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合集)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材料汇编(完整文档),供大家参考。
关于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材料汇编(5篇)
篇1:
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把握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内涵
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显示,中国的排名从2013年的第96位跃升到第31位。其中评价民商事司法制度与法院工作质效的“执行合同”指标,中国的最新排名是第5位。
在***法治思想指引下,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边界日益清晰、权力配置更趋合理、治理水平不断提升,为经济社会注入新活力,不断释放法治建设新红利。
维护公正、深化改革、推动发展……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各方面、全过程,是***法治思想的重要方法论。
法治思维是以现代法治观念为基础,主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则、法律原则和优先服从法律的要求进行分析、研判、决策以及作出行为选择的一种理性思考方式。是否具备法治思维是新时代领导干部执政能力与党性修养是否健全的重要标志。
法治思维是与人治思维相区别的一种规则思维,即以既定的法律规则为依据,对相关问题进行观察、思考和判断。规则思维本质上是一种合法性思维。检验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有无建立的底线标准,是看其考虑问题是否合法,是否做到“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是否在法治之下、而不是在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法治思维是与等级思维、特权思维相区别的一种平等思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关键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党内决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和法律约束的特殊组织和特殊党员。
法治思维是与权力无限、“全能政府”观念相区别的一种限权思维。现代法治的主要功能在于制约公权。我国依法治国实践也以规范和制约公权力为重点内容。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要求国家公权力依据职权法定的原则行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法治思维是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标的一种维权思维。公权力既要有所作为、切实保护私权利的正常行使和实现,也要有所不为、不能损害民众利益或者与民争利。只有抓住依法维护群众利益这个核心,才能赢得群众发自内心的拥护,才能推动形成群众遇事找法、维权靠法、用法律解决问题的社会氛围。
法治思维是注重发挥程序的正当作用的一种程序思维。法治思维的目标在于消除恣意与不确定性,要求在推进各项工作的过程中注重程序正义,强调公正的法律程序的优先性。如果在法治实践过程中偏重于追求实体正义,而忽视程序正义要求,就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只有按照程序运行权力,以程序限制恣意,才可能远离专制与暴力。
法治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一种理性思维。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在履职过程中正确处理好法律与人情、面子等传统文化中的情理因素之间的关系。法治思维强调的是以既有规则为前提的理性逻辑。但是,法治思维并不是一味排斥情理,而是在法律规则的前提下关注情理。
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标志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将在全国全面推开。
今后行政机关在办理有关许可登记等事项时,不再索要证明,而是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其作出书面承诺后便直接予以办理。
从方便自己“要证明”,到方便群众“减证明”,这些年各部门为清理各类证明事项做了大量工作,截至2019年底,共取消证明事项13000多项。
从清理“奇葩证明”到推广“告知承诺”,法治政府建设抓铁有痕。未来,群众会有更多获得感。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领导干部是“关键少数”。作为党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坚力量,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能力如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
现实当中,还有相当一部分领导干部对依法治国持一种“原则上认同、工作上排斥、生活上漠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虚无主义态度。在工作中,权大于法、官大于法的传统观念还难以在短期内根除。很多时候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太多、束缚手脚,潜意识当中把法律当成一种“趋利避害”的实用主义工具,常常从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益出发,符合自己利益的就执行,有可能减损自己利益的就打折扣、搞变通。一些领导干部常常把面子、人情、关系、上级命令和个人政绩置于宪法法律之上,对全面依法治国只是一种抽象的承认、口头的认可,实际工作当中大搞形式主义法治、作秀式法治、标签式法治。这种状况如果不彻底改变,领导干部就难以真正树立法治思维,全面依法治国也就难以真正落实。
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不仅是满足人民更高质量的物质需求,而且包括满足人民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以及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尊严、权利等更具主观色彩的精神需求。全体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实践中,一些社会矛盾的起因常常与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依法办事能力不强息息相关。***总书记指出,我国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凸显,党风政风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大量矛盾和问题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相关。领导干部对全面依法治国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以起到致命破坏作用。一些领导干部不学法、不懂法,甚至是不屑学法,有的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清楚。这种状况直接导致了他们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甚至滑向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犯罪深渊。这些问题,冲击了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形象和威信,给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造成严重危害。
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方法路径
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从2019年10月开始创办。中央政法委不断加强统筹协调,精心组织开办实施,确保了大讲堂有声有色、精致精彩。
中国政法实务大讲堂由中央政法委会同教育部、中央政法各单位共同创办,旨在深入贯彻***总书记关于加强法治人才培养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动***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引导法学院校师生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建设贡献才智。
