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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扫雪防冻应急预案(全文完整)

发布时间: 2022-05-27 15: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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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扫雪防冻应急预案(全文完整)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扫雪防冻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交通运输系统冰冻雨雪灾害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有效应对冰冻雨雪灾害引起的突发事件,保证全系统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危害,维护交通运输秩序正常,按照《南京市雨雪冰冻天气扫雪防冻应急预案》和《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公路、水路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1.2冰冻雨雪灾害

冰冻雨雪灾害是指由降雪(或雨夹雪、霰、冰粒、冻雨等)或降雨后遇低温形成积雪、道路结冰,严重影响到城市道路交通运行,影响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基础物资的保障和供给,并可能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一种气象灾害。

1.3 适用范围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 

本预案是对《南京市雨雪冰冻天气扫雪防冻应急预案》的响应。在市交通运输局管辖的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内,因受冰冻雨雪灾害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或引发行业突发事件时,适用本预案。

1.4 应急处置原则

按照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统筹安排,规范有序,科学应对的原则进行处置。坚持提早预防,充足准备,把维护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所需基本物资的道路运输保障作为核心任务,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处置的重中之重。

在具体工作中:要坚持防范重于救灾,立足于桥梁、陡坡等道路交通重要部位不积、不冻、不滑、不堵;公路运行要先疏通,后畅通,先干线,后支线;旅客运输要先安全,后通行,先短途,后长途;城市公交要坚持先干线后支线,干线中优先保障运输量大,枢纽功能强的线路;对边远农村公交线路,积极主动请求属地政府支援。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组织机构

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成立扫雪防冻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由副局级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交通运输局机关各职能处室和行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局扫雪防冻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公路畅通保障组,水上畅通保障组,城市公交保障组,公路客运保障组,民航运输保障组,宣传报道组。

2.2 工作职责

总指挥职责:统一领导全市交通系统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响应省厅、市政府对冰冻雨雪灾害应急处置的要求,决定“灾情预警、预案启动”等重大信息的发布;统筹调度全系统应急资源;负责或指示局应急指挥中心,完成市交通运输系统内外资源协调和应急联动处置等任务。在出现重大情况或需要发动其他社会力量时向市人民政府汇报。

副总指挥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抢险救灾运输的具体工作。

综合协调组职责:综合协调组设在局应急处,由应急处、局办公室和局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组成。按照指挥部要求,以局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为主,完成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灾情跟踪以及授权调度等任务;以应急处为主,完成综合协调、灾情调查,原因分析和总结评估等任务;负责全系统范围内冰冻雨雪应急的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局属各单位,开展有冰冻雨雪灾害的应急演练、宣传培训,检查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以办公室为主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市政府、省厅等上级部门报送紧急重要事项的任务。

公路畅通保障组职责:主要由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城市道路管理中心等组成,按照市局命令,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配机具和人员,保障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快速路、桥梁和绕城高速公路安全畅通,协调解决在公路畅通保障任务中的各种问题。

公路客运保障组职责:主要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等相关行业管理单位等组成。负责公路客运运力筹措和调控、旅客集散等应急处置等工作。

城市公交保障组职责:主要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市公交集团等组成,负责公交运力调控、公交保障、应急支援、重点站场及售票点疏运等工作。

水路畅通保障组职责:主要由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和航道事业发展中心组成,负责做好全市水路运输保障工作。

宣传报道组职责:主要由局办公室和宣传处组成,做好防抗雪灾等极端天气引发的公路和水上突发事件的宣传动员、新闻报道工作,及时收集灾情信息,指导并统一局属行业部门的宣传报道。

监测与预防

3.1 监测

局扫雪防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获取市政府或气象部门发布的有关冰冻雨雪灾害的监测预报信息,由交通运输局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向局系统各单位发布。

3.2 预防

各部门(单位)应根据时节特点,依据冰冻雨雪灾害的监测信息做好以下预防工作:

⑴结合实际,修订完善应对冰冻雨雪灾害的有关规章、制度和预案;

⑵开展冰冻雨雪天气条件下的生产安全和应急等相关技能培训;

⑶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

⑷组织应急物资、装备的检查、补充和整修;

⑸开展冰冻雨雪灾害防御知识的宣传教育;

⑹开展应对冰冻雨雪灾害的应急演练;

⑺加强应急值守;

⑻做好应对冰冻雨雪天气的其他各项准备。

预警

根据《南京市扫雪防冻应急预案》,我市雨雪气候分级如下:

Ⅰ级,暴雪,(红色预警)。12小时降水量达到6.0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达到10.0毫米以上。

