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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湖南省长沙市“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镇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在全镇范围内组织开展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镇所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属地政府管理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特别是三层及以上的,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含民宿、农家乐)、学校、养老院、商超、学生租住房、临时过渡房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村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镇建设办要充分发挥牵头抓总、专业优势作用,提供技术支撑,统筹抓好全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自用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执法队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对违法、违章建筑要依法依规采取拆除等强有力手段,确保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应急办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应急办负责督促工业厂房、厂区宿舍、厂区办公楼及附属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民政办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文化中心负责督促文化场馆、文物保护区范围内、景区、民宿、星级农家乐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计生办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农业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派出所负责特种行业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对阻碍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打击处理,保障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对顶风作案、屡教不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案查处,依法打击;应急办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商超等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市场所负责指导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司法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应急办要充分发挥镇安委办综合协调作用,督促各村、各责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自建房屋专项整治工作,对因工作不力、弄虚作假、推诿扯皮而导致发生重大险情或事故的,适时通报、警示、约谈,涉嫌渎职、失职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应急办要加强生产经营租住自建房屋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信访办负责此次专项行动有关信访事项化解工作。各村要推进辖区内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格落实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属地责任,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镇纪委负责纪律保障,将此次专项行动作为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各村、各部门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两委”、物业服务企业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镇级抓总、建设办牵头、有关部门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
即日起,各村要立即对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经营性自建房屋(包括租赁居住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排查,突出集镇区、校园周边房屋,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审批、设计、施工、改建),所有权人、使用人、使用用途等,并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逐户填写《安徽省城乡自建房调查表》。5月20日之前要完成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的排查及上报工作,6月15日前完成其他自建房的排查及上报工作,调查表及整治工作台帐报送到建设办及相关部门,各部门按照相应职责于6月25日之前完成全面核查。
(二)集中整治(2022年7月至12月)
对摸底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村各单位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所有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所有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镇、村二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五河镇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建设办,负责做好各项具体工作。各联系镇干要到包点村进行督导。各村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坚持党政同责,落实一岗双责,亲力亲为,亲自部署、亲自过问、亲自协调、亲自督办,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村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镇建设办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满足各村、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的需要。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村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宣传册、电子屏幕等方式,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村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篇二: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进一步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XX〕105号)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边排查、边整治,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为重点,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健全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范围
全区所有行政村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农村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一)农村自建房。主要包括: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工作任务与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阶段(20XX年12月1日—20XX年5月31日)。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
1、重点排查(20XX年12月1日—20XX年12月25日)。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2、全面排查(20XX年12月10日—20XX年5月31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初判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确保初判情况符合实际。
(二)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5月31日)。
以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组织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责任分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区、镇、村三级建立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者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2023年5月31日)。