据了解,首批40多名授课人员均为中央和省两级政法机关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授课内容注重政治引领、中国特色、实践特点、高校需求。大讲堂聚焦中国特色,强化中国自信,讲好中国法治成就,讲明中国法治智慧,讲清中国法治蓝图;
植根于政法实践,紧密联系政法实务,系统深入阐释了政法领域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
法治思维不是一种天赋的思维形式,而是在后天的学习、教育、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种思维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是领导干部具有法治思维的必要前提,也应成为领导干部的一种自觉要求。领导干部学法的直接目的就在于树立法治意识,根本目的在于适应法治要求与推动法治发展,完成应有职责。只有具有了法治意识,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才可能受到重视。简单的直觉产生不了法治意识,更不可能具有科学性质的法治理念。领导干部应通过认真学习,树立和培育基本的法治理念,并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解决问题。
制度与机制完善与否直接关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的形成。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能力,必须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保障机制,完善引导、督促与推动其法治思维养成和固化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为防止领导干部“拍脑袋决策”,应当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应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还应建立起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不得作出决定。
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于那些决策严重失误或者明显违法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提拔使用干部的问题上,也要把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的能力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的重要依据,建立引导干部尊崇法治、依法办事的激励机制。
落实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制度。督促党政主要负责人严格依法依规决策,自觉维护司法权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努力把本地区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篇2: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甘肃主动创稳实践
2022年9月9日,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特巡警大队联合武警平凉支队开展中秋节前社会面巡逻防控工作,切实维护良好社会治安秩序。视觉中国 郑兵/摄
法治兴则国兴,法治强则国强。党的20D擘画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并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重大战略部署,强调发挥领导干部示范带头作用,努力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不断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总书记指出:“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①领导干部是否具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直接决定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成效,也直接决定着法治能否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重大职责使命,必须认认真真讲法治、老老实实抓法治。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宪法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一)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法治思想的内在要求。***法治思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法治思想内涵丰富、论述深刻、逻辑严密、系统完备,其核心要义集中体现为“十一个坚持”,其中重要一条就是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法治思想深刻阐述了领导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肩负的重要职责,明确提出“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强调“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为更好发挥领导干部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明确了政治要求、确立了行为准则。各级领导干部要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更强自觉深入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坚持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积极做***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实践者。
(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各级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各级领导干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过程,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向纵深发展的过程。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不断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把贯彻宪法法律落实到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全过程。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统筹推动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落地生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强化各级领导干部的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公平思维、人权保障思维,牢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强化制约监督,依法用权、规范用权,不与宪法法律规定相抵触。
(三)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是加强干部队伍素质建设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指出:“一个干部能力有高低,但在遵纪守法上必须过硬,这个不能有差别。”②党的20D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有一支政治过硬、适应新时代要求、具备领导现代化建设能力的干部队伍。我们党选拔任用干部的标准就是德才兼备,而法治观念、法治素养是干部德才的重要内容。当前,有的领导干部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谋划推进工作,习惯于仅靠行政命令等方式进行管理,习惯于用超越法律法规的手段方法来推动发展,习惯于采取陈旧的计划手段、强制手段完成任务,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素养,尊崇法治、敬畏法律,遵纪守法、厉行法治,严格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事,切实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严起来,想问题、作决策、抓工作多想一想法律依据、法定程序、违法后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二、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的方法路径
