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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新变化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 2024-02-19 16:18: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新变化分析与思考,供大家参考。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新变化分析与思考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以来,**省**市纪委监委信访室以学习贯彻《规则》为契机,对信访举报各项制度、业务流程等进行梳理,研究分析《规则》给信访举报工作带来的新变化。

一、检举控告受理范围的新变化

中央纪委、监察部合署办公以来,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适用的基础法规主要是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控申条例》)和印发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将违纪行为种类由原来的九大类整合成目前的六大类;
修正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项纪律;
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明确了*类监察对象。根据党纪类型、监察对象等出现的新变化,印发的《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对信访举报受理范围进行了调整。此次印发的《规则》以法规形式对检举控告受理范围进行了规范,即反映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的纪律行为和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等。值得注意的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受理范围不仅包括检举控告,还包括申诉、批评和建议等。

二、检举控告线索分办流程的新变化

近年来,检举控告处置流转主要依据20**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及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省**市纪委监委为例,自20**年起至今,对反映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信访室分类摘录后统一移送本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定期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报领导审批后分别移送本委监督检查室、审查调查室处置。此次印发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优化流程,即:在受理环节,信访举报部门需进行初次筛选,剔除不予受理的信访件;
在办理环节,信访举报部门需对其中重复检举控告进行判定并登记留存备查,向监督检查部门及相关部门移送初次检举控告后,还需将移送情况及时通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规则》明确规定监督检查部门收到检举控告后,需进行二次筛选,对无实质内容或属于其他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按程序报批后退回信访举报部门;对属于本级受理的检举控告,监督检查部门结合日常监督情况,进行综合研判,按程序报领导审批,以*种方式处置或按规定移送审查调查部门。此外,《规则》第十九条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检举控告办理情况的监督。

三、信访举报部门检查督办工作的新变化

《控申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明确了信访举报部门具有对下级开展交办、督办的职能,但规定相对笼统。《规则》设置专章详细阐述信访举报部门开展交办、督办工作的具体要求,对交办件办结期限、交办范围、审核报结程序等进行了统一规范,为信访举报部门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操作指南。比如,明确对超期未办结件的首次延期申请需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因特殊情况需要再次申请延期的,需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再比如,明确对上级交办件的报结,须经集体审核研究,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签批后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还明确,经交办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采取发函、听取汇报、审间案卷、检查督促等方式对四类情况进行督办。

四、检举控告当事人义务的新变化

(一)检举控告人的义务方面。近年来,部分上访群众为解决个人利益诉求,选择在党和国家重大活动期间信访,个别甚至滋事扰序,意图制造影响,给地方政府施压。《规则》第三十六条对此作了明确要求,检举控告人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提出,检举控告人应当对反馈的处理结果等情况予以保密。

(二)被检举控告人的义务方面。《规则》将被检举控告人的义务放在权利之前,倡导广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要先讲义务,后谈权利。与《控申条例》相比,《规则》对被检举控告人的义务进行了较大调整,如要求被检举控告人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
相信组织、依靠组织,不得对抗组织审查调查;
尊重检举控告人和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人员,不得进行打击报复等。

五、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和澄清工作的新变化

《控申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和《监察机关举报工作方法》第七条对查处诬陷害行为作了规定,20**年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也有所提及,但内容均相对原则,可操作性不够强。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作风正派、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予以保护。各地纪检监察机关积极探索,制定了一系列打击诬告陷害行为的法规制度,出台了容错纠错办法等,但对诬告陷害的查处工作仍处在探索阶段,主要原因是对诬告陷害行为的认定、查处有一定难度。此次《规则》以专章对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对被诬告陷害的同志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保护干事创业积极性。同时,还明确对经核查认定检举控告失实的,如有必要可予以澄清,对受到错误处理的予以纠正。近日印发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做好失实检举控告澄清工作的意见》对《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澄清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六、对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要求的新变化

与《关于做好新形势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相比,《规则》明确提出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向信访举报部门反馈已办结的检举控告处理结果,反馈时间由“定期”改为“每季度”,“反馈结果”细化为“包括处置方式、属实情况、举报人反馈情况等”。此外,明确了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检举控告办理情况进行监督,构建了信访举报、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等部门之间互相协作、互相监督的工作体系。

对纪检监察干部的新要求。一是密切联系群众。《规则》第九条要求建立纪检监察干部定期接访制度,有关负责人应当接待重要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等。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规则》第四十六条要求,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应当强化宗旨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注意工作方法,不得自以为是、盛气凌人,不得漠视群众疾苦,对群众利益麻木不仁等。三是强化自我监督。《规则》第十一条首次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检举控告的受理作了专门规定;
强调对在处理检举控告工作中存在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责,充分体现严防“灯下黑”“打铁必须自身硬”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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