1、制定整治计划。结合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3、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机制,成立区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各街办、有关工作机构、有关派驻机构分管负责同志任成员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区建设交通局牵头协调,区政协工作室、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农业农村和水资源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发展软环境保障局、教育分局、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公安分局、国土分局、规划分局、消防救援大队、法制教育中心等部门按照分工指导推进。各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按照实施方案组织村庄做好排查整治。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政协工作室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区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区财政金融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区建设交通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区农业农村和水资源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区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区发展软环境保障局负责指导养老院、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区教育分局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区卫生健康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区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区国土分局、规划分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区法制教育中心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完善,强化法律保障。
(三)加强综合保障。各街道、有关工作机构、有关派驻机构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街道、部门单位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审判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实地督促指导。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街道、区新闻宣传中心要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自12月起,各街道、有关工作机构、有关派驻机构将工作进展情况于每周五下午3:00前报区建设交通局。
篇三: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各社管委、村、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省市《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以及《平邑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部署要求,消除街道范围内农村住房安全隐患,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边排查,边整治,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依据上级法规、规章、政策和相关标准,建立常态化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排查范围
全街道行政区域内行政村范围内所有房屋。区分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两种类型,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建立房屋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一)农村自建房。主要包括:
1、自住农村自建房。主要用于自住的农村自建房,包括闲置的农村自建房。
2、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将原有自建住房改变用途,用作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二)非自建房。主要包括:
1、公共管理和服务用房。指农村集体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以及相关部门、行业系统、企事业单位所有或租用的用于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房屋。
2、生产、经营用的非自建房。非农村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建设的用作出租和其他生产、经营用途的房屋。
3、统建的农民安置房。指在农村范围内由政府、部门、有关机构、村集体等统一组织建设的农民安置房等。
三、工作任务与时间安排
按照全面摸底、分类排查、重点整治、压茬推进的原则,有序推进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查过程中发现的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应立即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一)摸底排查阶段(即日起-20XX年6月10日)。区分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其他农村房屋两类,交叉推进,全面覆盖。
1、重点排查(即日起-20XX年12月30日)。此阶段重点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开展摸底排查,重点为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主要指农村超市、饭店、家庭作坊、幼儿园、村委办公室、卫生室、浴池、企业厂房、大棚等用于生产经营和社会公益的房屋。
2、全面排查(即日起-20XX年6月10日)。在重点排查的同时,对其他农村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为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初判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和责任心,确保初判情况符合实际。
(二)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20XX年6月20日)。以排查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民自建房为重点开展整治,整治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方案制定。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要及时申请县级住建部门或者聘请专业房屋鉴定机构对房屋安全性评估或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
3、责任分工。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
4、台账建立。建立街道、村级重点整治台账,明确整改的目标、责任和措施,督促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1月1日-2023年9月30日)。
1、制定整治计划。结合本辖区实际,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未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和非自建房制定整治计划,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
2、建立长效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体系,健全农村房屋建设标准规范,建立农村房屋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施工、经营、改扩建和用途变更等全过程管理制度。
3、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逐步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充分发挥其对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管作用。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工匠队伍管理,提高农村房屋建设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机制,成立街道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社管委督导下辖各行政村组织实施,充分发挥村两委干部、驻村指导员、村网格员的作用,由社管委组织下辖村做好排查及下一步的整治工作。