奉法者强则国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是衡量领导干部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标尺。进入新时代新征程,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必须采取务实管用、有力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
(一)强化法治理论武装。尊法学法是守法用法的前提,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做尊法学法的模范。在学习形式上,要结合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制定领导干部学法清单,采取个人自学、集体学习、专题学习、教育培训、法治讲座、交流研讨等多种方式,推动领导干部学法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在学习内容上,要全面学习宪法法律、党章党规党纪及分管领域法律法规,重点学习《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等权威著作和《***法治思想学习纲要》《***法治思想概论》等重点读本和教材,及时跟进学习***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最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深刻领会***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在学习目标上,要通过学习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把对法律的尊崇和敬畏转化为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
(二)突出法治实践历练。实践出真知、长真才,是提升干部能力素质的根本途径。各级领导干部要把依法办事理念根植于头脑中,平时多学一学分管工作领域法律法规,谋划工作时多找一找法律规范,作决策时多查一查法律依据和法定程序,处理问题时多想一想是否合法合规,通过具体实践强化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责思维,不断增强法治观念和行动自觉。要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普遍增强的实际和全社会对公平、正义、法治、安全的期盼,自觉用法律厘清权力边界,用法律约束权力行使,确保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坚持用法治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本领。要有组织、有计划地到改革发展稳定第一线锻炼,到艰苦复杂地区磨练,到关键吃劲岗位历练,切实在矛盾风险斗争一线经风雨、长见识,在工作实践中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看待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健全法规制度机制。用制度规范和约束领导干部讲法治、守规则、重程序。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使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工作有法可依。要完善落实法律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究,确保良法善治。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完善党政部门依法决策机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把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有效防控决策风险。要建立法治建设成效考核评价制度,完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机制,健全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使制度成为硬约束。
(四)坚持政法机关示范引领。政法机关是法治建设的生力军,对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具有示范带动和引领作用,也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政法机关和政法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依法办事,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处理问题,决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对各种危害法治、破坏法治、践踏法治的行为,要挺身而出、坚决斗争,切实维护法律权威。要统筹推进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各项工作,引领推动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带动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法治建设。要发挥法治文化引领推动作用,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全体社会成员始终坚守的信仰理念和基本行为习惯。
(五)加强权力运行监督。要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作用,对领导干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把权力置于严密的监督之下。要加强对执法权的监督,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功能,建立典型案例发布和案卷评查等制度机制,坚决纠错整治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完善司法权力运行体系和制约监督体系,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要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线上线下监督举报渠道,加大违法问题曝光力度,倒逼依法履职尽责。要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完善法治建设考评机制,落实领导干部年终述法制度,把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特别是依法决策和处理问题作为刚性指标,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干部的重要内容,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
三、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甘肃主动创稳实践
开展主动创稳是甘肃省委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践行***法治思想和贯彻落实党的20D关于安全稳定战略部署的具体实践,是推进甘肃省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全省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发挥引领带动作用,坚守法治信仰和法治精神,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依照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主动创稳各项工作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为中国式现代化甘肃实践保驾护航。
