全部监理人员均须持证上岗。
2.4 履行职责 2.4.3 本工程监理范围为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监理,包含该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2.4.3.1 本监理工程所有批准项目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有关设计单位、承包商及设备材料供应商等单位的协调工作;
2.4.3.2 审查承包人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在征得委托人同意后下达开工指令;
2.4.3.3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2.4.3.4 审查承包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材料、设备清单及所列的规格与数量;
2.4.3.5 督促、检查承包人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设计图纸、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督促其完善各阶段工程技术资料;
2.4.3.6 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设计部门提出;
2.4.3.7 督促执行施工合同、调解合同纠纷,调解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争议;
2.4.3.8 检查施工过程的主要部位、环节,进行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组织验收全部工程;
2.4.3.9 审核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构件、成品的出厂合格证和实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防止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在工程上使用;
2.4.3.10 审查承包人编制的工程进度计划,检查、签收承包人填报的旬、月、季报,随时提出监理意见,控制工程进度的实施;
2.4.3.11 对于重大的设计修改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一般设计变更,监理人提出意见,由委托人签订;
2.4.3.12 审核承包人已完成的工作量,协助委托人搞好工程计量及变更工程量的核增核减,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付款规定,签发进度款付款凭证,报委托人核定支付,严格进行投资控制;
2.4.3.13 凡涉及增加和减少工程投资的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监理人提出具体意见报委托人签认后生效;
2.4.3.14 监督检查承包人的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文明工地及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2.4.3.15 协助委托人召集设计部门、承包人分析及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监督处理方案的实施,并进行质量验收;
2.4.3.16 根据需要定期组织现场协调会,协调有关工程问题,并出具会议
纪要;
2.4.3.17 根据承包人提出的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负责组织竣工初验,签署承包人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协助委托人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提供工程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评估报告。监理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应提交一份监理工作总结供委托人存档;
2.4.3.18 配合委托人完成工程预结算审计工作,根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具体约定,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与签认,并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书;
2.4.3.19 配合委托人完成专业承包及设备采购等项目的招标工作。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
无。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等)、时间和份数:每月 25 日按合同要求上报委托方工程建设部,一式六份。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30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一次性移交。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另行通知。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 14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 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正常工作酬金÷建筑安装工程费,累计赔偿额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时,还应承担实际损失。
增加第 4.1.3-4.1.7 项:
4.1.3 监理人在进场计划中的人员必须全部按时到位,不得擅自更换,进场时如因特殊原因确需对监理人员进行调整,所代替的人选在资格、资历、能力等
方面均不得低于原来的人选,监理人须将更换人员的相关资料如任职证明、毕业证书、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等复印件(原件备查)报发包人备案,调整人员超出 2.3.2、2.3.3 款比例的或更换总监的,不管发包人是否同意更换,发包人均有权按以下标准向监理人收取违约金:总监理工程师 3 万元/人次、专业监理工程师 1 万元/人次,监理员 0.5 万元/人次。
4.1.4 监理工程师在工作中发生越权审批行为,或肢解变更项目、变相越权审批的行为,每次处以 1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 3 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发包人经济损失的,监理人应以实际损失赔偿给发包人(在赔偿限额内),同时该人员应被撤换。
4.1.5 监理工程师如在计量和变更设计工作中弄虚作假,给发包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处以 2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同时该人员应被替换。如对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以实际损失进行赔偿(在赔偿限额内)。
4.1.6 未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员不坚守岗位,无请假手续 2 天以上(含 2天 )不在施工现场的,每天每人处以 500 元的违约金,监理工程师以上人员连续14天以上不在现场的,每天处以1000元的违约金,同时该监理人员应被替换。
4.1.7 监理人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监理人员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本项目专职人员,不得兼任本项目以外的其他职务;
必须保证每月 22 天以上留现场;
离开现场超过 2 天时须经发包人批准,履行请假手续。如违反上述规定按以下处罚:出现兼任其他项目监理职务的,处以 0.5 万元/人的违约金,同时处以 500 元/天/人次的违约金直至监理人纠正为止;
不足 22 天留在现场的,处以 500 元/天的不足天数违约金;
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现场超过 2 天时间的,按超过天数处以 500 元/天的违约金。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 5. 支付 5.1 支付货币 币种为:人民币 。
5.2 预付款 本合同无预付款。
5.3 进度款 监理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 10 日前依照委托人的相关规定报送上季度监理付款申请表,季度进度付款金额为:每季度经委托人审核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进度产值×监理服务费费率×70%。委托人在收到该申请后 14 天内核对完毕,并在批准进度款申请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支付进度款。
5.4 结算款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工程竣工资料审查及备案完毕并已移交委托人、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监理人依据监理费率,以委托人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为基数,报送监理报酬结算书,经委托人审核确认后,支付至结算监理报酬的 95%,留监理结算额的 5%作为质量保证金。
5.5 质保金支付 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监理人应将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上报至委托人,委托人应在签发工程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 28 日内对该支付申请予以审批并向监理人无息支付费用。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 生效 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
6.2 变更 6.2.2 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本合同期限延长时,不计取附加工作酬金 6.2.5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额×正常工作酬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按减少工作量的比例从合同书约定的正常工作酬金中扣减相同比例的酬金。
7. 争议解决 7.2 调解 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双方协商进行调解。
7.3 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 2 种方式:
(1)提请
/
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2 检测费用 委托人应在检测工作完成后 14 天内支付检测费用。
8.3 咨询费用 委托人应在咨询工作完成后 14 天内支付咨询费用。
8.4 奖励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
奖励金额=工程投资节省额×奖励金额的比率;
奖励金额的比率为 0 %。
8.6 保密 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约定义务履行期限。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约定义务履行期限。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合同约定义务履行期限。
8.8 著作权 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的限制条件:
委托人同意
。
9. 补充条款 无。
附件一:项目总监委托书 附件二: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附件三: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附件一:
项
目
总
监
委
托
书
致: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管理委员会土地储备中心 根据《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重点镇 2 号地块安置房一期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现委托我公司
同志为我公司中标项目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重点镇 2 号地块安置房一期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并负责处理该工程总监办一切监理。
委托单位:
委托单位法人代表:
(签字)
受
托
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建设工程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业主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与监理单位陕西鼎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廉政规定。
(二)严格执行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崇文重点镇 2 号地块安置房一期工程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三)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
第三条
乙方义务
(一)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二)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高消费宴请及娱乐活动。
(四)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接受施工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施工单位报销任何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和接受施工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施工单位安排的高消费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施工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
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签字)
日期:
附件三:
安
全
监
理
责
任
合
同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在本项目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切实搞好本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业主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监理单位陕西鼎科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如下安全监理责任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支持乙方按条例要求对规定的施工安全实施监理。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二、乙方职责 1.督促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
3. 建立健全安全监理制度,加强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明确各岗位监理人员的安全监理职责,增强安全意识。
4.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要同步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
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乙方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及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7.乙方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本工程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捌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终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