(二)细化部门分工。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牵头组织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安监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农业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教育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养老院、幸福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安全管理。财政部门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相关经费纳入政府预算。文化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
(三)强化督促指导。加强对各行政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社管委、村两委主要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要依法依规问责。街道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会同街道纪委、考核办对此项工作进行督促指导,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导。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村要广泛宣传,充分利用“村村响”大喇叭、微信群等形式,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提高参与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广大干部群众积极配合排查整治工作。
篇四: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4月29日,湖南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一居民自建房发生倒塌事故。事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立即作出重要指示,要不惜代价搜救被困人员,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妥善做好安抚安置等善后工作;同时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要彻查事故原因,依法严肃追究责任,从严处理相关责任人,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近年来多次发生自建房倒塌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要对全国自建房安全开展专项整治,彻查隐患,及时解决。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李克强总理作出批示,要求抢抓黄金救援时间全力、科学搜救被困人员,做好伤员救治,尽最大努力减少因伤致残和死亡。同时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发布信息。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问责。要督促各地深入排查整治建筑行业尤其是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镇发生。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市、县专题部署会议精神,决定在全镇范围内立即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以自建房屋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对全镇所有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整治,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督促落实“四方责任”,即:房屋所有权人主体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属地村、社(管)区管理责任、镇直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规范房屋改建改装和合理使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屋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屋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任务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对存在非结构性安全隐患的老旧自建房屋以及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要督促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疑似危房,要督促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尽快委托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论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对已鉴定为危险房屋的,要组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拿出解危方案实施解危,在实施解危前,密切关注危房及疑似危房的情况,出现险情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坚决杜绝人员伤亡事故。
(二)严厉查处自建房屋违法违规行为。清查自建房屋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对拒不整改或已造成房屋损坏的,要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违法建设、违规改造、擅自改变建筑用途等行为。
(三)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四)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镇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村、社(管)区范围内无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无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对每栋自建房屋审批及建设运营情况建档立卡,实施覆盖式动态监管。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政区域和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其中: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负责会同镇直有关部门指导各村、社(管)区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为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开展专项行动相关工作;镇教办负责督促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经发办负责督促民爆行业厂房等生产用房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宗教办负责督促宗教活动场所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民政办负责督促养老和福利机构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城关自然资源与规划分局负责查处房屋使用人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并督促整改;镇公路站负责督促汽车站、火车站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文化站负责督促文化场馆、体育场馆范围内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卫健办负责督促医疗卫生用房等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镇农业农村办负责组织指导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孚玉派出所、松兹派出所负责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和负责督促酒店(宾馆)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皖西南市监所、孚玉市监所负责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安全工作;镇司法所负责政府有关房屋建设管理制度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强化法治保障;镇安监办要加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城管执法中队负责开展违建自建房屋查处力度,要将排查治理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加大巡查巡检力度,发现违法违规问题要提前制止、及时处理,将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成灾之前。镇安监办、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城管执法中队要加大对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力度。各村、社(管)区要推进辖区内集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对集镇和农村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有效推进。
