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度社保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情况调研报告(全文完整),供大家参考。
近年来,由于疫情、省级统筹、征缴职能划转等原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办理多有变化,为全面贯彻***总书记关于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我局精心组织,通过走访企业、发放调查问卷的方式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执行情况作出调查研究。
一、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关于印发<XX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XX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和《XX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等政策文件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项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印发<XX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规范业务经办操作。
(一)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县社保局深入推进全民参保工作。一是根据数据比对分析未参保的法定参保对象信息,开展有针对性的上门宣传,发动年轻人及时尽早参加养老保险。二是精准推进农民工、灵活就业人员、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参保,将社保宣传的阵地扩展到新业态从业人员应用最广泛、最频繁的平台网站和手机APP上,充分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的积极性。三是广泛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多次借助相关平台为企事业单位、驻村工作队等讲解养老、工伤、被征地农民参保政策及近期企业优惠政策,同时结合“万人进企进社区”活动,深入企业开展社保政策及近期社保惠企政策宣传,提升企业法人、企业职工对各项社保政策知晓度。新增扩面约XXX人。
(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收支情况。自2020年12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将工商银行支出户用于接收市上拨付的待遇支出基金。自2020年1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移交税务征收,保留的收入户用于接收转移收入及被征地农民代缴费。
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局严格按照《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6%,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减轻个体和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我县本年度征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XXX万元。
我局严格按政策规定给达到退休条件并成功办理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计发基本养老金,给参保人员死亡后的法定继承人发放一次性待遇,联合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四川农商、邮储银行、农业银行等银行代支各项养老待遇,确保每月15日左右为全县企保退休职工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我局为全县XXX万企保退休人员发放XXX万元养老金。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工作。我局严格按照《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XX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扎实推进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经办工作。一是加深政策研究及熟练业务操作,确保我局职工政策解读无误,为群众解答无误,为群众办理无误。二是加强政策解释及业务指导,为各乡镇(街道)的业务分管领导、经办人逐条解析政策、逐步讲解流程、手把手指导业务经办,与村干部、驻村工作队人员、被征地农民面对面宣传政策,用农民能听懂的方式把政策讲清楚、讲透彻,打消被征地农民顾虑。三是持续推进被征地农民参保,规范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业务经办,待自规局征地结束后,积极为XXX高铁建设占地的失地农民参保。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识不够。一是大部分参保人员满足于缴够15年就不再缴费,他们只注重目前的既得利益,主要考虑的是“如何最大限度降低参保费用而获取最大金额的养老费”,以致他们只愿意缴纳最低档次、最低规定年限。二是我县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工资未达到全省平均工资水平,导致部分人员虽然对退休后有长远规划,但受限于收入情况,对缴费本身也存在限制,从而放弃参保。尤其是16岁-35岁的年轻人认为自己还年轻,不愿意早参保或者没有多余的资金参保。同时45-60岁的中年群体有余钱参保但是受制于需要缴费15年且不能补缴的限制,仍在观望政策,期望能退休时一次性补缴。三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工资受缴费标准、年限、退休上年省平工资等多种因素影响,使群众在参保时无法准备计算出若干年后养老金计发金额,限制了部分参保人积极性。
(二)企业拖欠社保费情况严重。一是我县多数为中小微企业,大都是小规模、低科技、无竞争力产品,经营情况不良、效益不高,尤其受新冠疫情影响,到目前仍大部分未恢复到疫情前经营水平,以致很多个体工商户、企业经济效益好就为职工缴纳社保,生意不好就不缴纳。二是经走访部分企业,企业负责人仍认为社保缴费过高,企业有负担,从前还可以通过少报工资、漏报人数的方式降低缴费金额,但是现在税务征缴社保,少报工资和人员都可能说明公司盈利能力不行,在领税票时出现问题,希望国家考虑再次调整社保费率。三是历史遗留欠费清收困难。根据国务院不得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的工作要求,历史欠费清收工作难以深入开展,加之目前征收职能划转税务,还需协调税务一起共同追收,追收手段不多,处罚力度不足,以致很多历史欠费企业如XX、XX等职工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职工反应强烈,维权上访事件时有发生。