(一)在法治轨道上做好民族宗教工作。甘肃是多民族聚居地区,是涉伊涉藏地区和进疆入藏通道,民族地区国土面积占比43%,少数民族人口占比10.6%。同时,甘肃自古以来就是多宗教共存的地区,现有信教群众约320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11%。***总书记两次视察甘肃时都特别强调,甘肃是一个多民族地区,做好民族宗教工作意义重大,深刻指出甘肃民族宗教工作在全国大局中的特殊地位。做好新时代民族宗教工作,必须牢记领袖嘱托、立足省情实际,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政策,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治疆方略,有力促进民族和睦、宗教和顺、社会和谐。要正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运用好法律法规和战略策略,既要依法严厉打击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宗教极端活动,又要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和正常宗教信仰,依法处理涉民族、宗教等敏感问题和案事件。要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差别化区域支持政策,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各族人民,善于运用发展成果夯实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底板。要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的能力,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各项法律法规,坚持一视同仁、一断于法,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的一般性社会事务工作简单归结于民族工作,不能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的民事和刑事问题简单归结为民族问题,不能把发生在民族地区的一般矛盾纠纷简单归结于民族矛盾,依法保障各民族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反对选择性执法、歧视性做法。
(二)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好政府、市场、社会等各方力量,坚持服务保障群众、畅通群众诉求表达、排查化解矛盾风险“三条线”协同发力,不断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整体效能。要紧盯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操心事烦心事,严格依法规按政策推动群众就业、教育、医疗、住房、养老等领域公共服务,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实际成效助力从源头上预防减少矛盾问题。要精准把脉重点、难点、堵点,完善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长效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健全网上办事、“指尖办事”等便民服务机制,让群众在家门口、掌心里就能办成事。要畅通线上线下群众诉求表达通道,线下设立接待窗口和上门入户,听民意、察民情、解民忧。线上要搭建群众诉求表达网上平台,方便群众报事说事,确保群众诉求能够及时反映、问题能够得到妥善解决、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要完善全链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体系,优化网格划分,发挥网格员等群防群治力量作用,对各类矛盾纠纷做到常态化排查、清单化管理、多元化化解。要加强诉调对接,充分利用综治中心整合基层治理资源的功能,推动诉前化解,做到能调不判,减轻群众诉累。
(三)在法治轨道上防范化解矛盾问题。当前,经济金融、房产物业、征地拆迁、劳动工资、资源开发、生态环保等领域矛盾问题易发高发,这些矛盾风险有的积累时间长、涉及面广、利益矛盾复杂,“燃点”低、“爆点”多,处理不好容易引发重大案事件,是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隐患。开展主动创稳必须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敢于正视问题、着力解决问题,不回避不躲闪、不搞击鼓传花。要坚持情报信息引领,发挥专业力量、行业部门和基层组织“三个作用”,拓展情报信息来源,利用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加强数据信息汇总分析和风险研判预警,把准动向趋势,强化动态管控,做到“耳聪目明手快”。要坚持综合施策,对一些经过长期工作没有进展、多次化解仍打不开局面、办理进展不大的老大难问题,采取“清单责任+专班推进+研判调度+跟踪督办”等方式,依法依规逐一推动攻坚化解。要加大部门条线化解力度,落实领导包案、提级办理,严格按法律政策推动重大历史遗留问题实质性化解,做到精准拆弹化险。要加强滚动排查化解,坚持边化解、边排查,及时将新增矛盾问题纳入问题清单和工作台账,挂号销账,严防新矛盾变成老问题,有效遏制增量。
(四)在法治轨道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共安全是最基本的民生。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打、防、管、控、建、治”各项措施,创新打击治理新型犯罪机制手段,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侵犯个人信息以及黄赌毒、盗抢骗、食药环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违法犯罪。要常态化推进扫黑除恶斗争,完善贯彻落实反有组织犯罪法制度机制,开展交通运输、市场经营、矿产开采等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深挖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要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办案标准、程序、行为,着力解决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机械办案、生硬办案,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坚持法理、事理、情理并重,不断提高执法司法质效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甘肃省安全生产条例》,完善安全生产隐患滚动排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等制度机制,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监管,实时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不断提升守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层次和水平。
(五)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安全是发展的前提,发展是安全的保障。要始终立足甘肃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准确把握不同地区、不同阶段面临的突出矛盾,依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调解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形成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协调共进、互促双赢的良好局面。要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在作决策、上项目、定规划、搞改革时,同步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同步落实维护安全稳定的机制和措施,做到发展和安全一体推进。要着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深化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清理,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和限制人身等强制措施,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让企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要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健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加大对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完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治理司法服务长效机制,推动筑牢西部生态安全屏障。要深入开展积案清理,对群众反映强烈、久拖不决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而长时间未解封、解押的案件,对判决后多年未执行到位的行政诉讼案件,组织集中清理、依法处置,确保公正和效率。要强化执法司法制约监督,特别要依法做好对民商事案件的法律监督,确保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注释:
