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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办法

发布时间: 2024-01-06 08:36:02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办法,供大家参考。

关于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新办法

关于开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新办法

区政府:

按照上级提出的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结合我区应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生用地压力的实际,呼兰区在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上应按照以下的办法开展执行。

一、因地制宜,多措并举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

(一)以管控促节约。严格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对符合规划的用地项目要严格进行批前介入,能省则省,尽可能少用耕地,多占存量用地或未利用地。一是严格实行项目用地批前预审制度,进一步提高项目用地准入门槛。按照省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用地的通知》(黑国土资发【2012】25号文件)的规定。招商部门在签订引进项目协议之前,国土部门提前介入,会同规划、发改等部门一起参与项目用地的规划选址、用地面积预审,严格按照投资强度控制用地标准,遵循高标准、严要求的原则,确保项目用地符合总体规划,实现土地利益最大化,防止出现土地闲置或成本高投入的问题。主要指标是:新建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不低于3000元/公顷”、“工业用地、房地产开发用地容积率大于1.0”、“工业用地建筑系数大于36%”、“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一般不得安排绿地,但同生产公共等特殊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绿地率不得超过20%”的规定制定用地控制指标标准并严格执行。投资强度市区要达到200万元/亩以上,容积率1.0以上。对行业无特殊要求的新建工业项目,一般应建造3层以上多层厂房。对投资额小于1000万元或者用地面积小于10亩的新建工业项目不再单独供地,引导其进入标准厂房。对以住宅用地为主要用途的综合性用地,原则上整宗土地面积不得超过限制规模,确需超规模出让的,必须确保住宅用地部分不超过限制规模,并明确各类用途面积或比例。住宅用地容积率指标必须大于1.0,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当提高容积率上、下限标准。二是对项目用地落实批中管控,把好审批关。财政、审计、发改、招商、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项目审核组对工业项目用地供地前集体会审制度,对项目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未来的产能等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方可供地。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的管理。出让(划拨)土地要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土地利用条件和开发期限进行开发建设。项目竣工后由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联合验收,对违反合同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增加容积率、未按时开工建设的,除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外,还要按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三是把好批后监管关。根据供地项目建立全程跟踪信息卡和批后监管台账,严格按照出让合同和相关规定落实批后监管措施。由政府牵头,定期组织发改、财政、国土、规划、招商、审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单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指标不符合土地出让合同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主要措施:一方面要依法促进批而未用土地有效利用。因政府原因造成供地迟滞的,要抓紧确定规划条件,尽快完成房屋征收、场地平整及市政配套建设等前期工作,统筹安排、合理组织,加快征地、供地进度。对属于项目单位自身原因造成供地迟滞或项目不落实的,要加大督导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置,确保土地及时开发、有效利用。对于用地主体不明确,但已实际使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尽快完善手续。另一方面要强化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国土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规划、建设、住房、环保等职能部门间的对接协调,设立建设项目批后监管协调机构,联合开展动态巡查、复核验收,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必要条件,没有国土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盘活闲置土地,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贯彻国家土地发展战略,盘活闲置土地,积极探索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新路子。一是坚持眼睛向内,深挖潜力。加大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力度,严厉打击囤地行为,对低效用地特别是园区低效用地进行二次开发,注重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
要建立和完善节约集约用地的倒逼约束机制、政策激励机制、考核奖惩机制和共同责任机制,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升土地利用的效率和集约化水平,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二是盘活存量土地再利用。推进闲置土地循环利用,杜绝土地浪费。随着产业升级,一些落后的产能和项目逐渐淘汰,退出了一部分建设用地,盘活这些闲置低效土地,不但可以减少用地压力,而且可以通过循环提高土地效益,选择区位好的闲置地块进行挂牌,区位不好的土地积极融资利用。三是拓宽融资渠道,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资金和土地是土地储备制度的两大基本要素,土地储备过程是土地流转过程,也是资金循环过程。从当前我区的实际情况看,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重点应从二个方面入手:一要把政府投资协调落实到位。二要利用国家和省、市对土地收储机构可以向金融系统进行融资的政策,充分发挥土地融资平台作用,积极与金融机构加强合作,拓宽土地储备资金渠道,全力保障土地收储资金充足。并在此前提下,根据土地市场情况开展土地收储工作,达到节约集约用地的目的。四是积极拓展并选择合理的土地收购储备方式。土地储备过程中,凡是政府储备土地必须入库,以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统一供地。重点可以通过土地征用、依法回收、直接货币收购、预约收购等方式进行。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已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经批准的、闲置的、被依法没收使用权的以及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可以收回后入库。对近期急于开发的道路、供水、污水、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用地,以及区位条件好、升值潜力大、市场需求旺盛的地块可使用货币直接收购。对企业搬迁、破产企业变现、污染搬迁、老城区成片改造等地块可实行预约收购。对特殊的公益性用地,且时序要求急、配套要求高、涉及面积大的地块,可以采取定向委托某一单位的办法实施收购。