(六)构建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要求,注重发挥村、社(管)区作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统筹建立本地自建房屋安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镇政府抓总、镇安监办、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牵头、镇直各行业管理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通过网格化管理体系,逐级细化管理片区,菜单式分类明确影响自建房屋使用安全的各类情形,压实属地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巡查、专人负责,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屋安全问题。
四、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自即日起,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本单位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开展全面排查。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2、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要对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3、加强工作报送。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于6月15日前将《孚玉镇城乡自建房屋调查登记表》(附件2,C级、D级危房需报送,A级、B级房屋无需报送)《孚玉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台账》(附件3)报送镇安监办和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并于12月15日前将安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送镇安监办和镇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
(二)集中整治(2022年7月至12月)。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各村、社(管)区、镇直各相关单位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经鉴定为D类危房的,立即搬离人员停止使用,由产权人(使用人)限期拆除。经鉴定为C类危房的,立即搬离人员暂停使用,由产权人(使用人)进行限期修缮加固。整改结果经包保单位验收同意方可投入使用。一般隐患问题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立行立改。
4、建立台账。镇、村二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各村、社(管)区、镇直各相关单位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统筹推进我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决定成立由镇长为组长的镇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附件1)。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应成立相应的自建房屋安全整治工作机构,落实监管责任,组织房屋安全排查,明确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督办危房产权人和使用责任人落实危房整治措施,确保房屋安全整治各环节工作落实到位。
(二)做好宣传引导。各村、社(管)区、镇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微信等网络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三)严格责任追究。凡发现隐患排查有死角、有盲区、有漏洞,问题整改不精准、不果断、不及时、不到位,工作没有形成闭环的,要通过诫勉谈话、约谈等形式进行严肃处理;今后凡出现自建房安全事故责任的,必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逐一进行责任倒查,要压实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执法、曝光等手段,督促责任主体将自建房安全职责落到实处。
篇五: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湖南长沙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部署要求,自即日起,在全省集中开展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房屋安全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迅速对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做到安全隐患快查快改、立查立改,违法违规行为即查即纠、严查严处,在百日之内取得明显成效,坚决防范各类重大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全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排查整治重点
百日行动要做到对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全覆盖排查、全方位整治,突出以下重点:
(一)重点区域: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集贸市场、工矿区、景区、库区、铁路国省道两侧、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在建大项目周边等重点区域涉及公共安全的自建房。
(二)重点场所:用于宾馆饭店、民宿、农家乐、教育培训、厂房仓储、养老和儿童福利、交通场站、影院、酒吧、网吧、洗浴、棋牌室、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三)重点房屋:三层及以上或涉及十人以上,用于出租、经营、生产加工的自建房,以及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擅自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等违规改扩建的自建房。
(四)重点问题:城市房屋建筑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中发现的违法改扩建、违规改变使用功能、存在重大结构安全隐患等用于生产经营、危及公共安全的房屋,以及年久失修失管仍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
三、推进措施
按照“先急后缓、先大后小”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分步分类压茬推进。
(一)精准排查,摸清整治底数。县(区、市、功能区)要充分运用全国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城市房屋“两违”清查等工作成果,组织对本地区经营性自建房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排查,确保不漏一区一街、一镇一村、一户一房,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底数台账,经房屋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签字核实,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档”。同时,镇街要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全方位排查,对房屋安全状况进行初判,对初判存在隐患的,县级(部门)组织专业力量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复核评估,建立隐患房屋台账。
(二)立查立改,分类消除隐患。各县(区、市、功能区)要建立经营性自建房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治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初判和复核评估中发现存在擅自加层、改变房屋结构和布局、开挖地下空间,以及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等危及公共安全情形的经营性自建房,要列为急需重点整治对象,立即采取停止营业、撤离人员、封闭处置等管控措施,责令限期鉴定并尽快整治。对复核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产权人(使用人、管理人)立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鉴定,对拒不委托或15日内仍未委托鉴定的,责成停业;对不采取整治措施擅自继续经营的,依法处置。鉴定为A、B级的经营性自建房,允许继续使用;鉴定为C级的,要采取维修加固措施消除隐患,经技术服务机构复核鉴定合格后继续使用;鉴定为D级的,要采取拆除、重建等工程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未彻底消除前不得继续使用。
(三)强化监管,严控增量风险。新建、改建、扩建自建房,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边审批、边设计、边施工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按规定完善手续;改变自建房使用功能用于生产经营的,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严格审批;改造为人员密集经营场所的,必须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对随意加层、违法改扩建、擅自改变功能结构布局等违法行为,要坚持“零容忍、不姑息”,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要行刑衔接、依法严惩,形成刚性约束。要规范房屋鉴定机构及人员从业行为,实行评估、鉴定报告终身负责制,对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责任。