①***:《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推进全面依法治国》(2020年11月16日),载《***著作选读》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23年版,第387页。
②***:《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2015年2月2日),载***:《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37页。
篇3: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总书记多次强调,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在基层依法治理的实践中,要想提高基层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能力,需要解决几个基本认识问题。
正确认识从法制到法治转变的深刻内涵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虽仅一字之差,但内涵相去甚远。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统称,而法治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 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从法制到法治的转变,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
法治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治理法治化是治理现代化的应有之义,表现在法治思维是现代治理的首要思维,法治能力是现代治理的核心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加强法治建设,以健全完善的法治体系、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保障。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总书记强调,要用法律来推动核心价值观建设,使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得到鼓励、不符合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受到制约。法治在核心价值观建设中具有重要地位。“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社会层面的重要内容,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自由、平等、正义的重要保证。加强法治建设,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又为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坚强支撑。
法治是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然要求。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包含公平正义的内容。特别是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社会利益格局和人的思想观念都在发生着深刻变化,公众对“公平正义”的需求更加强烈。必须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构建科学高效有序的法治体系,让人民群众在生产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正确认识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辩证关系
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构建多主体联动的体系,必须正确认识并且处理好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关系。
公权力与私权利共生互补。公权力是人类共同体(国家、社团、国际组织等)为生产、分配和提供公共物品(安全、秩序、公交、通信等)而对共同体成员进行组织、指挥、管理,对共同体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实施决策、立法的权力,适用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原则。私权利是指公民个人权利,以满足个人需要为目的,适用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公权力承担着公共责任并且为公共利益服务,最终服务公民合法权利。公权力是私权利的后盾,没有公权力的保障,私权利就难以实现。私权利又受公权力的约束,不得越过公权力设定的边界范围。
坚持公权必须姓公。这是公权力的本质决定的,公权力是公众的权力、人民大众的权力,指向是公共事务,来源和基础是公共利益。坚持依法定权,通过制定权责清单等形式,明责明权明法,为权力划定边界,提升权力行使的科学性规范性。坚持依法用权,在法定的权力范围内行使职权,绝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绝不能将公权力作为谋取私权利的工具。
坚持公权必须为民。权力源于人民必须服务人民。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牢宗旨意识,始终把人民放在首位,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尊重群众合法权利,守住公权力边界,绝不以公权力挤占压缩群众的合法利益。尊重群众意愿,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用群众视角,思考、了解和把握群众需要,绝不以自己主观臆断代替群众意愿,进而作出错误判断、错误决策。更不能滥用权力,损害群众利益。
正确认识行政许可的本质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往往都是有利有弊的,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加强把控,实现趋利避害。
明确目的。设立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防止和避免危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行为的发生。研究确定各项行政许可事项,都必须坚持并围绕这些目的展开。行政许可只对既有利又有害的事项进行设定,目的是趋利避害。不能对只有利而没有害的事项也设定行政许可。
确定标准。研究制定衡量利与害的标准,为准确把握利害关系提供依据。深入分析、准确把握行政许可事项的利与害的要素。既要符合社会客观需要,又要充分考虑主观需要,从客观层面和主观层面进行合理划分,科学量化,形成可操作可衡量的标准。根据标准对利与害进行评价,得出利与害的具体结论。
加强规范。结合利与害的分析结果,研究制定行政许可规范性监督和管理举措,对利的方面,加大政策引导和政策鼓励,不断增强收益;
对害的方面,加强管控约束,力争有效规避可能带来的风险,从而实现增进益处、规避危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要准确把握促成利益或导致危害的关键环节和关键事项,让行政许可实现精准“点穴”。
正确认识“做被告”是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必然现象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行政诉讼案件中,领导干部一般以被告人的身份出现。
正确看待“做被告”。随着国家依法治国方略深入推进和公民法治意识不断增强,法律手段逐步成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形式。要充分认识“民告官”的积极意义。有利于监督政府规范行使公权,群众提起行政诉讼本身就是对政府的监督,而司法力量介入,进行专业监督,对政府规范用权具有很强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妥善化解政府与公众的意见分歧,领导干部与作为原告的公民或法人,通过对簿公堂的形式,以平等的身份,各自陈述事实摆证据,由司法部门作为第三方,根据法律规定给出审判结论,可有效解决双方分歧。政府“做被告”是依法治国的一种必然现象。