(三)以土地整治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要想充分做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整理尤为重要。一是要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原则,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统筹安排,合理调整城乡建设用地的规模和空间布局。二是要积极引导、推行零散村向中心村、小城镇集中,乡镇企业向工业集中区、耕地连片区集中,以“集中”促“集约”。三是要重点开展城区中心区、城郊结合部、镇郊结合部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整理工作,鼓励迁村并点,建造多层或公寓式农民住宅,积极引导农村居民住宅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四是对因国家、集体建设拆迁安置需要建设住宅的,对土地整理涉及村民建设住宅和农民新村建设的,应统一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同意申请一定数量的建设用地周转指标,严格管理,封闭运行、到期归还,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理的拆旧建新。通过整理净增加耕地的,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在用地计划总量控制下,按一定比例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四)以用地制度的建设和实施促进城乡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一是加大低效用地处置力度。制定优惠政策,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辅助设施用地和内部少量空闲地,以及老厂房改造整理等途径提高企业现有土地利用率。鼓励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采取联营、嫁接等方式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对同一企业所使用的土地中有部分土地尚未建设或已建成但投资强度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对低效利用土地,依据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收取违约金。二是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按照新农村建设总体要求,充分利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大力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废弃工矿用地复垦整理,加大综合整治力度,全面推进增减挂钩工作,进一步拓展建设用地空间,提高农村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建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机制,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除宅基地、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凡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和已经依法登记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在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民权益的原则下,可采用转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进行流转。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供条件。三是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机制。逐步缩小划拨用地范围,除特殊用地(军事等)可以继续划拨土地外,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充分依托已有的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纳入建设用地交易有形市场,促进土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规范流转。四是实施节约集约用地鼓励政策。实行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政策,深化完善工业用地提高利用率和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的规定。鼓励用地单位利用已有土地开发地下空间和“二次开发”。鼓励存量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在不改变原土地登记用途并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土地登记用途和现状办理建设用地有偿使用手续。

(五)以巡察促进节约。加大巡查力度,派专职人员进行巡查,及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不断完善土地执法巡查责任制度和上下联动制度,广泛发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形成基层执法监察网络,并奖励人民群众举报土地违法行为,鼓励有关土地资源开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等各类公益活动。从而促进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开展。

二、保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顺利开展的要素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发展受土地要素制约矛盾日益突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也越来越严峻、任务越来越重,要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开展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工作机制和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常态化。建议成立本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实行土地利用全过程评价考核,完善项目引入决策阶段的用地预评价、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跟踪评价和项目竣工后的验收评价考核,严格把好供地前的预审关和批后监管关。

(二)梳理存量资源,挖掘内涵潜力,拓展地上地下空间,破解空间不足矛盾。根据评价分析,提升工业用地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园区综合容积率、建筑密度、工业用地综合容积率和工业用地建筑密度等空间。并适当调整规划指标和功能布局,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厂房、预留用地及改扩建等方式进行增资扩产,提高存量土地综合效益。

(三)探索管理措施新的途径,为挖掘内涵式土地开发潜力提供体制和机制保障。对一些长期闲置、濒临倒闭、产业转移等企业和用地,通过无偿收回、限期开发、异地置换、协议收购等一系列措施,积极盘活低效利用土地,引进新的项目或调整土地用途,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进一步发挥土地整理中心等主体作用,努力挖掘内涵式土地开发潜力。

(四)正确对待扩展能力,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做适当保留。在土地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应适当预留一定的发展用地,借鉴其他城市的做法,建设一批标准厂房,引导中小项目向标准厂房集中,提高土地的集约利用水平。

(五)要把好规划关。根据区块定位,把好公建配套等各类用地准入关,建立健全招商项目联审制度,严格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容积率、投入及产出等准入评审,严把项目质量关,避免走“占地大、消耗高、污染重、效益低”的粗放式发展路子。

(六)把好监管关。会同规划等部门,严格把好供地前的预审关、分批次供地环节关、批后监管关,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综合效益。同时完善基础设施配套环境,提升土地开发价值,合理控制出让土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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