(四)完善机制,巩固行动成果。通过百日行动,对经营性自建房重大风险隐患全面彻底排查清楚,能够立即整改的,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隐患;短时间内难以整改到位、涉及公共安全的,一律停用、封存,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依托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系统,建立全省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归集排查整治数据,形成与空间地理信息相对应的数据库,实现房屋安全监管智能化、信息化,提高监管效能。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机制,逐级细化管理片区,保障每个片区有专人负责、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自建房安全问题。坚持群众立场,建立政府、村(居)、群众共商共治共管机制,充分考虑群众意愿和困难,合理解决群众诉求。总结提炼切实可行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整治模式。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属地责任,形成各级政府抓总、行业部门协同、基层组织末端落实的齐抓共管局面。省里在城乡房屋清查联席会议机制下,由住建厅牵头,成立应急、公安、教育、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的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百日行动。设区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责任人,组建工作专班,建立“县(市、区)主导、镇街主责、村居主办”的责任体系,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推动管理重心下移,层层压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亲力亲为、靠前指挥,亲自研究历史欠账和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方案。各级要设立专项整治资金,为百日行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二)明确责任分工。按照“三管三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安委会综合指导督促,住建部门牵头推动,公安部门负责指导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依法依规做好城市房屋违法建设清查中涉及用地、规划方面政策指导和问题整治查处工作;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有关工作,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依法依规做好城市违法建设清查中涉及经营方面政策指导和问题整治查处工作;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依规做好违法建设清查中涉及消防方面政策指导和问题整治查处工作;教育、工信、民政、人社、交通、水利、商务、文旅、卫健、体育、民族宗教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指导做好学校教育培训、工业厂房、养老和儿童福利、技工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交通场站、商贸服务业、宾馆酒店、餐饮、民宿、娱乐、文旅、医疗卫生、体育健身、宗教活动等人员密集场所自建房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统筹保障专项整治工作经费。
(三)强化技术支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等国家现行标准规范,制定自建房排查鉴定技术导则,编制排查整治工作流程导图。统筹调配全省检测鉴定机构和技术力量,支持各地做好排查整治工作。成立省级技术专家组,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和指导服务,协调解决整治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等。市里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并组织公布技术服务机构名录,便于业主选用。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研判、评估、鉴定、加固等关键性技术支撑工作。广泛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物业服务等专业力量,下沉一线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四)严格督导检查。山东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工作台账经乡镇(街办)和县(区、市、功能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于6月25日前报省、市住建部门备案备查。各市要建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督导组,通过帮扶指导、明查暗访、异地交叉检查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分包1-2个设区市,开展督导检查。省“四进”工作队将专项整治作为重点督导内容,深入一线核查,及时发现、解决问题。省里建立周调度、月通报制度,报送省委、省政府并发送各市党委、政府,对工作成效好的予以表扬,对进展缓慢、推动不力的通报批评。市、县也要建立相应调度通报制度,推动责任落实、措施落地。
(五)广泛宣传引导。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党员干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开展自查自纠,带动身边群众积极参与自建房排查整治。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新媒体等各种宣传手段,广泛宣传房屋使用安全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经营性自建房安全隐患的危害性、整治的必要性和违法违规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切实提高排查整治的主动性、自觉性。广泛发动群众进行举报,一经核实予以重奖。及时曝光典型事故案例,以案示警,让群众算清生命账、经济账、法律责任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百日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请各市人民政府确定一名市级责任人,将责任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于2022年5月18日前报送省城乡房屋整治和清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x
篇六: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安排,深刻汲取长沙市“4·29”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着力消除我县自建房及经营性和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一)排查范围。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所有自建房和其他经营性、人员密集场所。重点突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贸市场、商超、酒店、学校周边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自建房,各类商业娱乐场所、文化体育旅游场所、交通运输场站、宾馆、酒店、民宿、餐馆、集贸市场、学校及教育培训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养老和社会福利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
(二)排查内容。一是建筑基本情况。对照建筑图纸、产权等资料,核查建筑地址、所有权人、使用人、建设时间、改扩建(装饰装修)时间、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用途、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等。二是建筑安全隐患。重点检查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包括擅自加层、增设夹层、开挖地下空间、分隔群租以及装修过程中改柱改梁改承重墙、超负荷使用等隐患;地基基础,包括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构件出现沉降、裂缝、变形等隐患;房屋用途,包括擅自改变使用功能,利用原有建筑改建改用为公共设施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闲置办公用房、厂房改为其他功能用房等隐患;失修失养,包括建筑年代较长,建筑外墙饰面剥落、建筑外墙保温层面开裂损坏、建筑内外装饰构件松动、用电用气不安全、消防不达标等隐患。三是周边环境。包括占压地下燃气管道、存在地质灾害、边坡不稳定等隐患。
