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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 2024-02-04 18:00: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某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供大家参考。

某县城乡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汲取福建泉州“3·7”、山西襄汾“8·29”、江苏苏州“7·12”、湖南长沙“4·29”等房屋倒塌事故教训,严防类似事故在我县发生,根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经县委、县政府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部署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认真贯彻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自建房屋安全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目标

认识提升、责任明确、措施落实,隐患消除。

三、整治范围

全县所有城乡自建房屋。

四、整治内容

(一)全面排查自建房屋安全隐患。

聚焦“四无”自建房屋(无正式审批、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竣工验收)、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自建房屋(含违规用于经营等情形),擅自改变结构和布局的自建房屋(含内部破坏承重墙等情形)、违法改扩建的自建房屋、擅自在顶部加高加层以及对地下空间进行开挖的自建房屋等。尤其是重点排查将自建房屋改建改用为酒店、饭店、学校、养老、体育馆等人员聚集场所的安全隐患,逐一建档造册,实行台账管理。

(二)规范自建房屋改建改装行为。

改造自建房屋用于租赁住房的,以及既有建筑物加装电梯的井道、地基等结构,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各地将闲置自建房屋等非住宅改造为租赁住房的,应当依法依规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保障改造后的自建房屋符合安全标准。

(三)落实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主体责任。

自建房屋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主体结构。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四)落实自建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管责任。

县安委会指导全县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住建部门为自建房屋建筑主体责任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调推进各协同部门专项行动相关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分别督促行业领域内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摸底排查(2022年5月至6月)

即日起,各乡镇、办事处要立即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自建房屋进行全面摸底,全面摸清房屋基本情况,包括建造年代、结构类型、建造方式等。

1.组织专家排查。县住建部门要立即组织专业检查组,配备熟悉建筑设计、结构、规划、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家,借助专业机构力量,立即对目前掌握的违章自建房屋、改扩建自建房屋以及群众反映过的自建房屋,组织开展专家排查。

2.开展全面排查。各乡镇、办事处结合实际对自建房屋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排查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排查时要对房屋安全隐患作出初步判断。

3.突出排查重点。在全面排查的同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利用自建房屋开设的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棋牌室、浴室、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生产加工场所、仓储物流、影院、养老服务等房屋进行摸底排查,重点排查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等。

(二)集中整治(2022年7月至12月)

各乡镇、办事处要以排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为重点开展集中整治。整改到位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1.制定方案。各乡镇、办事处要根据排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情况制定重点集中整治方案,明确集中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

2.组织安全性评估或鉴定。县住建部门对初步判断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要及时组织进行房屋安全性评估或房屋安全性鉴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要明确整改整治措施和时限。

3.落实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整治。

4.建立台账。县、乡、村三级建立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

(三)巩固提升(2023年)

各乡镇、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在摸底排查和集中整治基础上,健全自建房屋全过程管理制度,完善相关政策,健全自建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持续动态推动安全隐患房屋改造,针对重点难点问题,加强跟踪整改,实施闭环管理,有序推动城市更新,建立自建房屋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镇、办事处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建立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协调机制或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工作流程和责任单位,开展集中调度、联合执法,确保各环节工作落到实处。县安委会协同县住建部门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及时了解掌握并定期通报各乡镇、办事处工作进展,组织开展督查检查,研究协调解决共性问题。

(二)借助专家力量。

县住建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排查、评估鉴定工作。要统筹协调专家技术力量,公布专家、技术人员名库,供各地各部门对接参与排查整治工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县融媒体中心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自建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提高所有权人、使用人的安全使用主体责任意识和全社会公共安全意识。要积极宣传各地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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