敢于“做被告”。有些领导干部遇到行政诉讼就发慌,不敢上法庭,害怕与行政对象人对话。这反映出对自己是否做到依法行政心中没底,不敢面对自己行政决策可能造成的影响,说到底是不敢担当的表现。领导干部“做被告”,就是要敢于直面行政对象人,敢于直面自己决策所造成的结果,敢于承担相应责任。这是领导干部应该具有的担当精神,同时也是解决诉讼争议的基本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推动领导干部必须主动应诉,比如有些地方实施一把手出庭应诉机制,就是推动领导干部主动应诉的有益探索。
善于“做被告”。领导干部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诉讼争议。把功课做在平时,主动增强法治意识,始终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将发生行政争议的概率降到最低。提高应诉能力,对争议事项深入调研,摸清实情,把准关键,同时要学习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应诉程序,切实做好应诉准备工作。领导干部作为特殊群体,在行政诉讼案件中不能只顾争输赢,要多以建设性的态度做好解答和说明工作,努力化解分歧,达成共识,推进工作。坚持举一反三,对出现行政诉讼的原因及采取的应对举措,要深入分析总结,抓住症结所在,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完善工作机制,避免出现类似问题。
正确认识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益的重要举措
公益诉讼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发挥司法审判、法律监督职能的作用,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督促适格主体依法行使公益诉讼权,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
做好公益诉讼需要坚持群众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施公益诉讼也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很多公益问题就是由于没有坚持群众导向,对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受到侵害等问题,思想不重视,发挥公益诉讼作用不充分造成的。领导干部主动担起责任,推动发挥公益诉讼作用,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保护好生态环境等公共产品,维护好群众公共利益。公益诉讼也是监督政府依法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手段。
做好公益诉讼需要正确方式方法。方法对头,事半功倍;
方法不对,事倍功半。公益诉讼也需要运用正确的方式方法。突出重点,结合当地实际,聚焦重点领域,推进开展公益诉讼。压实责任,结合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制定责任清单,通过责任落实推进公益诉讼工作落实。加强现代科技运用,在资源共享、证据收集、社会监督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提高公益诉讼时效性便利性。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做好群众宣传教育,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线索举报、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共治共享格局。
做好公益诉讼需要加强制度保障。加强公益诉讼的重点环节和关键方面的制度机制建设,推动公益诉讼常态化制度化。健全行刑衔接制度,在证据收集、线索发现和移送等方面,加强衔接配合,增强推动合力。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等方面没有尽到履职责任的部门和个人,从严追求责任,通过责任追究倒逼工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都要积极支持公益诉讼工作。
篇4:
领导干部要具备哪些法治思维?六大方面
***总书记2020年2月5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当前,一些领导干部还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工作,领导干部心中无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是法治建设的大敌。”
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是新时代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领导干部要具备哪些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提升的“总开关”
***总书记指出:“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告诉我们,国际国内环境越是复杂,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越是繁重,越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巩固执政地位、改善执政方式、提高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的能力,这是新时代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相对立。法治思维就是以法治观念为基础,在法治精神、法治原则的指引下,建立良法良规体系,并运用法律规范、原则等对有关事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法治方式就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前者属于认知,后者属于行为。人的认知支配人的行为,法治思维支配法治方式。与法治方式相比,法治思维更具根本性。可以说,领导干部有什么样的思维方式,就可能会有什么样的行为方式。有学者指出,“没有法治思维难以形成法治共识,而没有法治共识,基本不可能有共同接受的法治方式”。对于各级领导干部来说,要求其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不仅不现实,事实上也没有必要。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认为:“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
实际上人们会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的问题。”只要打开法治思维这个“总开关”,有些问题可能就消失了,有些问题即使存在也能够运用法治方式去解决。
如今,广大干部群众的民主意识、法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强烈。树立法治思维,是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升的有效突破口。
2015年2月2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权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2016年1月12日,***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此外,***总书记还在多个场合强调“良法善治”“以良法促发展”。可以发现,领导干部要具备以下六个方面的法治思维。
一是规则思维。法治思维首先应该是规则思维。“立法先行”“良法善治”等强调的就是规则思维,而且是规则思维的两个方面: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先立规矩后办事要求处理好立规矩和行为的关系,即在二者的关系上,须先立规矩后办事,表现在立法和改革的关系上就是先立法后改革、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是治国理政最重要的规矩。依法治国,必须重视高位法律的作用和法律的立改废释,加快重点领域立法。比如,应加快行政程序法、国土空间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法、不动产征收征用法等法律的制定,加快突发事件应对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的修改。“立好规矩再办事”强调的是规矩的质量。***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