(三)全面排查。一是明确要求。开展拉网式、地毯式、起底式、专业化排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清仓见底。二是全面摸底。采取“政府工作人员+技术专家”模式,针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实行“双签字”制度,全面查清风险隐患底数。三是建立清单。及时建立安全“问题、措施、责任”三个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四是强化统筹。加强多部门综合执法,把自建房排查整治与“九小”场所和沿街门店、燃气管网等整治结合起来,进行系统治理。行政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房屋排查,可充分利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回头看”成果。
(四)彻底整改。一是第一时间撤人。对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或鉴定为D级危房的建筑,应首先撤离全部人员,确保人员安全。二是第一时间关停。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根据隐患程度高低及时停用。三是第一时间整治。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整改措施、完成时限等,逐项实施问题销号,坚决消化存量。四是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审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专业鉴定、使用检查等各个环节的房屋建筑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方责任,严把城乡房屋建设及使用全生命周期质量安全关,坚决遏制增量,实现房屋建设使用本质安全。
二、工作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2年5月4日前)。
各乡(镇)人民政府、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推进机制,全面动员部署,畅通投诉渠道,广泛宣传发动。
(二)排查除患阶段(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6月30日)。
5月31日前,完成隐患排查任务,形成问题清单,探索建立动态发现处置机制。对问题清单中的既有建筑,按照“分类处置、动态销号”的要求,组织相关部门逐一确定处置意见,该撤人的撤人,该停用的停用,该除险的除险。对短时间内能够整改到位的,6月30日前完成。
(三)彻底整治阶段(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9月30日)。
对于短时间无法整改到位的C、D级房屋建筑,该加固的加固,该拆除的拆除,该处罚到位的处罚到位,9月底前彻底整治消除隐患,完成专项整治行动。
篇七: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全面消除我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加强房屋安全管理,按照《宁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边排查、边整治,远近结合,标本兼治,集中力量利用3年时间,以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屋为重点,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同时,建立健全长效动态巡查制度和农村房屋管理机制。6个月内(即20XX年1月—6月)整治、化解一批重大房屋安全隐患;3年内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摸底排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村委会对本辖内所有房屋按照自建和非自建2种类型进行全面摸底。重点排查建设年限长、建设标准低、失修失养的危房;擅自加层、改扩建的房屋(含厂房);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的“三合一”房屋;用于出租特别是群租牟利的房屋;擅自改变功能作为居住使用的厂房;使用废弃的临时施工设施作为生产和居住场所;河道、高边坡回填等软弱地基上的自建房;位于山边、水边、高陡边坡及低洼地带区域,易受自然灾害侵袭、易发地质灾害的房屋;位于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用于经营和租赁的自建房屋。对排查出的隐患问题,20XX年6月底前建立整治台账,同时依托国家农村住房档案和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健全我乡农村房屋数据信息库。
(二)整治销号。按照行业负责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对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零容忍”,全面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对存在一般安全隐患的房屋,要责令使用人或拥有人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整体危险和局部危险房屋,要采取果断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该停用的,坚决停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该加固的,立即予以加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危及周边安全的房屋,特别是私自改扩建、加层、开挖地下空间及装修过程中改变承重结构或明显加大荷载导致安全受到影响的房屋,要边查边改,在未能提供安全性证明前,及时责成业主和使用人停止使用,立即撤出居住人员,腾空封房,责令限期整改,排除隐患。工作人员要将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信息及时告知房屋居住人,妥善处理居住人员的居住问题。对将危房作为经营场所,特别是无证无照从事经营的,要依法进行查处,对业主和使用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改销号。
三、工作步骤
(一)安全排查及重点排查阶段(20XX年11月—20XX年12月)。各村委会在20XX年全乡农村住房安全工作“回头看”、农村住房安全和视觉贫困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对群众住房安全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确保前期发现的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同时,重点摸排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内容包括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年代久远的房屋、河道和地质灾害隐患点建设的房屋等,其中:农户自建用于经营的房屋,于11月30日前完成房屋安全信息上传,其它房屋信息上传于12月20日前完成,并建立重点整治台账。
(二)全面排查及重点整治阶段(20XX年1月—20XX年6月)。以农村住房为单位,对农村所有房屋开展全面排查,排查内容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中要对各类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查清受地质灾害威胁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冲刺清零,对已改造或原住房安全的农房,以竣工验收报告或鉴定报告为依据,并结合房屋最新状态进行判断,对排查出的危房建立详细的整治台账。同时,根据既定的重点整治台账逐开展整治,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自建房进行整治,县住建局督促指导乡镇进行验收销号。对拒不整治、整治不到位的,应勒令停止使用并妥善处置。
(三)全面整治阶段(20XX年7月—2023年6月)。按照既定的全面整治台账,逐一制定整治计划,按照“谁拥有(使用)谁整治、谁主管谁督促”原则,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与乡村振兴、防灾减灾相结合全面整治。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督促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非自建房屋(公用建筑)产权(使用)单位进行整治,由县住建局会同乡政府进行验收。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治任务的40%;到20XX年底完成全部整改任务的80%;到2023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销号。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乡政府已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各村委会要深刻认识做好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安排专人负责,并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强化指导,靠实部门责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统筹组织相关站所按有关规定开展联合督查指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要及时向乡政府报告。各村委会负责辖区内的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同步建立村级农房建设管理机构,配备村级管理人员及村级农房安全质量巡查员;对排查工作走过场、隐患排查不认真、措施落实不到位、疏漏重大安全隐患的村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由此产生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注重宣传,强化服务保障。要全面做好全乡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宣传工作,增强农民群众房屋安全意识,让房屋所有者了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
