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3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为加强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下面是小编为您带来的3篇《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希望能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 篇一
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提要:后勤人员安全生产责任。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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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的完成上级下达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任务,杜绝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各中心及各作业点必须明确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公路养护工人安全生产责任。
1、为确保养护人员的人身安全,凡是在公路上从事养护工作的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法》第四章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穿戴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帽进行养护作业。
2、养护人员修补坑槽或在行车有效路面进行其他作业时,应在作业范围区前后一定距离放置好安全作业牌(墩)或设立其他明显标志。
3、养护范围内出现的路基缺口和塌方,滑坡路段,必须及时填补或清除,如一时难以填补的,应在两端设立明显标志(或采取堆放土、石等紧急措施)。
4、上下班乘坐车辆时,车未停妥严禁下车,严禁在车上打闹嬉笑。
5、在路上作业时,应注意观察,避让来往的车辆和行人。
6、在路上作业休息时,必须在公路水沟外,面向公路休息。
7、采料取土时,严禁挖神仙土,清理塌方时,应注意观察边坡的松土和落石。
(二)驾驶员安全生产责任。
1、驾驶员必须具有有效的B照,方准上车驾驶,驾驶车辆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
2、驾驶员要坚决做到不开疲劳车、英雄车,要礼让三先,宁停三分,不争一秒,做到不酒后驾车。
3、驾驶员必须落实班前检查,班中观察,班后保养的制度,做到勤保养、勤维修,及时做好车辆的例保工作,始终将车辆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决不带病作业。
4、未经分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更不准私自带徒,无证驾驶,私自出车。
5、严禁超负、超坐、超载,严禁携带与公路养护无关人员。
(三)机械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机械操作手必须具备操作技术资格,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机械。
2、机械操作手必须做到专人专机,严禁随意将机械交他人操作,不准私自带徒。
3、操作手在操作过程中,必须集中精力,不允许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室、工作区,更不允许打闹嬉笑。
4、操作手必须爱护机械,做到班前、班后检查,清洗保养,并做好日常的例保工作,确保机械设备的完好。
(四)油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油库人员要加强安全学习,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
2、负责对油库每个角落、每个部位进行经常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做好油料等材料出入库工作,对库里的易燃易爆物品应认真进行经常性检查。
4、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够的性能完好的灭火器材,防患于未然。
5、油库人员应坚守岗位,杜绝无关人员入内,严禁与无关人员闲聊。
(五)后勤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认真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思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食堂人员要妥善将油、气、煤等易燃易爆物品分类放置和安装,严禁霉烂食物供给,做好消毒工作,并加强对厨房的巡视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后勤人员要负责办公区、生活区的防火、防盗工作,配备足够的、性能良好的灭火器材,做好预防保护工作。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 篇二
为了加强焦桐高速平顶山段安全文明施工,本着“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等法律法规,保证道路安全畅通,保证安全、快速施工,结合省厅《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十条规定的通知》的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安全生产条例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厅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文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对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做出决策,负责管理焦桐高速公路平顶山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交通厅负责。分析、掌握省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确定安全生产工作的目标和指导意见,协调安全工作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二)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完善安全生产运行机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安全工作中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四)建立安全生产分析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做好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加强信息反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五)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各单位整改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检查工作,加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六)发生重、特大事故,主要领导赶赴现场,组织抢救,尽快疏导车辆,保障畅通。并主持和协调处理善后工作,按规定上报,充分发挥协调作用,确保道路设施处于良好通行状况。
(七)组织开展安全活动,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总结、交流和推广高速公路系统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完成省交通厅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二、 安全生产制度
(一)从事高速公路养护工程的监理、施工、检测等单
位,必须切实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全面、认真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做好安全生产和现场管理。