治国理政,仅停留在有法可依的层面是远远不够的。良法是善治的前提,高质量发展需要高质量立法,良法能够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可以为司法减负。规则思维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更强调良法可依。提高立法质量,必须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从而使得法律制度具备公开、明确、稳定、公平正义、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完善、不溯及既往等良法的品质。当下,尤其要强调法律的明确、公平正义、可遵循和完善。马克思曾言,法律应当是肯定、明确、普遍的规范。明确是良法的基本品格,也是法律规定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进而管用、好用的必然要求。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应坚守相似原理,即同样情况同样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平衡好利益、负担和责任。完善主要是从法律体系角度提出的要求。体系化,不仅指规范形式上的体系化,更强调规范价值层面的体系化,尤其是要协调好法律的不同价值。
二是合法思维。法治原则要求宪法法律至上,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接受、遵守宪法和法律。“守法律”“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等强调的就是合法思维。合法思维首先要求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立法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法律适用要找准、用对法律依据,遇到法律冲突时遵守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等基本原则。合法思维还要求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根据立法目的、法律原则填补漏洞、解释适用法律,不能恣意解释、适用法律,更不能为所欲为。***总书记指出:“制度的刚性和权威必须牢固树立起来,不得作选择、搞变通、打折扣。”近年来,比例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等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中,这对于监督行政发挥了积极作用。依法行政,不仅要坚守合法行政的底线,更要逐步走上合理行政、程序正当、诚实守信、高效便民、权责统一的更高阶段,为了执法效率不遵守正当程序、不尊重相对人的基本权利要不得。
三是程序思维。程序思维首先要求公权力的行使要有程序。公权力存在的唯一目的就是公共利益,对于法治而言,程序的价值重于实体。这是因为,相对于实体规定而言,程序规定更加具体可操作,更有利于规范约束“自由裁量权”。领导干部要具备程序思维,摒弃只要结果不要过程或只看结果不看过程的人治思维。要不断建立、完善程序,认真遵守程序,相信程序的力量。立法需要程序,司法、行政同样需要程序。程序思维还要求程序应正当。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新修改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规定讨论决策草案时,“行政首长最后发表意见”,这些都体现了程序理性的基本要求。当下,程序设计的正当化任务还很重,执法过程中程序不正当的问题依然存在。
四是权利义务思维。法律是权利义务的规范系统,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最小构成单位。对于法律现象,若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衡量、判断,就会清晰得多、轻松得多。权利义务思维首先要求认真对待权利。保护人民权利是法治的根本目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知晓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更要明白市场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只有如此,方可妥当行使权力。实践中很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激化,都与对老百姓、企业的权利重视、尊重不够有关。领导干部要认识到,相对于公权力,私权利更具有本源性,无财产即无人格,无恒产就无恒心,无救济就无权利。当然,权利并非不可限制,但对权利的限制是有条件的、有限度的,比如征收征用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并且有法律根据、程序正当、公正补偿。***总书记指出:“民法典实施水平和效果,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衡量民法典的实施水平和效果,关键在于权利的保护和实现程度。权利义务思维还要求立法立规平衡好各种复杂的利益关系,执法、司法及社会矛盾的处理需要从杂乱繁琐的事实中分析权利义务的流变。历史遗留问题再复杂,通过权利义务分析就能理清思路、找到化解的基础。
五是权力监督思维。规范约束公权力是法治的一项重要使命。权力监督思维首先要求权力要有制约,权力制约是防止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总书记指出:“权力不论大小,只要不受制约和监督,都可能被滥用。要强化制约,合理分解权力,科学配置权力,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单位、个人行使,形成科学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权力监督思维还要求权力受监督。“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就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
六是权力责任思维。“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权力责任思维的要义就是有权必有责,权责应相当。有权必有责强调,权力是应当履行的职责,必须行使、不可放弃、不可转让,不作为或乱作为均需承担责任。有权必有责不仅体现在行政执法、司法判案方面,也体现在立法权的行使方面。需要指出的是,现代法律责任主要是过错责任,让一个人对他有过错的行为负责是有道德正当性的。过错责任也意味着人们只对他可控的有过错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出现不好的结果就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结果问责”必须谨慎。权责应相当是指,法律责任不到位固然不好,但法律责任不是越重越好。不仅要看到法律责任救济权利、约束权力的价值,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法律责任限制自由的负面效果。权责相当不仅指责任追究方面的相当,也指责任配置方面的相当。这要求应合理统筹配置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也要充分考虑中国的实际,力求权责相当。从实践看,立法责任配置过轻的状况正在改变,执法既要避免“宽、松、软”,也要防止“一刀切”“过分严”;
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也应不断提高精准度,切忌泛化、简单化。
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应发挥考核评价和用人导向的作用。基于社会认知理论,领导认知与环境交互作用决定领导行为。培育法治思维,不能忽视法治环境的重要作用。考核评价是“指挥棒”、选拔任用是“风向标”。要把法治素养和依法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让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成为领导干部的自觉行为和必备素质。***总书记指出:“用人导向最重要、最根本、也最管用。如果我们不是把严守党纪、严守国法的干部用起来,而是把目无法纪、胆大妄为、飞扬跋扈的干部用起来,那就必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对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一定要加大法治的权重,对领导干部的问责追责一定要依纪依法。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设置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门槛”,发现问题就严肃处理,不合格的就要从领导干部队伍中剔除出去。
培育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应加强法治要义和基本法律原则的教育培训。培育法治思维,离不开必要的法律知识储备,毕竟法治思维不会“凭空产生”。但更重要的是,要让领导干部理解悟透法治的要义、掌握基本的法律原则。尊崇法治、信仰法治,需要认识到法治规范约束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核心使命;