篇八:2022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方案
为深刻汲取湖南长沙“4·29”居民自建房倒塌事故教训,贯彻全国及我省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快速准确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决定开展全省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行动”。
一、总体要求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落实“一改、两为、五做到”,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快马加鞭马上干,坚持系统施治,以自建房安全为重点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100天的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攻坚行动,摸清全省自建房底数和风险隐患数,及时消除自建房安全风险隐患。按“照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许可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压实属地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第一责任、房屋使用人使用安全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防范,全面消除自建房安全隐患,建立常态化自建房安全管理体系。
三、整治范围
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区分轻重缓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重点排查:
1、经营性自建房。
2、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自建房存在违法改建加层、破坏主体或承重结构的房屋建筑。
3、生产、经营、居住功能混杂擅自改变既定用途或功能、将一般住房违规改为经营用途的房屋。
4、学校、医院周边的餐饮、住宿、影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自建房。
5、农村三层及以上、用作经营人员密集、擅自改扩建的自建房和辅助用房。
6、有发生坍塌风险隐患的自建房等。
四、实施步骤
围绕全面排查、风险识别、隐患处置、巩固提升四个环节,落实“五查”步骤。
(一)全面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主体,要组织各地村、社区宣传发动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立即开展自查。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可自己排查,也可委托专业人员排查,有安全风险隐患存疑的可委托第三方鉴定。自查有安全风险的自建房,依据风险程度,采取人员撤离、拆除、停用、封闭、整改加固等措施,消除隐患后方能继续使用。自查过程需参与人签字确认。
(二)基层排查。乡镇、街道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逐栋开展排查。聚焦“改建、经营、年久、违规、失检、砖混”自建房建筑,并按是否经过专业的设计、施工,清查自建房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许可、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及运营相关的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情况,逐一建立清查工作信息台账。区分轻重缓急、动态推进,对有安全隐患的自建房要督促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三)县区核查。县、区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制定核查方案,报请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自建房安全进行核查。可在全国自然灾害风险普查、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专项清查工作的基础上,对纳入重点排查范围的自建房建筑开展核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隐患改,切实做到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全覆盖。
(四)市级抽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报请市级人民政府协调成立工作专班,加强调度,组织力量实地抽查,对辖区内自建房总数、排查数、问题数、整改数等建立台账,实现清单闭环式管理。
(五)省级督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成立督导组,围绕部门监管责任落实、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推进、社会专业力量参与、问题隐患清单台账建立、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情况,通过查阅台账、开展座谈、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各地适时开展实地督查。
五、时序安排
(一)排查(2022年6月底前完成)
积极组织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开展自查,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隐患排查,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在充分评估基础上,全面系统排查风险隐患,真是做到自建房安全整治全覆盖。
(二)处置(2022年9月底前完成)
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要做到边查边改,立查立改,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自建房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建立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建立整治销号台账,实行销号管理,整改完成一户、销号一户。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与应急管理、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族宗教事务、民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体育、农业农村、公安、商务、市场监管、司法、消防等部门的联系,理顺工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各地要成立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加强工作调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做到精准治理,有力有效。发现的自建房安全隐患问题难以解决的,要报请属地党委政府研究解决。
(二)强化群防群治。市、县要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省级和市级举报电话(省级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12350,举报平台:http://220。178。10。89:8099),对核实的举报线索坚决整治处理到位,并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组织动员建筑工程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建立建筑、土木、结构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充分发挥社会各专业力量参与群策群治。
(三)强化严惩重罚。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将排查治理城乡自建房违法违规改建以及用作经营等行为纳入城市日常管理的范畴,持续加大对违法建设和违法违规审批行为的执法力度,对在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存在重大隐患和拒不整改的自建房及相关人员,以及出具虚假检测鉴定报告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强化清单闭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部门要逐步建立危险房屋一楼一表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全力集中攻坚消除存量,坚决遏制增量,从百年大计的角度细化具体管控措施。
(五)强化长效管理。各地要坚持抓近期和管长远相结合,推动整治工作与时俱进,按照问题、原因、措施、实施效果预期,区分主客观因素,着重从制度规范、管理模式、依规履职、技术标准等关键环节细化落地。
请各市于2022年5月25日前提供一名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专班联系人(填写附件1),并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上一月度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情况(填写附件2)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邮箱:xxxxxx
联系人: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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