Ⅱ级,大雪,(橙色预警)。12小时降水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达到6.0毫米以下。

Ⅲ级,中雪,(黄色预警)。12小时降水量达到1.0毫米以上,或24小时降水量达到3.0毫米以下。

根据冰冻雨雪天气对道路交通的影响程度,将冰冻雨雪造成的风险等级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一般(Ⅳ级)。具体标准依据市政府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等级信息。由局应急指挥部授权局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发布预警信息。

应急响应

预案启动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带班值班制度,按照统一部署,做好抢险救灾工作,并及时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局应急指挥部或应急处,同时向局信息中心(应急指挥中心)反馈情况。

5.1公路畅通保障组

5.1.1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做好气象监测和各类信息的汇总分析工作;

5.1.2全面掌握管辖公路路况,组织雨雪期间的道路巡查,争取做到早发现、早汇报、早行动,适时启动《南京市公路保畅通应急预案》,不等不靠,先行处置,在桥梁、陡坡等交通节点雨雪冰冻前采取防冻措施;

5.1.3依照管理职责,采取“定人、定责、定路段”的“三定”措施,有效处置冰冻雨雪;养护应急处置中心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装备,针对灾害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的各类问题,不能解决的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1.4路政、养护部门做好公路、桥梁、施工路段作业现场的巡查。对路面、桥梁、施工路段、公路安全设施、行道树、公路边的山体、沿河(湖)以及易水毁路段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5.1.5冰冻雨雪灾害造成公路中断或通行困难时,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协助相关部门疏导交通和维护交通秩序;对受伤害人员实施简单医疗救护措施,并向专业救援机构报告;各收费站应当开足收费道口,增加工作人员,加快通行速度;

5.1.6相关部门落实通信、应急值班与信息报告、生活后勤等保障措施。启用应急经费和应急救援储备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5.1.7绕城高速、桥隧公司要积极配合路政大队和交警大队,在接受省公路路网调度指挥中心的指令同时,启动本单位预案,除冰扫雪,尽快满足通行条件,确保全省全市高速公路路网及时恢复运行,不拖后腿。

5.2城市公交保障组

5.2.1市公共交通集团公司、东山公交集团公司要适时启动《南京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大雪、冰冻天气情况下的公交运营工作,提高各部门在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确保旅客生命财产安全,尽量减少冰雪天气对公交运输的影响,努力使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减小到最低程度,尽快恢复公交运营正常秩序。

5.2.2安全保卫部门应及时对重点线路、桥梁、隧道、场站进行安全巡视,冰雪天气的次日,凌晨4点前对重点线路、桥梁、隧道、场站进行安全巡视,及时排查隐患,并将相关信息与单位领导小组汇报。各汽车运营公司安全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对公司所辖路线进行安全巡查,排查隐患,并将信息上报安全保卫部。各汽车公司车队队长、安全员对车队所辖线路进行安全巡查,排查隐患,并将信息上报分公司。

5.2.3当冰雪天气状况发生后,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组织人员到达站场,做好安全教育指导,在站台内设立专人防护引导,做好清扫工作,防止乘客摔伤,并做好对滞留乘客的宣传安抚工作,防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和群体性事件,确保运输安全稳定和乘客生命、财产安全。

5.2.4机务保障部门要指导各汽车运营公司机务部门做好车辆安防工作,确保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各汽车运营公司机务部门组织维修人员对所属车辆安装防滑设备、设施。各公交线路保留适量应急车辆储备。完善车辆应急抢修机制,各汽车公司保修厂成立应急抢修小组;贮备相应车辆抢修物资,确保所有抢修人员、物资、设备能迅速集结调用。

5.2.5各汽车公司机务经理、机务科长、厂长在冰雪天气发生后的当日晚上,组织维修作业人员做好所有车辆的机务保障工作,必须确保车辆的出行安全。

5.2.6当发生冰雪天气状况影响运营时,营运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应本着“保安全保畅通”的原则确定应急调整方案和车流疏解方案,及时收集现场信息,根据天气情况、道路情况实时调整行车计划并及时告知公众,向公众告知雪灾情况可能会发生由于人员拥挤不能运营准点,影响交通安全的线路会停开,并将停开线路公布,及时通知服务中心向公众解释,并请求政府部门给予支持帮助,清扫积雪,保证道路畅通,及时恢复停开线路,力争尽快恢复正常行车秩序。

5.2.7物资供应公司合理储备抗雪、防冻物资(防滑绳、防滑链、工业盐、铁锹、雨靴、雨衣、铲雪板、草包等),并在大雪、冰冻天气来临前及时发放各生产经营单位,并根据实际使用状况及时补充相关物资。