认识到法治既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包括法治,工具可以灵活取舍,价值更为长久甚至永恒;
认识到法治是一种观念,更是一种文化,只有文化自觉意义上的法治才是可靠的、稳定的法治。人类社会发展的事实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另外,世事无穷、知识膨胀,但原则有限。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宗”,是法治的灵魂和方向,具体法律规定是法律原则的展开。掌握了法律原则,就不至于在复杂的法律规定中迷失方向,从而犯一些原则性的低级错误。领导干部法治素养提升的有效方式就是学习掌握基本法律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现阶段,领导干部已基本具备立法先行、严格遵守法律具体规定、遵守程序、有权必有责等观念。当下及未来一段时期,领导干部应重点加强立良法善规、合法律原则、护基本权利、守正当程序、问相当之责等思维能力。
篇5:
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在2020年秋季学期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式上,***总书记强调,“要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40周年庆祝大会上,***总书记指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建设,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推动发展。
法治思维与国家治理现代化
法治思维是以法治为价值追求和以法治规范为基本遵循来思考问题、指导行动的一种思维方式,它是法的思维之一种。法的思维是观察、理解和解释人与人、人与国家以及人群之间关系的规范思维,包括法律思维和法治思维。自国家产生以来,法律思维即与国家权力的形成发展过程相伴随,其中,国家法带有最为明显的法权痕迹,是法律思维确立、规范、维系政治社会正常秩序的核心纽带与最有力工具。法治思维是在静态法律思维基础上形成的活态表达方式,它在现代条件下围绕社会生活规范性命题产生并作用于一切规范化制度运行安排,开辟了重新认识人与国家关系的独特视角。
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要求增强法治观念,尊崇和遵守宪法法律,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提高法治思维能力对于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意义重大。一方面,按照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作出的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的最优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另一方面,法治思维是增强领导干部履职尽责科学性、预见性、主动性的有效路径。提高和强化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法治素养,是对领导干部规范品格与施政能力的锤炼。领导干部只有增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在法治化的环境中开展工作,才能战胜各种风险和困难,不断推进事业发展。
法治思维方式是一种视角论、一种方法论,也是一种界限论。所谓“界限”,是指要正确看待法律的科学有限性。一方面,我们坚持法律至上,强调的是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而不是说一切社会关系均要由法律调整。在一些西方国家,由于社会调控体系过分强调法律,导致道德等其他社会规范的控制力削弱,出现了道德冷漠、情感危机等现象。我们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既是对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治国理政规律的深刻把握。另一方面,我们认同规范多元,但强调法律的最高权威性。只有国家法规范、市场规范、社会规范、道德规范等发挥协同效应,一个社会才能既充满活力又拥有良好秩序。应认识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成文法为核心和主要内容,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应有之义。因此,国家法与非国家法之间的效力关系,必须以后者不与前者冲突和抵触为原则。
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应坚持的几项原则
***总书记指出:“我们要把宪法教育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使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加强宪法教育是增强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有效途径。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我国宪法第5条集中规定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原则、任何立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原则、违宪违法行为追究原则和平等对待原则,这些宪法原则是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思维的重要遵循。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原则。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社会主义法制因统一而有尊严,因有尊严而有权威。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与践踏法律破坏法治的历史教训遥相呼应。《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在分析导致“文化大革命”的根源时指出:“没有能把党内民主和国家政治社会生活的民主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或者虽然制定了法律,却没有应有的权威。”领导干部要把对法律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自己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了解法律、掌握法律,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任何立法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原则。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依据,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一原则要求,在进行立法工作时,要把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盘考虑,把符合民意、符合规律、权利义务的合理分配通盘考虑,切实制定出体现党和人民共同意志,内在协调、可行管用的良法。
违宪违法行为追究原则。宪法第5条第4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法治原则下,服从宪法法律的义务主体首先是公权力组织和机构。坚持违宪行为追究原则,意味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进而实现公权力在阳光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领导干部应当认识到,公权力是人民通过法律赋予的,人民性是职权合法性的政治基础,应增强法治思维能力,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
平等对待原则。宪法第5条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宪法表达。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适用法律时,对于任何人的保护或者惩罚,都是平等的,不因人而异;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每个领导干部都应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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