(二)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养护生产安全管理员,制定严密的养护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方案、施工保通方案,并报项目公司养护部门、监理单位批准,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从业单位必须做好全体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进行养护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包括施工、运输、劳务合作等单位)必须签订养护生产安全合同或协议,必须办理养护从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其他所需险种,各类手续、保险不齐的`车辆、机械禁止上路作业。
(四)养护施工安全保障方案应对养护施工的过程及其各个环节,如人员设备进出场方式、施工工作面人员设备的行为规则、原材料混合料的运输要求、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出明确规定,并贯彻到每一施工人员;养护保通器材必须按照保通方案要求全部进场并经监理工程师现场验收后,方可开工。
(五)高速公路施工过程及进场过程中,严禁任何车辆、机械利用中央分隔带活动开口掉头;严禁在行车道上逆向行驶;严禁各类施工人员横向穿越高速公路;严禁任何施工人员擅自、违规拦截过往车辆。
(六)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监理人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并穿着反光标志服;作业机械(养护施工单位自有)必须涂以桔黄色,并安装黄色警灯和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养护施工单位租赁设备和中修(专项)工程施工设备必须悬挂车尾反光施工标志。
(七)养护工程作业区设置
1、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以保障安全和最大限度提高通行能力的原则设置。
2、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区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和有关要求设置,各种警告、禁令、施工标志、标牌必须齐全、清洁、醒目、整齐,不得出现倾斜、倒伏、缺损和严重污染现象,否则,保通人员必须及时予以清理、更换或重新固定,作业区标志、标牌应建立日清制度。
3、同侧小修保养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5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1公里(含渐变段);同侧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原则上应保证10公里以上间距,每个作业区原则上不超过2公里(含渐变段)。
4、大修工程施工作业区和改变交通流向的中修(专项)工程施工作业区,应根据工程开工前审批的养护工程保通方案设置作业区。
(八)养护工程现场管理
1、养护工程施工必须根据养护工程需要,科学合理地配备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工人、保通人员和施工设备,每一个施工作业区要根据工程量大小和工期长短,合理安排一个或多个保通人员,且手持明显标志(手牌或红旗)疏导交通、维护施工标志和观察车辆行驶状况,及时提醒施工人员避让危险车辆。
2、养护施工所需的施工设备、材料必须停放在施工作业区内,且应摆放整齐,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养护施工人员的各类运动,必须限制在作业区内;非施工必须的设备、人员、材料,严禁进入作业区或其附近;严禁在施工作业区内外停放设备和堆放材料。
3、养护设备使用及转场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严禁污染路面。
4、养护工程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后,监理工程师要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将现场废料、垃圾全部清除出施工现场,路面有污染的应尽快清洗至无污染、无杂物后开放交通。严禁将废料、垃圾弃至路面、中间带、路肩边坡、边沟或征地界以内的任何地方。
(九)除突发抢险任务外,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确需封闭半幅车道的,必须提前一周上报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确需封闭双幅车道进行施工的,必须按交通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并发布信息。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 篇三
1 目的
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
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 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
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
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4.1.8 一般夜间不得安排施工。必须在夜间施工时,需按相关规定在上游过渡区内设置黄色频闪灯,作业区内应设置照明设施,照明必须满足作业要求,并覆盖整个作业区域。
4.1.9 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现场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警告标志、限速标志、导向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各种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JTG H30-2004)。
4.1.10 养护维修施工所用的各种机具设备,应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严禁使用。作业现场的机具设备、器材、材料、废料等物资应放置在封闭区域内或不妨碍正常交通的钢护栏外,不得放置在非封闭区域的行车道和紧急停车带。
4.1.11 养护维修作业车、交通管理车、清障车等确需紧急停车时,需靠右停在紧急停车带内,并必须亮尾灯、频闪灯。
4.1.12 当发生两处及两处以上相同车道封闭作业时,两处断面间距1000M以内可作为同一控制区;间距大于1000M时,应单独设置控制区;连续作业时,除第一个作业控制区外,后续的作业控制区可适当简化。
4.1.13 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不宜同时进行养护施工;如果必须在同一方向不同车道的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施工的,两个作业控制区的间距应不小于1000米。
4.1.14 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违反安全规定进行施工或不服从管理,工程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指导和纠正,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工整顿。待完善安全措施和端正作业行为后准予复工。
4.1.15 监控中心应利用电子情报板及时发布有关的施工警示信息。对交通有重大影响的施工,应及时通知沿线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维护作业现场的交通秩序。
4.1.16 工程及路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现场进行不定期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下达《宣大高速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表》,要求其进行整改。对屡教不改或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施工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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