5.2.8信息部门要及时将安全提示信息发送至运营车辆告知每一位运营驾驶员,每间隔一小时发送一次,做到及时提醒。通过信息平台对路况及驾驶员动态进行监控。

5.2.9各公共交通营运单位应落实保洁人员做好场站扫雪工作,对场站地面积雪进行快速清理,确保在头班车运营发车前将场站内积雪全部清扫完毕,如遇严重雨雪灾害,组织相关作业人员支援,若仍无法及时解决,将情况上报至集团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5.3公路客运保障组

5.3.1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要适时启动《节假日道路旅客运输应急预案》;及时准确掌握跨省市长途客运情况,协助相关客运企业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检查督促并配合运输企业做好处置冰冻雨雪灾害和抢险救灾工作;加强对全市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运输市场正常秩序。

5.3.2 长途客运集团要适时启动《恶劣气候条件下紧急处置预案》:

5.3.2.1指定专人了解本地区及有关外省市气象预报,掌握不利于行车安全的气候变化和路况变化,及时上传下达。

5.3.2.2遇有大面积大雪、冰冻,相关人员必须24小时坚守岗位待命。由董事长、总经理牵头成立临时领导小组,发布预案启动命令,停班、发班等有关事宜由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行动。

5.3.2.3遇有大雪封路,公司暂停所有长途班次,视情况限制开通短途班次。如有长途班次在途中路遇大雪封路,要及时与公司取得联系,并就近进入停车场休息,如道路长时间不能开通,要妥善安置好乘客。

5.3.2.4各行车单位必须常备充足有效的防滑链、三角木等防滑应急设备,在能够预见到气候变化的情况下,长途班车必须配有防滑设备才能允许发车。

5.3.2.5在春运高峰期间,汽车站应请求武警、交警支援,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确保不发生群体性事件。

5.3.3 南京站、南京南站集城际高铁站、长途客运站、轨道交通站、公交枢纽站、地下停车场、地下出租车停靠站于一体,客流量巨大。

由南京站和南京南站分别牵头成立应急协调组织机构,在各自区域内发生可能影响其他单位或公共区域的突发事件时,可按照各自的应急预案先行处置,并向应急协调组织机构通报相关情况,相互支援;

遇有大面积大雪、冰冻,各成员单位应立即启动内部应急预案,做好旅客分流疏导工作,为滞留旅客提必要的帮助,妥善安置好旅客。

5.4水上畅通保障组

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航道事业发发展中心等部门职责范围内,要加强处置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减轻冰冻雨雪灾害对本市辖区港口码头、内河通航水域等造成的危害,保障水上运输以及码头的装运作业秩序正常。

5.4.1检查辖区内船舶、水上设施的处置冰冻雨雪灾害措施落实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5.4.2加强对冰冻雨雪灾害期间的内河航运秩序管理,及时掌握各辖区处置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动态,全面了解灾情,督促相关单位迅速采取防灾、抗灾和救灾措施;

5.4.3及时协调、处理冰冻雨雪灾害期间内河水域突发性公共事件;

5.4.4当陆路因冰冻雨雪严重灾害而交通中断时,有能力组织水上运输社会运力,确保生活必需品能通过水上运输进入我市。

5.4.5加强对港口码头的作业安全监管,协调港口和码头等相关单位,做好扫雪除冰工作,消除危化品存储和管道运输设备等,在低温环境下的安全隐患,确保港口运营正常。

后期处置

6.1 响应结束

当冰冻雨雪灾害得到有效控制时,根据市应急指挥中心发布的结束冰冻雨雪灾害应急响应的指令,通知相关单位。

当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在南京气象台解除有关预警信号后,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解除应急状态的通知,转入常态管理。

按照国家统计部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局所辖范围的受灾情况,及时上报。

6.2 灾后生产恢复与后期次生灾害预防

灾情得到控制后,各单位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正常的工作秩序和抢修严重受损的基础设施。

对应急中征用的物资,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置。

6.3 灾害影响评估与应对工作总结

每次警报解除后,局属各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局应急处报告本次灾害期间的工作情况,总结工作经验和事故教训,进一步改进工作。

每年各单位应针对处置冰冻雨雪灾害工作的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找出问题,从处置冰冻雨雪灾害工作的各个方面提出改进建议,完善预案,以进一步做好冰冻雨雪灾害预防工作。

附则

7.1 奖惩

7.1.1 对在处置冰冻雨雪灾害过程中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和奖励。

7.1.2 对在处置冰冻雨雪灾害的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扫雪防冻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并负责管理。每5年对本预案进行修订,由南京市交通运输局扫雪防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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