(三)政策宣传效果不够理想。虽然我局在宣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方面采取了不少措施,但宣传手段、宣传内容依然有待提高,致使宣传效果达不到最理想的状态。据群众反应,我局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宣传多以标语、横幅、宣传单、摆摊设点、入企入基层、网上政策解读等方式,群众想要专业人士点对点对群众进行系统化详细解读政策,也有群众表示不愿意电话了解,网上的政策文件太复杂看不太懂,致使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对政策的了解仅停留在表面化和碎片化的阶段,如个体人员的社保缴费40%计入个人账户,认为剩下的60%归为社会统筹就是被社保局所用,认为缴费金额与享受待遇不对等、不划算。又如走访调查发现,部分参保群众从其他人口中了解社保政策,认为社保只能缴15年且不能断缴,以致参保人按照退休年龄倒推15年来缴费。
(四)防范化解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能力不够。一是为减证便民,精简了死亡证明等材料,但是与民政、卫健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系统数据共享仍未完全建立,获取到的退休死亡时间不一定准确。二是我局属经办机构,职责限制了违规领待、死亡冒领等待遇追回的措施和手段,且目前政策打击骗保等行为力度不够,出现有造成部分参保人员及其家属因经济利益的驱动,心存侥幸,故意迟报或隐瞒不报,甚至造假来冒领养老金,增加工作量。三是追收工作难度大,强制措施不足。四是仍然存在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比如服刑违规参保人早已退休,清退违规缴费后无补缴政策依据,导致延后退休;
未及时准确掌握参保人员服刑情况,累计违规金额过大,追回难度增大。
三、下一步措施及意见建议
(一)建议优化养老金计算方式。一是建议让缴费达到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待遇增幅加大以刺激有能力缴费人员的激情。二是建议优化待遇计算方式,增加缴费指数影响养老金的比重,调待时考虑缴费指数。三是建议简化养老金预测办法,以群众看得懂的方式对养老金进行预测,让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摇摆不定的人能通过测算出的数字直观的感受到所缴纳费用与预期享受养老待遇的回报率,让群众吃下定心丸,提高群众参保积极性。
(二)加大力度以宣传促参保。一是创新宣传方式,通过政务信息网、电视台、XX人社APP、“XX人社”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村委会大喇叭和社区居委会广播、公开宣传栏和群众聚集地张贴宣传语等方式,多角度、多渠道开展宣传,力争做到家喻户晓。在宣传时,结合实例予以讲解,避免晦涩难懂的专业词汇,力求通俗易懂,并着重对容易混淆的概念进行解释。二是注重政策法规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切实纠正一些企业主和从业人员认识上的不足和观念上的误区,强化企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意识,在全社会形成积极参加社保的共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将加大力度培训多面手工作人员,熟悉社保各项政策及业务,提高社保经办人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保证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三是深入社区、企业开展社保政策宣传。建议社区、村上定期开就业指导等会议的时候能邀请社保局人员到场讲解社保政策,回答群众疑问。坚持到企业走访,提升企业法人法律意识,主动为职工参保,提高企业职工维权意识。四是有参保企业、参保群众建议继续降低缴费标准,向低工资群众倾斜一定政策,同时有群众建议对年龄大且有能力参保的人群出台一次性补缴政策。
(三)加强部门协同与监管。一是建议建立共享数据系统,将税务、工商、社保、审计、银行等部门的企业用工情况、收入情况等信息进行互联,税务部门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涉税风险控制,对社保、个税申报数据全面对比,一旦有异常,可将违规企业列为重点稽查对象。各部门通过数据交换,对政策运行的各个环节进行把控。二是加大执法稽核力量,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方式对企业缴纳社保情况进行监管,利用大数据参照企业信用评级的标准,对企业数据进行分析,重新评估分级。对缴纳社保不及时、存在漏缴现象企业降低信用评级,增加抽查检查次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对外公示。对检查结果不正常企业进行联合惩戒,让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继续加强违规领待人员稽核。一是加快推进社保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深化信用信息数据跨部门共享,进一步落实失信行为跨部门联合惩戒,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增大违规领待人员违法成本及惩处力度。二是建议系统开发模块,采集退休人员家庭成员信息,紧急联系人姓名、电话、职业、工作单位等,尽可能完整采集退休人员所有信息。三是建议逐步取消人工肉眼识别认证,杜绝“人情认证”“关系认证”,大力宣传网络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方式,引导退休人员使用“XX人社”APP认证。四是尽快完善落实社会化服务认证方式,通过大数据信息比对,将待遇领取人员出行、就医、购药、体检、银行办事等社会化行为时间同步到业务认证系统,系统自动视为已认证。五是进一步完善与民政、卫健、医保、法院、检察、公安、司法、电信运营商、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以便获取参保人员家庭成员、死亡时间、土葬火化情况、服刑等信息,准确计算待遇,从源头防止违规领取待遇、死亡冒领待遇情况的发生。六是建议上级尽快建立市与市之间、省与省之间的违规领取社保待遇的协查机制,以便违规领取待遇追回工作更好沟通交流协作,更便捷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